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9月12日,香港會計師公會在2018年發布了36篇新聞稿,其中28篇是關於行業自律處罰的。這28篇新聞稿涉及到32位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涉及36人次。這些會員包括會計所執業的會計師和企業工作人員。涉及13家會計師事務所,16所次(天職香港有4次)。罰款 4,674,463.40港元,收取紀律程序費用7,439,857.30 ?港元,合計1211萬港元(1港元=0.8736人民幣)。
香港會計師公會大約有4.2萬名會員,1.8萬名考生。2017財年會費收入1.41億港元。香港的四大會計所,2017年入職薪酬在1.45萬港元。
這些處罰均有完整的信息公告。包括處罰對象,事項、查核情況、申辯情況,處罰依據。因為流程的需要,有的處罰從調查到定案跨期達數年的時間。在今年4月6日對國衛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相關的調查是從2006年開始的。
處罰的事由大體有如下幾類:
1、執行審計業務違反了準則。包括美國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非公眾公司。美國PCAOB、香港財務匯報局、香港律師公會,都可能因為會計所的審計違反審計準則而提出檢查,這些檢查結果都會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調查和處罰的依據。
2、會計所沒有完善的質控標準,並在公會的檢查中發現業務有重大不足。
3、在企業或會計所的經營中違法。比如會計所所有人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
4、會員個人觸犯了其他法律,比如盜竊。
處罰的類型包括:譴責、吊銷執業證書、從會計師名冊除名、罰款。並收取紀律維護費。
28宗處罰統計如下表:
附:28項處罰的詳情摘錄
(香港,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對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法團編號:M154)、執業會計 師 Andrew David Ross(會員編號:A01858)及執業會計師郭麗暇(會員編號:A19044) 作出譴責。另外,紀律委員會命令天職、Ross 及郭小姐分別須繳付罰款十萬港元、七 萬港元及三萬港元。三名答辯人另須繳付紀律程序的部份費用三十萬港元。
天職對一間美國上市公司 China North East Petroleum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的審計意見。該審計項目必須遵從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頒布的準則。Ross 是項目的執業董事,而郭小姐是項目的主管董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現該審計項目違反了 PCAOB 的審計準則,對三名答辯人展開紀 律程序。三名答辯人未有識別該公司與其董事之間的重大交易為關連人士交易,以及因 應有關交易帶來的欺詐風險調整審計計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名答辯人與該委員 會達成協議,在沒有承認上述審計缺失下接受懲處。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命令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起吊銷陳凱勝先生(會員編號:A14998)的執業證書,並在六個月內不向其另發執業證書。此外,陳先生須支付紀律程序費用25,000港元。
陳先生以個人名義執業,並負責其執業所的質量監控。在公會進行執業審核期間,審核 人員發現陳先生就其審計質素、接受和維持客戶的程序方面,未有制訂及維持有效的品 質監控系統。此外,審核人員發現陳先生濫用保留審計意見,以繞過必要的審計程序。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 二十三日命令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起吊銷曹燕儀小姐(會員編號:F06765)的執業證書,並在16個月內不向其另發執業證書。此外,曹小姐須支付紀律程序費用38,665 港元。
曹小姐是卓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獨資經營人,負責該事務所的質量監控系統及核證項目質素。在公會進行執業審核期間,審核人員發現該會計師事務所未有制訂及維持有效的質量監控系統。此外,審核人員還發現該事務所的核數與核證項目中有重大不足之處。
(香港,[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 一月五日就Andrew David Ross(會員編號:A01858)、霍偉明(會員編號:A14447)及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法團編號:M0154)(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委員會另命令Ross先生、霍先生須各繳付罰款10萬港元及天職須繳付罰款25萬港元。三名答辯人須均等分擔公會紀律程序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費用共124,448.30港元。霍先生被命令支付其案件產生的額外費用共14,912港元。
天職曾審核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世紀金花商業控股有限公司(前稱中國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Ross先生是代表天職發出審計報告的董事,而霍先生是資深的審計組組員,大量參與該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轉介,指該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出現了審計違規,因該財務報表在確認及/或計算下列各項時違反了財務報告準則,包括(i)收購附屬公司相關的資產及負債;(ii)商譽的減值損失;(iii)顧客忠誠計劃相關的收益交易;(iv)若干租賃物業修繕的折舊;(v) 社會保險;及(vi)或然租金。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對譚德權先生(會員編號:F02942)及譚德權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編號: 1475)作出譴責。另外,紀律委員會命令兩名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繳付罰款 414,463.40 港元及紀律程序費用 32,781 港元。
