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訴《明日之子》,300萬侵權費背後的中國原創音樂維權道路

2021-02-25 在野音樂

昨天早晨6點,李志在微博發表頭條文章「關於《明日之子》」,稱該節目第二季未經授權,選手們擅自翻唱自己以及包括樹子、堯十三等音樂人的作品。而且再次提及今年一月毛不易在巡演現場時,未經其個人及團隊同意翻唱了《關於鄭州的記憶》

 

在文章末尾,李志鄭重向《明日之子》出品方們提出「索賠300萬侵權費」要求,其中100萬為《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100萬為一月毛不易的演出侵犯費,100萬則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

最後,李志表示「法庭見」「不接受其他建議」

截止本文推送之前,該文的閱讀度已經發酵超過974萬+。

 

此文在昨天甚至登頂微博熱搜第一名,卻很快又在熱搜榜上涼了下來、不見蹤跡。相信背後有什麼動作,聰明的看官們經歷這麼多都會略知一二。


首先讓我們釐清《明日之子》的出品方們:


 《明日之子》由企鵝影視、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毛不易經紀公司)與微博聯合出品、在騰訊視頻推出的音樂偶像養成節目。

該節目於6月30日推出第二季首播,期間邱虹凱翻唱了李志的歌曲《天空之城》,而據不完全統計,該節目首日播放量已經超過9000萬。 

一石激起千層浪,輿論譁然,甚至由營銷號帶著節奏,許多人將此事誤解為「李志向毛不易索賠300萬」,於是很快毛不易經紀公司哇唧唧哇發表官方聲明,稱「在節目播出前早已與版權方取得溝通」:

 

但人稱「維權一哥」的李志很快對這種不痛不癢的官方公關文進行「打臉」:

 

李志稱,哇唧唧哇在聲明中提及的「節目開播前就已經與版權方進行溝通」,與此前郵件聯絡人「文靜」對他們所說「節目開播前無法聯繫到版權方」,兩者說法互相矛盾。儘管在官方聲明中,哇唧唧哇表示並沒有「文靜」這一員工。

 

當天下午,作為出品方之一的騰訊公司態度非常誠懇地主動與李志及其團隊取得溝通,並跟進此事後續。而另一出品方哇唧唧哇則在發聲明之後,毫無動靜。

 

「維權一哥」的名號可不是蓋的,藉由此事,心硬冷鐵的「音樂個體戶」李志進化為堅韌如芒草的撒亞人小志,將集民間草根智慧於一體的表情包作為正義的夥伴,對哇唧唧哇這種官方客套、不直面主動解決問題的做法進行維權攻勢。

 

就此事,我們再次見識到當今慣用的黑公關手法:買水軍、下熱搜、企圖以虛假的流量來掩蓋原本需要解決的問題。

   

然而黑公關卻不了解這次的「對手」卻是人稱「吵架王」的李志:懟事不懟人,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翻翻多年前李志與好妹妹的口舌之爭。

 

而某些知名藝人的粉絲們似乎也陷入了一個奇怪的思維圈套:自己的偶像不許有一些汙點抑或詆毀,而當事態的矛頭都朝著他們一直一心一意崇拜的偶像身上時,他們便會成為狂熱的鍵盤俠,片面且偏激地洗白偶像,將所有過錯推到訴求者身上,懟人不懟事。

侵權,可怕;而被輿論隨意操控的人,更加可怕。

 

對此,老江湖李志表示「我的心早已硬如鐵冷如冰」。

直到今天,由於哇唧唧哇除了聲明之外,再無任何舉動,因此李志開始以各種方式希望能夠讓哇唧唧哇的高層就此事進行回應,甚至連毛不易的經紀人也都現身,對李志這一整天的舉動表達不滿。

但事實上,與一般維權、求說法、尋賠償的做法相異,李志在本次訴《明日之子》的維權事件中,其實也在進行掃盲,向人們科普音樂版權的相關知識

譬如,在綜藝節目抑或演唱現場,翻唱歌曲也會觸及法律?在綜藝節目上選手翻唱歌曲,究竟應該是由選手本身還是節目製作方來承擔版權的責任?

首先第一點關於「翻唱歌曲」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三十七條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今年1月毛不易在個人全國巡演現場翻唱了李志的《關於鄭州的記憶》

1月23日李志發聲,稱「毛不易或其團隊從未就翻唱事宜聯繫過他本人或團隊」

知曉此事的毛不易立即在微博做出回應,致以歉意,承認此事為此次巡演主辦方與個人、團隊的重大疏忽,以及再次表達對李志的喜愛:

「謝謝老師,已經立即處理,這件事我會全程本人監督,不會讓任何音樂人的利益受損。」


因此在這次李志主要訴《明日之子》的維權事件中,某些別有用心的營銷號則是在標題上做了斷章取義的手法,直接用「李志向毛不易索賠300萬」,擾亂此事的核心,與李志真正要訴求的對象。

 

