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病危請假被拒員工辭職索要補償法院判決員工勝訴是道德綁架嗎

2021-01-18 中盛商務

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離職經濟補償的。段琬玲(化名)的情況比較特殊,她因公司拒絕其續假照料病危的父親,隨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她尚不清楚自己究竟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迫離職。

段琬玲認為,她因實際需要才向公司提出續假請求,公司不準其休假系不近情理、故意刁難,這也是她被迫離職的主要原因。公司則認為,其只要求段琬玲如期返崗完善請假手續,並未逼她解除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這樣做是對員工的苛求,並判令公司向段琬玲支付離職經濟補償,屬於道德綁架。

公司上訴稱,段琬玲請假陪護父親,其已批准5天事假,盡到了一般道德義務。而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經營獲取利潤,段琬玲長時間休假勢必會耽誤經營,讓其返崗並無不當。二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於傳統的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於1月12日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請假陪護父親 期滿之後續假被拒

2017年4月14日,段琬玲進入一家建築裝飾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9年4月1日,雙方再次籤訂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本合同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4月1日終止,為期1年;工資組成結構:基本工資2000元/月+浮動報酬500+滿勤獎200+提成工資。工資發放形式為:基本工資按月發放,提成工資按實際提交經審核無誤後發放。

2019年10月31日,因父親病危,段琬玲向公司請假。公司批准其休假至同年11月3日。同年11月5日,段琬玲再次請假,想休假至11月10日,但公司未批准。

2019年11月7日,公司發送微信通知段琬玲:「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第二天,公司又向段琬玲發送通知,要求其回公司完善請假手續。

2019年11月9日,段琬玲的父親因病去世,她未再回公司上班。

此後不久,段琬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2020年4月1日,仲裁委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公司行為違背倫理

一審判其支付補償

段琬玲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段琬玲的訴訟請求是:判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份至10月被剋扣的工資1802元、經濟補償金17910元。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段琬玲於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續假申請未獲批准,卻在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明知段琬玲父親病重的情況下,發出通知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鑑於段琬玲的父親於2019年11月9日過世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對段琬玲的苛求。

一審法院認為,段琬玲在父親去世後未到公司上班,其申請仲裁時請求解除勞動關係,應視為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

關於段琬玲主張的公司未支付工資,因其庭審時自認2019年10月的提成工資已經於2020年1月1日發放,且其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其每月實際收入遠遠高於其基本工資,故一審法院不採信其公司剋扣工資的主張。

關於經濟補償金,根據段琬玲的在職期限及月均工資,經核算總額為17910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第47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段琬玲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910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稱其屬於道德綁架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上訴請求予以撤銷,或改判其無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費用。其理由如下:

一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因段琬玲連續多天未到公司上班。2019年11月7日,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聯繫她,發送的內容是:「段姐:你明天要上班。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次日,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其發送一份公司蓋章的通知,告知其請假時間早已屆滿,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段琬玲確認已經收到公司蓋章的通知。

公司認為,公司工作人員2019年11月7日向段琬玲發送的微信信息,不能代表公司行為,公司並未授權該員工享有人事任免的權利。因此,不能直接認定是公司行為。2019年11月8日,公司工作人員向段琬玲發送的書面通知,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該份通知書上有公司蓋章,而且內容是要求段琬玲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並未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事實上,公司在市區設立多家銷售店面,每個銷售店面都安排一個銷售專員,段琬玲的職責是銷售專員。由於銷售店面的工作崗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段琬玲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使得銷售店面無法正常營業,直接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公司工作人員發送微信的目的,是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工作人員發送的自動離職,不能代表公司行為。公司發送的蓋章通知內容明確,在表達意思有衝突的情況下應以此為準。

二是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明知段琬玲父親病重的情況下,通知其返還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是對她的苛求。事實上,本公司嚴格按照勞動法律規範開展經營,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者親屬生病就醫時,勞動者可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請假,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

本案中,段琬玲以醫院陪護為由已經休過一次假,公司不批准其第二次休假的原因是其工作崗位一個蘿蔔一個坑,其長時間不到崗必然侵害公司的經營利益。況且,公司不同意其第二次請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同時,公司向段琬玲發送通知的行為是建立在合法用工的情況下,並未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公司要求段琬玲的返崗時間在其父親過世之前。由此看來,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發通知的行為對段琬玲構成苛求,顯然存在道德綁架用人單位的情形。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段琬玲仲裁時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系雙方協商一致,據此判決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法律適用錯誤。因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並未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恰恰相反,公司在段琬玲請假手續不規範的情況下,還發送蓋章通知要求她返回工作崗位。而其收到通知後未返回工作崗位,應當歸責於其自己。

公司認為,段琬玲提起勞動仲裁,第一項申請就是裁決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主體是段琬玲,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判令公司支付補償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段琬玲因父親病危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理由正當,且其已經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出了續假申請。而公司強調經營利潤,在員工直系親屬病危時對員工的請假申請不予批准,並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該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於傳統的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公司主張其已盡到一般道德義務,不批准段琬玲的事假申請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不能認同。

另外,公司於2019年11月7日通過微信通知段琬玲「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結合公司在原審中自認其未向段琬玲發放2019年10月31日後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段琬玲發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原審認定雙方協商一致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勞動關係,並判決公司支付段琬玲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鑑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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