譚先生是譚德權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該事務所現已被撤銷註冊。在二零一二年 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期間,譚先生和該事務所三次違反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中僱主為僱員作出公積金供款的責任。違規事件影響多名僱員,而其中一次歷時長約 28 個月。由於這些違規,譚先生及其事務所被有關當局罰款共 127,000 港元及須繳付所欠的供款及附加徵費。
(香港,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 十日命令將麥惠雯小姐(會員編號:A37354)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此外,麥小姐須支付紀律程序費用 72,446 港元。
麥小姐因假冒受僱公司董事的籤名並提取了一張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的支票,被裁定犯下香 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的三項罪行,並因而被解僱。 麥小姐其後向另一僱主提交了有關其專業資格和工作經驗的虛假資料。該僱主在不知情下將虛假數據遞交香港交易所作申請上市之用。 麥小姐沒有在公會的周年會籍更新程序中向公會申報其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 三十一日命令將司徒文輝先生(會員編號:A08347)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從會計 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此外,司徒先生須繳付公會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部份費用共 523,697.20 港元。
司徒先生曾是一間現已被撤銷註冊的執業法團-暉誼(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執 行董事。該執業法團曾審計三間香港上市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及二零一一年財務期間的綜合 財務報表,包括大唐潼金控股有限公司、高寳綠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仁智國際集團有限 公司。司徒先生是此等審計項目的執業董事。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數個轉介,事關司徒先生在相關審計項目中違反審計準則及響應財匯局 查詢時所作行為。司徒先生聲稱有關審計項目的工作底稿已遺失或被第三方扣起,因而無法提供相關底稿。他向財匯局解釋未能提供底稿的原因屢有矛盾,難以令人置信。此外, 司徒先生在審計過程中對一收購項目的會計處理及運用可持續經營基礎上均有缺失,同時, 他未有委任項目的質量控制覆核人員。
(香港,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命令將餘藹琪小姐(會員編號:A21156)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四年。此外,餘小姐須繳付公會的紀律程序費用 36,165 港元。
餘小姐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犯下一項作為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的罪行,及一項作為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她被判處監禁 15 個月,其上訴其後被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駁回。
餘小姐曾於一間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出任董事。她與另一名董事串謀在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內作出虛假陳述,以隱瞞該名董事在附屬公司一項重大出售交易中擁有利益。因此,該項交易被不正確地公布為一項非關連交易,且未向香港聯合交易所申報為一項關連交易。餘小姐私下接受了該名董事轉讓給她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作為她處理該項交易的報酬。她其後在市場出售該些股份並獲取約 317,000 港元。
(香港,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裁定執業會計師王德文先生(會員編號:F02863)及中瑞嶽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編號:1140)(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標準。
兩名答辯人須各自繳付罰款 10,000 港元並共同繳付公會紀律程序費用 95,401 港元。在發出懲處時,紀律委員會限制公會在公布有關懲處時須事先取得答辯人的同意。答辯人拒絶同意並挑戰有關紀律命令。
答辯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就紀律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而上訴於二零一六年七月被上訴法庭駁回(CACV 233/2015)。答辯人以事宜涉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為理由,尋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答辯人獲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經聆聽各方陳辭後,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駁回答辯人的上訴(FACV 10/2017)。
