破產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機制,是市場的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必然出現的社會的現象和法律的現象,在債務人經營活動失敗的前提下,為了公正地保護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即破產制度。那麼哪些行為屬於可撤銷的破產欺詐的行為?公司破產的條件又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師就公司破產為我們解讀相關方面的問題。
一、什麼是破產
現實社會中,一個企業的虧損也並非代表其會喪失信用,債務關係無法維繫。概念的混亂造成了實踐中往往把「嚴重虧損」直接理解成為「資不抵債」(以往在對破產制度的宣傳上也是如此)。「資不抵債」雖是破產的原因但絕非唯一的、必然的原因。
事實的狀態就必須是客觀的狀況,不應該依照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主觀認識而做決定;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需要進行確認債務人是否已經是宣告破產,就必須要充分地認識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
二、破產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所謂破產欺詐的行為,是指新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的破產無效的行為與可撤銷的行為。具有極其惡意欺詐的性質,必須堅決依法進行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可以對此類行為人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構成了犯罪的,依法進行追究相關刑事方面的責任。債務人已知或應知其不能進行清償到期的債務,仍然是不合理地開支費用,或者揮霍財產的,構成了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方面的責任。
實踐中的破產欺詐的行為大多指廣義的破產欺詐的行為,是指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通過進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製造虛假情況等手段,從而嚴重地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有的欺詐的行為發生在破產的程序開始之前,有的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從破產欺詐而實施的主體層面上來看,有些是由破產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相互進行勾結,或由破產管理人等第三人做出實施的。
三、破產的宣告條件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是並非就失去了信用,「企業是一種把土地、資本、勞力、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集合起來的組織」(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其資產也並非體現在動產(機器、設備等)和不動產(廠房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上。特許物權(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等),可轉讓的技術均可以作為出資成本,顯然可以作為出資同樣可以在破產的程序中予以其進行清償。
2、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甚至可能還包括以不作為形式存在的債務」(張廣興《債法總論》)。債務的種類隨著經濟的發展正在逐漸地增多擴大。各種債的內容不同,清償標的也不同,「有應交付財物的,有應移轉權利的,有應提供勞務的,有應完成工作的。」破產的目的之一就是還債,即使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破產的程序中,如果債務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不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破產」的相關解讀,王海英律師對此作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如果有破產欺詐行為出現的話,不僅會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也使得社會經濟秩序受到了破壞。具有極其惡意欺詐的性質,必須堅決依法進行予以制裁。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需要進行確認債務人是否已經是宣告破產,就必須要充分地認識破產宣告的實質條件。
破產的程序中,如果債務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不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