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維護我國國家安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保障。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把維護國家安全作為黨和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新中國成立後,為應對嚴峻複雜形勢,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對加強國家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按照中央部署和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制定一部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當前,我國國家安全的形勢日益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我國已有的國家安全立法同我國所處的戰略安全環境、各項事業發展的新要求相比,還遠遠不相適應。制定一部應對國家安全各種威脅和風險,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工作的法律,有緊迫的現實需要。
二是,黨中央立足我國國情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時期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科學界定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制度和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三是,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黨中央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針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國家安全資源和力量分散,統籌協調不夠;國家安全戰略規劃缺乏,頂層設計不夠;情報信息捕捉滯後,綜合研判不夠;應對機制運轉遲緩,快速反應不夠等問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明確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範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
四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臺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1993年公布施行的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為此,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在此基礎上,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立法工作的綜合性法律,同時為制定其他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礎支撐,有利於形成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立足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特點,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草案起草過程和立法的指導思想、工作思路
按照中央的部署,2014年4月成立了國家安全法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由十幾個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專班,著手國家安全法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有關意見建議;分類整理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特別是美國、俄羅斯等主要國家相關法律;書面徵求53個中央部門意見,召開多場座談會,併到廣東等十幾個地方調研或者召開地方座談會,廣泛聽取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形成國家安全法(草案)稿後,又分別徵求了中央有關方面和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經反覆研究溝通,對修改稿進一步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
制定本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國家長期可持續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制定本法的思路:一是全面貫徹中央精神,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國家安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強,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從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出發,在本法中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中央一系列關於國家安全的方針政策。二是以問題為導向,著力解決國家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據國家安全新形勢新特點,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和任務,重點解決國家安全各領域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亟待立法填補空白的問題,同時為今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預留空間,埋好接口。三是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體現中國特色。要做到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借鑑別國有益經驗,但絕不照抄照搬,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從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出發,體現中國特色,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草案共七章八十二條。
(一)關於國家安全的含義和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
國家安全,通常既指國家處於安全狀態,又指國家維持這種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緊密相關,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國家利益,既包括核心利益又包括核心利益之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的其他重大利益。為此,草案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種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為此,草案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二)關於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和有關國家機構的職責
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發揮黨總攬全局、統籌協調作用的重要體現。為此,草案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草案第三章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並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專門規定。
(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
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草案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原則,即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和統籌各領域安全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為主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此外,為彰顯我國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的意願,草案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有效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四)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草案第二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任務,以及維護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等各項具體任務。
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草案突出體現了「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觀念,在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基本原則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把「確保人民安全」納入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作為兜底條款加以明確;規定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處置中,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此外,在草案第六章中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權利。
(五)關於國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
維護國家安全,要靠制度、機制和保障措施來支撐。草案第四章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建立國家安全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建立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和工作協調、督促檢查、會商研判、協同聯動、決策諮詢等機制。還從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現實需要出發,建立健全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五項具體制度,一是,國家安全戰略的制定、實施和監督;二是,建立健全統一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制度;三是,建設國家安全風險預案體系,建立風險評估、風險預警以及國家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四是,建立國家安全重大事項的審查和監管制度;五是,建立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草案第五章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國家安全保障措施,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並分別對財政、物資、科技、專門人才、專門工作手段和宣傳教育保障作了規定。草案還明確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六)關於公民、組織的權利義務
草案規定,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死亡的,有獲得補償或者撫恤的權利,對國家安全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在賦予權利的同時,草案明確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草案還明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草案第六章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一般性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教育動員義務,企業事業組織的特殊義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