自紀律委員會發出裁決後,答辯人一直對紀律委員會公布懲處命令及公布紀律委員會裁決的程度提出異議。
經紀律委員會澄清,及公會表明會根據紀律委員會的澄清向外公布紀律委員會的裁決後,答辯人同意公會公布全部相關紀律裁決與命令。
中瑞嶽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對亨泰消費品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截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財務報表,發出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王先生為審計項目合伙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公會收到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轉介,事關該集團對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幅減少的會計處理方法。財匯局認為答辯人發出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並不恰當。
(香港,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 十日對執業會計師陳永強先生(會員編號:A11614)作出譴責,並命令由二零一八年四月 三日起吊銷其執業證書及在 12 個月內不向其另發執業證書。此外,陳先生須支付紀律程序 費用 56,204 港元。
公會收到香港律師會的轉介,關於陳先生發出的一份會計師報告中,沒有列報一間律師事 務所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的事項。陳先生處理該會計師報告的程序未能遵守公會頒布的 Practice Note 840 的多項條文,以及沒有識別出該律師事務所違反了《律師帳目規則》, 其中包括處理客戶款項的規則。
(香港,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 一日對執業會計師林群先生(會員編號:A15850)及張慶植會計師行有限公司(執業法團 編號:M0095)作出譴責,並命令答辯人繳付罰款 35,000 港元及費用 10,000 港元。
張慶植會計師行有限公司對一座住宅大廈的修復工程由二零零五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 月期間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的審計意見。林先生為該審計項目的執業董事。
此投訴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4(1AAA) 條作出,事關答辯人沒有了解該審計項目的 範圍及作出相應審計計劃。此外,他們未能就利息收入、已付顧問費以及承建商應付的違 約金獲取足夠憑證及妥善備存審計記錄。
(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 十五日命令吊銷林建才先生(會員編號:F05649)的執業證書,並在 12 個月內不向其另 發執業證書。此外,林先生須繳付罰款 20,000 港元及紀律程序費用 46,827 港元。
林先生就紀律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確認林先生對紀 律委員會裁決的上訴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被剔除。
林先生是林建才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負責該事務所的質量監控系統及審計項目。 在公會進行執業審核期間,審核人員發現該會計師事務所未有實行充份的質量監控程序, 並發現其處理的核數及核證項目有多項重大不足之處。
(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 十七日就劉兆瑋(會員編號:F03825)、歐陽天華(會員編號:F03806)及劉歐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劉歐陽」,執業法團編號:M0005)(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 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紀律委員會另 命令劉先生、歐陽先生須各繳付罰款 100,000 港元及劉歐陽繳付罰款 180,000 港元。三名 答辯人須支付公會的紀律程序費用共 154,567.90 港元。
劉歐陽曾審核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中國環境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 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劉先生是代表劉歐陽發出審計報告的執業董事,而歐陽先 生是項目的質量控制覆核人。
公會收到財務匯報局的轉介,指該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出現了審計違規,包括(i)重新計算 收購目標集團的權益的或然代價;(ii)每股虧損的計算;(iii)確認收購目標集團的無形資產; 以及(iv)估算該上市公司的專利權及經營權的減值評估。
公會經考慮所得的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4(1)(a)(vi)條對三 名答辯人作出投訴。
三名答辯人承認投訴中的指控屬實。
(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 六日對國衛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編號:0495)、執業會計師鄭中正先生(會員編號: F04820)及執業會計師黎德誠先生(會員編號:F05358)(統稱為「答辯人」)作出譴 責。此外,紀律委員會命令國衛、鄭先生及黎先生分別須繳付罰款 400,000 港元、 300,000 港元及 300,000 港元。三名答辯人另須共同及各別繳付紀律程序的部份費用 3,000,000 港元。
