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一名29歲女子梅納因身患腦癌末期,為免受最後的病痛折磨,選擇用尊嚴死這種合法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行為在全美引發關於生命權的討論。
關於尊嚴死,你需要知道的6件事
導語:近日,美國一名29歲女子梅納因身患腦癌末期,為免受最後的病痛折磨,選擇用尊嚴死這種合法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行為在全美引發關於生命權的討論。
六十秒讀懂專題:「尊嚴死」最早用來形容瀕死的絕症病人有權放棄無謂的治療,選擇順其自然地死亡。1997年,俄勒岡州正式生效專門的《尊嚴死法案》,允許末期患者合法拿到致死量的處方藥,自主選擇離世。國外申請尊嚴死必須經過多重保護性程序,但中國目前並無法律規定尊嚴死的具體標準,也無合法性依據。
「尊嚴死」最早用來形容瀕死的絕症病人有權放棄無謂的治療,選擇順其自然地死亡。1976年,加州最先出臺《自然死亡法》,其後該理念普遍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早在1914年,美國大法官班傑明·卡多佐就曾指出,任何一個神智健全的成年人都有權決定他的身體將接受怎樣的對待,也即治療方案必須經過患者本人的允許。但直到1976年,美國加州才出臺世界上第一部關於病人放棄接受治療權的法律。1975年,新澤西州年僅20歲的昆蘭小姐因中毒昏迷成為植物人,只能依靠人工手段維持生命,其父母在向醫生確認女兒再也沒有醒來的可能性後,請求醫生停止治療,讓女兒「順其自然」卻遭到拒絕,最後經新澤西州最高法院裁決才允許摘除人工呼吸器。一年後,加州率先通過了《自然死亡法》,允許成年人在意識清醒時制定生前預囑,授權醫生在自己復甦無望且生命維持系統的唯一作用就是延緩死亡到來的時刻,關閉維持生命的人工設備。
隨後,認為飽受折磨的絕症患者在臨終前有權「平靜死去」的人道理念逐漸在世界上廣受認可。1985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統一重危病人權益法」,統一了各州的自然死亡法,目前美國幾乎各州都有類似的法律許可,而其他國家像新加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相繼出臺相關法律,允許醫生應患者要求採取放棄治療的手段,或如日本一樣,通過最高法院判例默認這一行為。
1997年,俄勒岡州正式生效專門的《尊嚴死法案》,允許末期患者合法拿到致死量的處方藥,自主選擇離世,目前美國共有5個州宣布合法
儘管患者可以選擇放棄治療,但目睹死亡的過程仍然充滿恐懼和痛苦,因此有患者寧願選擇主動結束生命。1996年美國新英格蘭醫學期刊上有論文稱,調查發現有20%的內科醫生曾經為患者開過加速其死亡進程的藥物。而當時的民意調查顯示66%的公眾支持「醫生協助自殺」合法化。
1994年,俄勒岡州第一次全民公投通過了《尊嚴死法案》,1997年再次公投覆核後正式生效。該法案允許身患絕症、瀕臨死亡且飽受疼痛折磨的患者有權讓醫生開具處方藥,選擇有尊嚴地死去。但這種「主動自殺」的做法備受爭議,直到2008年,才有其臨近的華盛頓州成為第二個通過《尊嚴死法案》的地方。繼2014年新墨西哥州也宣布合法後,美國一共只有5個州認為尊嚴死合法。
俄勒岡州自1997年執行尊嚴死以來,共有1173名患者接受處方藥,而其中有752名使用了這種藥物,即並非所有人都選擇了「協助自殺」。另外,這些申請者中有70%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平均年齡71歲,95%的患者最終死於自己家中。
申請尊嚴死必須經過多重保護性程序,在兩位專家診斷患者生命僅剩6個月後,還要經過心理測試,排除抑鬱傾向,再分別間隔15天提交口頭和書面申請方能通過許可
法律對於這種尊嚴死制定了詳細的保護性規定,如俄勒岡州的《尊嚴死法案》規定,該病人必須是晚期絕症患者,且保持神志清醒,有自主交流能力。他必須提交兩次口頭申請,一次書面申請,每次申請要間隔15天,經過兩名醫生分別確診認為其只剩下不到6個月的生命,已無有效醫療方法救治,確診醫生必須是醫學博士。而且為了排除因為抑鬱症產生的自殺傾向等,醫生如果發現其有心理上的問題,則必須增加測試其精神狀態。同時,醫生必須告知病人其他減輕痛苦的替代方式存在,如重症臨終關懷等。最後,申請過程必須被2名以上見證者籤字,至少包括一名非家庭成員或相關人士。籤署之後,醫生要將案例上報給州政府登記在冊。
法律強調尊嚴死不等於安樂死,區別在於服藥過程必須由患者自己實施,在美國,醫生幫助患者注射藥物致死的行為涉嫌謀殺
俄勒岡格外強調,尊嚴死不等於安樂死,安樂死意味著醫生可以為患者採取注射死亡,這二者本質上的區別在於尊嚴死的執行人只能是患者,醫生只能應申請開具處方藥,最終把藥片送進嘴裡的還是患者自己。在美國,還沒有一個州允許醫生主動幫助患者實施自殺的做法,該行為涉嫌謀殺。自稱協助過130位患者自殺的醫生凱沃爾基安曾4次被司法部門指控謀殺,1999年他被判處10年監禁。照此定義,世界上允許安樂死的國家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三個而已。
http://news.dayoo.com/world/201106/05/53871_17136824.htm
無論哪種「尊嚴死」,都規定前提只有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時才有權做出決定,申請時必須提供本人書面證明該行為是出自個人意志
無論是放棄治療的自然死亡,還是主動服用處方藥的尊嚴死,哪怕是安樂死,這些行為合法性的前提都是申請是由患者本人在神志清醒時提出的,且必須有書面證明。1975年新澤西州昆蘭案中,法院要求父母提供他們的女兒在生前神志清醒時就有意願放棄治療的證明,否決拒絕他們的請求,最終是經過搜集證據證明是本人意志,才得到法院許可。而尊嚴死同樣明文規定,晚期絕症患者必須是正常神智,經過多次自願提出請求後才可準許。在寬容安樂死的荷蘭等國家,申請安樂死依然需要確認患者本人的意志。這種規定一方面是尊重人權,另一面就是為了排除他人因潛在的經濟等原因,而對患者不利的情況發生。
中國目前只有民間提倡尊嚴死,強調放棄無謂治療的「自然死亡」,但並無法律規定具體標準,官方間接推廣的生前預囑效力無法保證
2013年7月,北京市衛生局主管成立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旨在通過推廣使用「生前預囑」讓更多人知道,瀕臨死亡的患者有權利在最後放棄使用生命支持系統以保持尊嚴。但是,「生前預囑」的概念在中國並無法律明確支持。早在2006年就有一批官方背景成員和民間的志願者建立了名為「選擇與尊嚴」的公益網站,普及相關理念,號召公眾在網站上填寫生前預囑,目前已經存有上萬份囑託文本,但是其最終是否具有合法性還是疑問,醫生會不會聽從患者意願也同樣沒有保證。
本文來源:網易 作者:玉米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