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歐陽晨雨 法律學者
據蕪湖廣電生活頻道報導,網文作者「狗娃子天一」(原名劉某某)為牟利,編寫出《攻佔》等書籍,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部門鑑定,該書為淫穢出版物。2018年10月31日,蕪湖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某某犯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劉某某等人對判決不服,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曝光後,在網上引起熱議。
淫穢出版物毒害思想、誘發犯罪,尤其對控制能力弱的青少年,更有諸多不利影響。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僅是行政處罰,對於社會危害後果更嚴重的行為,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明確「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法1998年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獲利三萬至五萬元以上」,「販賣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千至二千副(冊)以上」,就屬於法定的「情節嚴重」,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就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起刑點就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本案與司法解釋進行對照可發現,「通過網絡銷售各類淫穢書籍七千餘本」「非法獲利十五萬元」,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算是於法有據。
問題出在淫穢物品的認定上。什麼是淫穢物品?根據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國發[1985]57號),淫穢物品的範圍,包括「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至於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都不能視為淫穢物品。
有關辦案人員披露,劉某某寫的《攻佔》是描寫男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書籍,其中「充斥著大量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等行為」。古往今來,帶有色情描寫的文學作品並不少,我國的《紅樓夢》《金瓶梅》,西方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尤利西斯》等書籍,都有大量露骨的性行為描寫,甚至一度成為「禁書」,但這些並未影響其文學價值和歷史地位。當然,這不意味著所有作品都應當與上述名著等同視之,而是說,該作者的小說究竟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淫穢書籍,關係公民的「罪」與「非罪」,鑑定過程必須慎之又慎。
此外,從定罪量刑來看,網上對劉某某的「重判」也頗有微詞。正如有律師指出的,這一量刑標準制定於20年前,以今天的書籍銷售量和定價來看,「五千冊」「十五萬元」的門檻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重新考慮其適用性。社會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礎」,就算《攻佔》屬於淫穢書籍,其社會危害是否達到了「特別嚴重」,能否處以「重刑」,恐怕還有商榷之處。
因此,具體到此案,有關部門應當與資深專家一道,對涉案書籍作出更準確的鑑定。而面對一個出現爭議的典型案例,有關淫穢物品的司法解釋也應與時俱進,讓定罪量刑更經得起檢驗。(歐陽晨雨)
[責編: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