國衛曾是目前正在進行清盤程序的大發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核數師。大發曾根據香港 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先前的香港法例第 333 章《證券條例》經營證券交 易業務。國衛根據上述法例的要求就大發截至二零零三年、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各年度發出合規報告。在二零零三年度的合規報告項目中,鄭先生為項目合夥 人。在二零零四年度及二零零五年度的合規報告項目中,黎先生為項目合伙人。
於二零零六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現大發挪用客戶的資產。鑑 於有關發現,證監會轉介個案予公會。公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 (「PAO」)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調查答辯人在上述三個年度對大發的合規報告工作。
調查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向公會理事會提交報告,指出答辯人須作出答辯。
調查委員會的發現和結論顯示國衛本身的政策、內部監控及程序在個案中均有不足或未有 充份執行。基於以上原因及調查委員會報告所列發現,調查委員會根據 PAO 第 42C(1)條 對答辯人作出 12 項投訴。
於二零一零年,就公會駁回答辯人對調查委員會運作的投訴,包括答辯人反對調查委員會 的成員組成及公會拒絕重組調查委員會的決定,答辯人提出司法覆核(HCAL 5/2010)。 答辯人在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敗訴後(CACV 192/2010),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公會勝訴(FACV 8/2012)。
及後,國衛向調查委員會成員發出個人令狀(HCA 2107/2015),指稱調查委員會成員因 「明知及/或惡意地提交虛假及/或不準確及/或疏忽編備的報告」而違反了他們對答辯 人的責任。該令狀從未被送達調查委員會任何成員,但國衛的代表律師將令狀送交公會理 事會。國衛其後終止有關該令狀的法律行動。
經答辯人在聆訊中抗辯後,紀律委員會裁定對各有關答辯人的 12 項投訴全部成立,即答 辯人: (a) 未就大發的一些客戶帳戶出現的異常情況取得充份認識及了解其原因、計劃及進行充 份測試工作,以及未就提供足以支持答辯人意見的重要事項備存工作記錄; 2 (b) 未獲取足夠適當的憑證,以支持答辯人就大發有否在處理客戶款項及證券方面符合有 關法例作出的意見,及未就提供足以支持答辯人無保留意見的重要事項備存工作記錄; 以及 (c) 未獲取足夠適當的憑證,以支持答辯人作出大發已根據有關法例規定保存託管客戶證 券的充足記錄的結論,及未就提供足以支持答辯人結論的重要事項備存工作記錄。
(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 月二十日對陳健昌先生(會員編號:A28137)作出譴責,並命令陳先生須繳付罰款 60,000 港元及紀律程序費用 34,175 港元。
陳先生是展龍會計師樓及 TCY CPA Limited 的獨資經營者,負責該兩間事務所的質量監 控系統及審計項目質素。在公會進行執業審核期間,審核人員發現該兩間事務所未有實行 充份的質量監控程序,並發現其審核項目有多項重大不足之處。此外,陳先生被發現在執業審核期間及在電子自我評估問卷中提供了虛假及/或誤導的回覆。
(香港,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 月二十五日對執業會計師楊達光先生(會員編號:A19557)作出譴責,並命令楊先生須 支付罰款 100,000 港元及費用 49,335 港元。
公會收到香港律師會的轉介,關於楊先生在三個年度對一間律師事務所發出的會計師報告 中,沒有列報該事務所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的事項。該律師事務所沒有編備客戶帳戶的 對帳表、客戶分類帳及事務所分類帳。在公會的查詢過程中,楊先生聲稱遺失工作底稿的 紙印本而計算機硬碟亦已損壞,因而無法提供相關工作底稿。
(香港,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 日命令將會計師印國庭先生(會員編號:A17960)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從會計師 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此外,印先生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 262,499 港元。
印先生曾受僱於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京華山一」),擔任企業金融主管的個人助理,期間印先生是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於二零零五年 一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京華山一保薦一個創業板上市項目的盡職審查工作進行調查。證監會發現京華山一早前就該保薦上市項目提交香港聯合交易所 (「聯交所」)的陳述,令人誤以為其曾進行充份的盡職審查,因而展開調查。
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京華山一的企業金融主管向證監會提交了新證據,試圖減輕其之前 提交聯交所誤導性陳述應負的責任。印先生在一份法定聲明及與證監會的一次會面中,提 供了一些數據意圖支持新證據的真確性。證監會裁定新證據為揑造或偽造,而印先生提供 的數據亦屬虛假。因此,證監會裁定印先生提供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數據予證監會,並禁 止其在四年內重投業界。 印先生其後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裁決。審裁處 經過長時間聆訊後駁回其申請。
