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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這樣一條消息引發了不少網友關注:父親病重,在上海打工的陸雲生向公司主管提交了一周的請假申請後返回老家。但請假並未獲準,陸雲生只能於次日返回公司上班。
返滬途中,父親去世,陸雲生掉頭回家處理喪事。喪事完畢後,陸雲生返回上海上班。當月月底,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父親去世請假未批,男子強行休假後被辭退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山東高法」消息,2020年1月6日,陸雲生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後回老家,請假時間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陸雲生因公司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
2020年1月14日,陸雲生返回上海,並於次日起開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陸雲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內容為:
2020年3月27日,陸雲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069.06元。
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
公司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進行懲戒。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
本案中,陸雲生因父去世回老家操辦喪事,既是處理突發的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
陸雲生缺勤的期間涉及6個應出勤日,扣除3天喪假,1天缺勤因公司未及時審批,實際只無故曠工2天,也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累積三天曠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因此,法院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應支付賠償金。經核算,陸雲生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197.5元。一審法院據此並結合陸雲生工作年限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裁決的金額在一審法院核算範圍內,陸雲生未提起訴訟,應視為認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故,公司應支付陸雲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回老家為父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二審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定,陸雲生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關於陸雲生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及工作年限,一審法院認定正確。一審認定公司應支付陸雲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正確,法院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新華社 綜合中國經營報、山東高法、新華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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