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翕張
今年兩會期間,有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建議,引起一定的熱議,多家重要媒體也有報導,但似乎並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
委員之所以呼籲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是因為我國存在多年的「前科報告制度」。
根據《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一、前科制度的前世今生
在古代,就有類似的前科制度,比如墨刑,又被稱為是黥刑、黥面,在古代算是最輕的刑罰種類,是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
墨刑對監犯的身體狀態現實影響不算大,但臉上的刺青,會令監犯失去尊嚴。
「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宋江,即便後期宋江在梁山做大哥大,威風八面,但在私底下,宋江是時時刻刻不忘尋求江湖秘方把臉上的印記給消除掉。
由此可見,臉上刻字給宋江心靈上造成的痛苦,遠大於一般的肉刑。
在當代社會中,刑罰中依然規定「前科報告制度」,主要還是從犯罪預防、加強社會管理的角度出發,讓用人單位等及時全面了解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管理上也「收放有度」。
在信息聯通系統並不發達的年代,並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信息網絡,查詢也不便利,受過刑罰的人員主動報告,顯得尤其重要,如果不報告,用人單位可能完全不知道屬於「前科人員」。
雖然刑法第100條明確規定的是「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而且「不得隱瞞」,但由於刑法沒有規定不如實報告的後果,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查實的義務和責任,雖然很多用人單位在用人的時候,有的也會要求應聘者出具「無犯罪證明」,際上並沒有進行足夠的甄別,特別是一些私人、小微單位,根本沒有這個氣力的甄別。
所以,在很多媒體報導中,一些前科人員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幾年、十幾年,作為僱主,根本不知道的情形。
在當今信息十分發達的年代,各種信息密集匯聚,如實報告與否,已經不是必要條件,只要用人單位想去了解,基本上在任何一個派出所都能查詢到。
二、前科制度的利弊冷暖
應該說,對特定人員進行甄別,是現代社會管理的需要和普遍的做法,不僅前科人員,對於其他有特定經歷的人員,比如吸毒人員等,大多也建立了統一的人員信息庫。
由於社會觀念的因素,對前科人員,還存在一定的認識上的偏見,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對前科人員不敢用、不願用。導致一些有過前科的人員,後期難以就業,加之本身學歷低、文化不高等因素,在大學生都難以就業的情況下,前科人員就業就難上加難,即便就業,也是一些苦累重的工作。
除此之外,比如教師法規定: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法官法、檢察官法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此外,我國的律師法、會計法、兵役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即便是在現在一些就業門檻較低的行業,比如快遞、滴滴、美團騎手等,也可能因為系前科人員,而被公司永久拉黑,被限制在行業之外。
除了就業之外,前科人員子女在入學等方面,可能也會受影響。
實際上,有一些「前科人員」,可能並沒有那麼嚴重的社會危險性,也不存在特殊預防的理由。
典型的就是醉駕人員。
醉駕入刑九年,因為醉駕而入刑的人,在全國早已經超過百萬人員,而且每年還在以20-30%進行快速增長,而且大多以中青年男性為主,大多都是養家餬口的主力,很多必須以駕駛作為職業的基本要求和需要。
實際上,醉駕者大多只是危險犯,不是實害犯,沒有產生實際的損害,因為一時僥倖,為了省幾十塊錢,喝了二兩酒,被定罪入刑,如果說被判刑已經達到了罪責刑相適應,那麼,要是再終身背上「前科人員」的標籤,受到各種潛在的不利影響,則可能「罪責刑不適應、不相稱的情形」。
還有的人,因為年少輕狂打架鬥毆被判刑,出獄後,就因為前科人員的標籤,則再也回不到過去,即便早已經麼有了那種年少輕狂。
從社會的角度而言,每年被判處刑罰的人員,都超過100萬,多的時候可能接近200萬,幾十年累積下來,已經是一個大幾千萬的數,這樣一大批帶有標籤,不被社會友好接納的人員,長期存在,長期在社會中被「孤立」「邊緣」,也不是一個好事。
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有些人只有在犯罪同行、同是前科人員那才能找到慰藉和接納,導致一步錯,步步錯。
去辦理刑事案件時,很多被告人都反應,想好好工作,也沒機會,一旦指導是前科人員,就遭受各種排擠和白眼,內心極其的失落和怨恨,只能找到獄友,才能被真心接納和接受,而且就自己放棄了自己,破罐子破摔了!
國家在2019年已經進行了特赦,很好的展現了中華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推進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對於在進行刑罰的人員,都可以特赦,那麼對已經刑罰執行完畢的人員,進行一定的政策調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方法步驟
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應該說並不是完全消滅、徹底消滅、一次性的刪除,而是根據不同犯罪類別,分不同情況,有節奏、分步驟的採取封存、消除等方式。
首先,就可以以醉駕人員為試點,比如對於五年內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可以封存犯罪記錄,八年內沒有的,永久刪除犯罪記錄,這批人多,本身罪責不大,及時對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和刪除,社會的反感情緒不大,接納程度也高,而且也好操作。
同時,也可以結合現階段復產復工、經濟下行的大背景,對於一些相對較輕的經濟犯罪和過失犯罪,可以以納稅額、創造就業數等為考慮因素,對於在一定時間納稅或者推動就業達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封存犯罪記錄。
比如3年內創造稅收達500萬或者3年內累計創造就業崗位20個的,可以封存,對於5年內創造稅收達1000萬或者5年內累計創造就業崗位100個的,可以刪除犯罪記錄,對於他們而言,通過自身的努力,好不容易「洗白」了,當然是不願意再犯罪了。
其次,也應當有底線思維。
我刑法第66條關於特殊累犯的規定和刑法第356條關於毒品再犯的規定表明,刑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這四類犯罪所採取的態度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由於其社會危害性遠超過一般的刑事犯罪,刑法對犯該類犯罪的行為人再犯的處罰要重於一般的刑事犯罪。
除了上述四類犯罪以外,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也大於一般的犯罪人,社會民眾對此類犯罪人的內心恐懼極大。在構建前科消滅制度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社會大眾的接受程度。
對犯罪人進行前科消滅本是出於保障人權,幫助犯罪人復歸社會,預防犯罪人因前科帶來歧視和不平等而再次犯罪,節約司法資源。但是倘若過分關注所謂的絕對平等而不考慮罪與罪之間社會危害性的差異,更有可能導致大眾的恐慌和抵制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最後,有一些犯罪一定要加強前科報告。
有些犯罪是「有癮」的,比如性侵、盜竊、詐騙等,雖然有的犯罪涉及的罪行不嚴重,但是這類人員再犯的危險性極高,在實踐中,在此類犯罪中,也大量出現累犯、再犯,就足以說明問題。
比如,美國五十個州均已擁有自己的「梅根法」,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只有離開美國才能逃避登記和自己的資料被公諸於眾的命運。最嚴格的俄羅勒岡州,搬到俄勒岡州居住的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必須在家裡窗戶上張貼醒目的記號,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份。
所以,對這些犯罪人員,不僅不能給機會封存記錄,而且應當加大報告、登記等,強化對這類犯罪的預防和打擊。
古人講「浪子回頭金不換」,對於前科人員的管控,一棍子插到底的方式,可能單一了,在新時代,可以適當結合新形勢,作出一些調整,或者先在一些地方試行,慢慢積累經驗,相信以中國的智慧,什麼事情都可以搞好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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