(香港,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 月十五日就鄧偉雄先生(會員編號:A10201)、周志傑先生(會員編號:A14433)及鄧偉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事務所」,執業法團編號:M0053)(統稱為「答辯人」) 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紀律委 員會同時命令鄧先生、周先生及事務所分別須繳付罰款 100,000 港元、75,000 港元及 150,000 港元。此外,紀律委員會命令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吊銷鄧先生及周先生 的執業證書,並分別在兩年及 18 個月內不向鄧先生及周先生另發執業證書。三名答辯人 另須繳付公會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費用共 103,483.20 港元。
事務所曾就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中科光電控股有限公司(前稱一創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 附屬公司的二零一二年度財務報表發出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鄧先生是負責該項目的執業 董事,而周先生是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轉介,指該二零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所列一宗收購違反了財務報告準則及 出現審計違規。有關缺失涉及(i)可換股債券作代價的計算;(ii)可辨認的收購資產、負債承 擔及相關商譽的確認和計算;及(iii)商譽的減值評估。
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4(1)(a)(vi)及 34(1AA)條對三名答辯人作出投訴。
三名答辯人承認投訴中的指控屬實。
(香港,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就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天職」,執業法團編號:M0154)及歐耀均先生(會員編號:F04855)(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 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紀律委員會同時命令天職及歐先生分別 須繳付罰款 250,000 港元及 100,000 港元。此外,答辯人須繳付公會及財務匯報局(「財 匯局」)的費用共 156,669.90 港元。
天職曾審核一間香港上市公司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歐先生作為天職的董事,參與該二零零六年度財務報表的大量 審核工作。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轉介,指該二零零六年度財務報表出現審計違規,當中涉及若干買賣交 易及對(i)無形資產;(ii)可供出售金融資產;(iii)其他應收款項;及(iv)本票的減 值評估。
公會經考慮所得資料後,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4(1)(a)(vi)條對答 辯人作出投訴。
答辯人承認投訴中的指控屬實。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 十日就 Andrew David Ross 先生(會員編號:A01858)、霍偉明先生(會員編號: A14447)及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天職」,執業法團編號:M0154)(統 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 作出譴責。紀律委員會同時命令 Ross 先生、霍先生及天職分別須繳付罰款 100,000 港元、 100,000 港元及 250,000 港元。此外,三名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繳付公會的紀律程序費用 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費用合共 117,372.20 港元。
天職曾受聘為新任核數師審計香港上市公司科地農業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 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二零一二年財務報表」),並發表了無保 留的核數師意見。Ross 先生是天職的董事並替執業法團發出有關的核數師報告。霍先生 為天職的董事,深入參與了該審計項目。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轉介,指二零一二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出現違規。該集團以往年度的財務 報表內一宗重大收購項目的會計處理出現錯誤。相關錯誤影響了二零一二年財務報表內與 該收購項目有關的期初和年末結餘及比較信息。答辯人對該收購項目有關的結餘進行的審 計程序出現缺失。此外,天職未有具備充足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在審計二零一二年財務 報 表 的 過 程 中 清 晰 指 定 負 責 該 項 目 的 執 業 董 事 及 委 任 項 目 的 質 量 控 制 覆 核 人 (「EQCR」)。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 十六日對司徒文輝先生作出命令。司徒先生是前執業會計師(會員編號:A08347),但已根據之前發出的一項紀律命令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委員會命令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的 12 個月內不向司徒先生發出執業證書。 此外,委員會命令司徒先生須繳付公會紀律程序及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費用共 277,705.60 港元。
司徒先生曾是一間現已被撤銷註冊的執業法團暉誼(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董事。 該執業法團曾審計一間香港上市公司仁智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並發表無保留的核數師 意見。司徒先生是負責該兩項審計的執業董事。
