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 300329 證券簡稱:海倫鋼琴 公告編號: 2017—030
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知於2017 年 8 月 28 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方式發出,會議於 2017 年 9 月 8 日 16:00以現場表決方式召開。 本次會議由陳海倫先生主持,會議應出席董事 8 名 , 實際出席會議董事 8 人。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董事會認真審議, 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關於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議案》
選舉陳海倫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與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 一致。(簡歷詳見附件)
表決結果: 8 票贊成,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同意票佔有表決權票總數的 100% 。 二、 審議通過《關於選舉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其人員組成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結合相關規則制度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在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戰略委員會由陳海倫、 金海芬、 陸鳴初、 王偉、 李耀強等 5 名董事組成,其中王偉、 李耀強為獨立董事, 陳海倫為主任委員。
審計委員會由周英、 李耀強、 陳朝峰等 3 名董事組成,其中周英、 李耀強為獨立董事, 周英為主任委員。
提名委員會由李耀強、 金海芬、 王偉等 3 名董事組成, 其中李耀強、 王偉為獨立董事, 李耀強為主任委員。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李耀強、 陳斌卓、 王偉等 3 名董事組成,其中李耀強、 王偉為獨立董事, 李耀強為主任委員。
各委員會人員任期與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一致。(簡歷詳見附件)
表決結果: 8 票贊成,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同意票佔有表決權票總數的 100% 。 二、 審議通過《關於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議案》
聘任陳海倫先生為公司總經理,金海芬女士、 石定靖先生、胡漢明先生、陳良君先生、陳斌卓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 金江鋒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任期與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一致。(簡歷詳見附件)
表決結果: 8 票贊成,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同意票佔有表決權票總數的 100% 。 三、 審議通過《關於聘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議案》
聘任石定靖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會秘書,任期與公司第四屆董事會 任期一致。(簡歷詳見附件)
表決結果: 8 票贊成,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同意票佔有表決權票總數的 100% 。
四、 審議通過《關於聘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的議案》
聘任李晶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任期與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一致。(簡歷詳見附件)
表決結果: 8 票贊成, 0 票反對, 0 票棄權。同意票佔有表決權票總數的 100% 。
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9 月 8 日附件:
簡 歷
陳海倫:男, 1955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高級經濟師,全國樂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會員,中國樂器協會副理事長,寧波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理事會副會長。 2005年獲得寧波市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 2007 年獲得寧波十大甬商卓越獎, 2007 年被授予中央民族大學榮譽教授, 2016 年榮獲奧地利「尚彼得獎」。歷任北侖裝璜五金廠廠長、寧波海倫琴凳有限公司董事長、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現任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寧波海倫樂器部件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寧波雙海琴殼有限公司董事長。
截至公告日, 陳海倫先生通過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38,274,240股,除與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其與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為父子)、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其與董事金海芬為夫妻)存在關聯關係外,與其他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除與公司董事金海芬(金海芬為陳海倫之妻)、董事陳朝峰(陳朝峰為陳海倫之子)、高級管理人員陳斌卓(陳斌卓為陳海倫之侄)存在關聯關係之外,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金海芬:女, 1959 年出生,中國國籍,具有菲律賓永久居留權。 2007 年被授予「全國輕工業行業勞動模範」稱號。曾任裝璜五金廠副廠長。現任本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永盟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 金海芬女士通過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43,471,400 股,除與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其與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陳朝峰為母子)、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其為該公司董事)存在關聯關係外,與其他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除與公司董事陳海倫(陳海倫為金海芬之夫)、董事陳朝峰 (陳朝峰為金海芬之子)、高級管理人員陳斌卓(陳斌卓為金海芬之侄)存在關聯關係之外,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陳朝峰:男, 1981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曾留學加拿大就讀現代企業管理專業, 2008 年 2 月起就職於本公司。現任本公司董事、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截至公告日, 陳朝峰先生通過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8,079,200股,除與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其為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其與該公司董事金海芬為母子)存在關聯關係外,與其他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除與公司董事陳海倫(陳海倫為陳朝峰之父)、董事金海芬(金海芬為陳朝峰之母)、高級管理人員陳斌卓(陳斌卓為陳朝峰之兄)存在關聯關係之外,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陸鳴初:男, 1969 年 7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高級技師。 2004 年被評為 「北侖區優秀青年」。歷任寧波北侖鋼琴配套廠、寧波新大樂器製品有限公司。 2008 年起就職於本公司。
截至公告日, 陸鳴初先生現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陳斌卓:男, 1978 年 9 月出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歷任寧波中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務員、寧波東方創新進出口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 截至公告日, 陳斌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與寧波北侖海倫投資有限公司(其與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陳朝峰為堂兄弟)、四季香港投資有限公司(其與該公司董事金海芬為嬸侄),存在關聯關係外與其他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除與公司董事陳海倫 (陳海倫為陳斌卓之叔)、董事金海芬(金 海芬為陳斌卓之嬸)、高級管理人員陳斌卓(陳斌卓為陳朝峰之兄)存在關聯關係之外,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 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的要求。 王偉:男, 1954 年 7 月生,大專,助理工程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1970 年至1983 年就職於北京樂器研究所,任職員; 1984 年至 1990 年就職於北京樂器研究所,任檢測員; 41991 年至 2014 年就職於北京樂器研究所,任所長助理、室主任; 2008 年至今就職於北京樂器研究所(全國樂器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任秘書長。 王偉先生於 2015 年 12 月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截至公告日,王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周英:女, 1977 年 6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曾任北侖區財政局科員。現任寧波東海會計師事務所部門經理。周英女士於 2008 年 9 月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截至公告日,周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李耀強:男, 1964 年 8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律師。 1996 年10 月起任浙江和誠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耀強先生於 2016 年 7 月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截至公告日, 李耀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石定靖:男, 1979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高級職業經理人,中國樂器協會特約記者, 先後榮獲「金治理上市公司優秀董秘」、「第十一屆新財富金牌董秘」、「第十二屆新財富金牌董秘」等稱號。歷任安徽省合肥邵氏企業總經理秘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現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石定靖先生於 2009 年 6 月獲得深圳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
截至公告日, 石定靖先生通過寧波大榭開發區同心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62,127 股,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 5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胡漢明:男, 1967 年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歷任寧波北侖大碶農機廠職員、裝璜五金廠職員,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截至公告日, 胡漢明先生通過寧波大榭開發區同心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90,240 股,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陳良君:男, 1963 年 1 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歷任寧波市鄞州區章水鎮鐘錶元件廠供應科科長、銷售科科長和廠長,上海超拔樂器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副總經理,北侖超拔樂器公司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截至公告日,陳良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金江鋒:男, 1986 年 7 月出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中國註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2004 年至 2008 年就讀於江西財經大學財務管理專業;曾就職於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2013 年 10 月起就職於本公司。
截至公告日,金江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符合《公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
李晶:女, 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國國籍,本科學歷,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2010 年 8 月起就職於本公司, 2012 年 4 月獲得深圳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
截至公告日,李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與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 5% 以上股 6份的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規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執行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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