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2020年全國兩會即將開幕,日前,記者從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朱徵夫處獲悉,他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消除已改過自新前科人員的恥辱標籤。
《刑法》第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該制度強化了犯罪的非刑罰制裁力度,與累犯制度共同體現了再犯預防的價值追求,從預防犯罪角度來看具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
「但前科對於已改過自新的人員來說是一種恥辱的標籤。」朱徵夫認為,前科報告制度容易導致前科人員就業困難甚至面臨生存問題,極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因親屬為前科人員而受到職業限制,也違反了責任自負原則和平等原則。因此,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極有必要。
前科消滅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在具備法定條件後,經過法定程序註銷其犯罪記錄,從而不再對其所具有的犯罪記錄進行規範性評價,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
目前法國、俄羅斯、越南等國家都有明確的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規範,我國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訴訟法第275條中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滅制度,即對符合條件的前科記錄予以封存,僅對辦案機關或有關單位開放查詢。
朱徵夫表示,這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前科消滅,而僅僅是前科封存,但對於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具有積極的意義。
他認為,在當前我國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了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
不過,他也表示,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尤其是在目前並無法律支撐的情況下,需要統籌考慮法律規範衝突、價值衝突、時代背景及公眾態度等制約因素,更需要科學的頂層設計和司法、行政及社會力量的配合。
因此,他建議,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前科不必然消滅,而是要綜合考慮罪名、刑期、時效性、服刑期間及服刑完畢之後一定時期內的表現等因素,經特定審核程序後宣告消滅。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