公會收到財匯局的轉介,指上述兩項審計有違規的情況。有關的財務報表內包括的一些收購交易、已發行可換股債券及已授出購股權和認股權證在會計處理上有重大缺失。司徒先生聲稱處理該等項目時已進行相關審計程序,但因工作底稿被第三方扣起而無法提供。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 日命令將執業會計師李耀新先生(會員編號:F03440)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三年。此外,李先生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 35,857 港元。
李先生曾是首華財經網絡集團有限公司(「首華」,香港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行政總 裁及監察主任。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起的法庭訴訟中,原訟法庭發現李先生違 反了作為首華董事的責任,虛假提出一項不存在的協議,導致首華錯誤地支付股息 1,869 萬元人民幣。李先生被命令不得於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擔任董事或參與管理 工作,為期五年。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香港會計師公會就一名執業會計師鄭保元先生(會員編 號:F06724)及誠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誠豐」,執業法團編號:M0399)沒有 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監管行動。
誠豐對藍鼎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鄭先生是負責該審計項目 的執業董事。
該經審計財務報表所披露的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有誤,原因是計算已發行普通股的加權平 均數時涉及一項算式錯誤。該公司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刊發澄清公告,披露正確的每股基 本及攤薄虧損。
公會認為鄭先生及誠豐違反了 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第 100.5(c)及 130.4 條內有關「Professional Competence and Due Care」的基本原則。
監管行動 基於上文所述及為省卻進一步程序,公會理事會決定以下列的方案解決這宗投訴: 1. 鄭先生及誠豐承認此個案中的事實及違反了相關專業準則; 2. 他們被譴責;及 3. 他們須共同繳交行政罰款 25,000 港元及費用 10,000 港元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香港會計師公會就一名執業會計師闞孝財先生(會員編 號:F03199)及闞孝財會計師行有限公司(執業法團編號:M0332)(統稱「答辯人」) 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監管行動。
該執業法團於二零一三年六月獲委任為美國上市公司 Sino Agro Food, Inc. 的新任核數師, 並對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的 綜合財務報表及該等財務報表內的比較數字,發表了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闞先生是負責 該等審計項目的執業董事。
美國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發現答辯人違反了 PCAOB 的規則和準則以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因而對他們作出紀律處罰。該上市公司的二零一二年財務報表之前由另一位核數師審計。答辯人沒有進行足夠程序,以支持其對二零一三年財務報表內包括的二零一二年比較數字發表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他們僅依賴先前所獲的一份管理層聲明書及前任核數師的二零一二年審計底稿。此外,答辯人沒 有取得足夠憑證,以支持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務報表所列的收入、若干帳項分錄及 其他會計調整。
公會經考慮 PCAOB 的判斷後認為答辯人在提供專業服務時沒有遵從適用的準則,因而違 反了 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第 100.5(c)及 130.1 條內有關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and Due Care」的基本原則。 監管行動 基於上文所述、PCAOB 作出的處罰及為省卻進一步程序,公會理事會決定以下列的方案 解決這宗投訴: 1. 答辯人承認此個案中的事實及違反了相關專業準則; 2. 答辯人被譴責; 3. 各答辯人分別須繳交行政罰款 25,000 港元;及 4. 他們須共同繳交費用 10,000 港元。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就會計師郭智達先生(會員編號:F00769)、執業會計師黃錦文先生(會員編號:F01750)及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安永」,事務所編號:0422)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此外,紀律委員會命令郭先生、黃先生及安永分別須繳付罰款 200,000 港元、100,000 港元及 400,000 港元。三名答辯人另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共 1,527,416 港元。
在一九九七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間,安永曾是三間在香港招股上市的公司的申報會計師。該三間公司分別為金禾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金禾」)、富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及裕豐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裕豐」)。三間公司屬相同所有權。