而其實在演出或綜藝節目中,無論是此次邱虹凱抑或上次毛不易的翻唱,選擇翻唱的本人並無責任,處理版權的責任在於演出主辦方或節目製作公司。

隨後李志在微博上發出幾個正面的例子,供所有想要獲得授權的綜藝節目製作方、吃瓜群眾一個「獲得授權」的正確姿勢。就連羅永浩都表示「贊」。

其實獲得授權並不難,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版權意識」與願意付諸實踐的行動力。

2016年《中國新歌聲》蔣敦豪選用了李志的歌曲,該節目組積極與李志及其團體溝通協商,在雙方配合下,節目播出前三個小時就完成了合同籤署與費用支付。

2017年《吐槽大會》未經授權使用了李志的歌曲,在李志及其團隊獲悉之後,該節目組第一時間向李志及其團隊進行書面與電話致歉,同時李誕也在節目上道歉。由於誠懇的態度,雙方達成和解,李志及其團隊並沒有收取任何版權費用,甚至兩李藉此機緣巧合地成為很好的朋友。

 

2010年李志與周雲蓬聯合一眾民謠歌手,對蝦米網進行了一紙「聯合公告」:

 

2015年李志正式起訴酷狗音樂著作權侵權,此官司持續了兩年,一直到2017年1月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李志起訴廣州酷狗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酷狗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賠款道歉。李志勝訴。

2017年李志訴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一案獲勝,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李志19萬餘元,該案件被列入「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十大創新性』案列」。

事實上,我們在幾個月前就已經就「中國原創音樂版權的現狀」進行深度長文論述。如今,音樂人的版權依然得不到真正有效的尊重與保護,皆因侵權成本低,而維權難度大

就如李志這種已經是頗負盛名的音樂人,維權之路也是處處艱辛,那麼對於那些名氣尚待提升的獨立樂隊而言,被侵權似乎更是一種憤怒而無奈、救助無門的事情

譬如,2016年來自廣東的搖滾樂隊機械懶貓版本的《花房姑娘》被電影《擺渡人》作為插曲使用,可惜該劇組在事前並沒有知會機械懶貓。


想要維權卻無人理會,相反還可能給自身招致「蹭熱點」的嫌疑,魔幻現實主義在中國原創音樂維權道路上,也會一個揮散不去的黑影。

2016年電影《判我有罪》擅用了北京戰馬時代旗下簽約樂隊16mins作品《They Will》作為配樂。

KTV其實也是版權的重災區,許多獨立樂隊都是事後才知道自己的音樂被肆意用在KTV上。譬如Miss Future的《關於夢想,屢次出現在不同的KTV之內。

那麼當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該怎麼辦?一句話「絕不姑息」

迅速截圖保留證據,尋求律師幫助,熟讀並牢記能夠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著作權法》。

 

誠然音樂、文字、電影等內容成果,更容易被非法複製和濫用,我們可以回溯到華語音樂唱片的疲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與盜版的猖獗有著關係。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粗製濫造、低成本的盜版銷量居高不下,盜版的人笑了,原版的人哭了,繼而失望轉行,沒有人應該為理想而死磕下去,音樂無法給音樂人保障,沒有人潛心做好的音樂,整個文化氛圍便是如此在沼澤中停滯不前。

但其實最該為中國原創發聲的,不單是含辛茹苦創造作品的音樂人,還應是我們這群受此庇蔭,聽著歌曲的受眾,受眾更需要提高版權意識。

最令人寒心的不是那些隨意踐踏他人著作權的人,而是那些當著作人本人行使應有、合法的署名權時,還覺得此舉不可思議、無理取鬧的吃瓜群眾。

我們不單要轉變諸如「我拿你們的歌用,相當於幫你們宣傳,你們還不知足?」、「多大的事情,你們不就是沒有名氣的樂隊嗎?」的強盜觀念,更應要增強版權意識、維權意識,刻不容緩,任重而道遠。

 

但令我們慶幸的是目前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保護日趨嚴格,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賠償金額已經有顯著的提高。

目前國內音樂市場主力消費群體80後、90後與00後版權意識已然有所提高,不要放過任何一個侵權的行為,因為當音樂人進行維權的時候,其實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受眾主動去增強自我的版權意識。

版權的問題永遠都應該放在首要位置,畢竟只有當全社會形成了版權保護的意思,音樂人能夠依靠版權獲得收入,真正能夠依靠自己的理想生活下去,才有動力去創造更美好的音樂讓我們聆聽,形成了一種「彼此尊重」的文化氛圍,我們的文化才能真正地有序良性地發展,才能真正地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文化,好的作品也會在這種氛圍之內,逐現光芒,而不是淪為彼此傷害、埋怨的口號。

 

無論最後李志訴《明日之子》的這300萬是否真的能夠兌現,這300萬的貨幣價值依然無法對等如今一眾被侵權的音樂人的心血,但卻能夠跳脫出「1元」的無聲口號,表明音樂人對於肆意侵權之嚴正態度以及證明中國原創音樂版權價值之珍貴。

因此,我們會繼續跟進此事,同時期許中國原創的明天會更好。

撰文 編輯 排版|曼城小雲吞

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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