安永亦是該三間公司的核數師。黃先生是負責金禾項目的合伙人,而郭先生是負責富昌項目及裕豐項目的合伙人。
安永於該三間公司的會計師報告中發表了無保留意見。安永亦對金禾及其附屬公司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二年會計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富昌及其附屬公司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一年會計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裕豐及其附屬公司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二年會計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
鑑於該三間公司的一些關連人士於二零零二年被拘捕,公會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PAO」)對上述會計師報告及審計項目中相關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展開三項調查。公會的調查及後因廉正公署對若干會計師涉及該三間公司的欺詐行為進行刑事調查而暫緩。
相關刑事程序於二零一零年完結。多名人士包括該等公司一些管理人員,被裁定串謀偽造財務記錄及文件以欺騙持份者的罪名成立。
於二零一零年,該三個調查委員會重組成一個委員會,並繼續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向公會理事會提交報告,指出答辯人須作出答辯。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因前執業會計師司徒文輝先生(會員編號:A08347)及執業會計師勞雄欣先生(會員編號:A04520)(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
紀律委員會命令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吊銷勞先生的執業證書,並在九個月內不向其另發執業證書。
紀律委員會亦命令在 18 個月內不向司徒先生發出執業證書。此為針對司徒先生的第三項命令。根據另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一月的命令,司徒先生已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從會計師名冊中除名,為期五年(「首項命令」)。在首項命令後,另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亦命令,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的 12 個月內,不向司徒先生發出執業證書(「第二項命令」)。
紀律委員會命令,就第三項命令中不發執業證書 18 個月的處分,當中九個月與首項命令同期執行,而餘下九個月將緊隨首項命令後執行。因此,司徒先生將不會獲發執業證書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止。
除以上所述外,司徒先生及勞先生分別須繳付紀律程序費用 91,127 港元及 54,721 港元。答辯人曾是一間現已被撤銷註冊的執業法團暉誼(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董事。
在公會進行執業審核期間,審核人員發現該執業法團未有制訂及維持有效的質量監控系統,並發現其處理的核數及核證項目有重大不足之處,當中包括由司徒先生對奇峰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奇峰」,一間香港上市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審計項目,以及由勞先生對一間受規管公司進行的合規審核。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就邢芷若小姐(會員編號:F01909)及邢芷若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編號:0685)(統稱為「答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應用公會頒布的專業準則,對他們作出譴責。此外,紀律委員會命令答辯人須繳付罰款 70,000 港元及公會紀律程序費用 49,746 港元。
邢小姐是邢芷若會計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該事務所就一間私人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年度各年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的核數師意見。
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五年度財務報表內所列的物業、廠房及設備方面,以及二零一四及二零一五年度財務報表內所列的所得稅方面均出現會計準則違規。此外,該等財務報表、核數師報告及所附的其他數據亦有多項計算錯誤、相互參照錯誤及遺漏、披露不完整及數據不相符。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一紀律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 一日對張耀鴻先生(會員編號:F00734)作出譴責,並命令吊銷張先生的執業證書及在 18 個月內不向其另發執業證書。此外,張先生須繳付罰款 50,000 港元及紀律程序費用 128,636 港元。 張先生就紀律委員會的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駁回張先 生的上訴。 張先生是張耀鴻會計師行的獨資經營者,負責該會計師行的質量監控系統及審計項目。公會在二零一四年對該會計師行進行執業審核的跟進,以確定其是否已就二零一三年首次執業審核時發現的問題作出適當行動。審核跟進發現該會計師行未有採取必要改善措施,以確保備有充份的質量監控程序及解決首次執業審核時所識別的審計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