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離職經濟補償的。段琬玲(化名)的情況比較特殊,她因公司拒絕其續假照料病危的父親,隨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她尚不清楚自己究竟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迫離職。
段琬玲認為,她因實際需要才向公司提出續假請求,公司不準其休假系不近情理、故意刁難,這也是她被迫離職的主要原因。公司則認為,其只要求段琬玲如期返崗完善請假手續,並未逼她解除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這樣做是對員工的苛求,並判令公司向段琬玲支付離職經濟補償,屬於道德綁架。
公司上訴稱,段琬玲請假陪護父親,其已批准5天事假,盡到了一般道德義務。而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經營獲取利潤,段琬玲長時間休假勢必會耽誤經營,讓其返崗並無不當。二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於傳統的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於1月12日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請假陪護父親 期滿之後續假被拒
2017年4月14日,段琬玲進入一家建築裝飾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9年4月1日,雙方再次籤訂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本合同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4月1日終止,為期1年;工資組成結構:基本工資2000元/月+浮動報酬500+滿勤獎200+提成工資。工資發放形式為:基本工資按月發放,提成工資按實際提交經審核無誤後發放。
2019年10月31日,因父親病危,段琬玲向公司請假。公司批准其休假至同年11月3日。同年11月5日,段琬玲再次請假,想休假至11月10日,但公司未批准。
2019年11月7日,公司發送微信通知段琬玲:「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第二天,公司又向段琬玲發送通知,要求其回公司完善請假手續。
2019年11月9日,段琬玲的父親因病去世,她未再回公司上班。
此後不久,段琬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2020年4月1日,仲裁委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公司行為違背倫理
一審判其支付補償
段琬玲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段琬玲的訴訟請求是:判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份至10月被剋扣的工資1802元、經濟補償金17910元。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段琬玲於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續假申請未獲批准,卻在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明知段琬玲父親病重的情況下,發出通知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鑑於段琬玲的父親於2019年11月9日過世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對段琬玲的苛求。
一審法院認為,段琬玲在父親去世後未到公司上班,其申請仲裁時請求解除勞動關係,應視為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故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
關於段琬玲主張的公司未支付工資,因其庭審時自認2019年10月的提成工資已經於2020年1月1日發放,且其提交的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其每月實際收入遠遠高於其基本工資,故一審法院不採信其公司剋扣工資的主張。
關於經濟補償金,根據段琬玲的在職期限及月均工資,經核算總額為17910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第47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段琬玲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910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稱其屬於道德綁架
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二審法院上訴請求予以撤銷,或改判其無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費用。其理由如下:
一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因段琬玲連續多天未到公司上班。2019年11月7日,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聯繫她,發送的內容是:「段姐:你明天要上班。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次日,公司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其發送一份公司蓋章的通知,告知其請假時間早已屆滿,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段琬玲確認已經收到公司蓋章的通知。
公司認為,公司工作人員2019年11月7日向段琬玲發送的微信信息,不能代表公司行為,公司並未授權該員工享有人事任免的權利。因此,不能直接認定是公司行為。2019年11月8日,公司工作人員向段琬玲發送的書面通知,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該份通知書上有公司蓋章,而且內容是要求段琬玲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並未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事實上,公司在市區設立多家銷售店面,每個銷售店面都安排一個銷售專員,段琬玲的職責是銷售專員。由於銷售店面的工作崗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段琬玲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使得銷售店面無法正常營業,直接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公司工作人員發送微信的目的,是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工作人員發送的自動離職,不能代表公司行為。公司發送的蓋章通知內容明確,在表達意思有衝突的情況下應以此為準。
二是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明知段琬玲父親病重的情況下,通知其返還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是對她的苛求。事實上,本公司嚴格按照勞動法律規範開展經營,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強制性規定在勞動者親屬生病就醫時,勞動者可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請假,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回工作崗位並完善請假手續。
本案中,段琬玲以醫院陪護為由已經休過一次假,公司不批准其第二次休假的原因是其工作崗位一個蘿蔔一個坑,其長時間不到崗必然侵害公司的經營利益。況且,公司不同意其第二次請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同時,公司向段琬玲發送通知的行為是建立在合法用工的情況下,並未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公司要求段琬玲的返崗時間在其父親過世之前。由此看來,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發通知的行為對段琬玲構成苛求,顯然存在道德綁架用人單位的情形。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段琬玲仲裁時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系雙方協商一致,據此判決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屬法律適用錯誤。因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並未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恰恰相反,公司在段琬玲請假手續不規範的情況下,還發送蓋章通知要求她返回工作崗位。而其收到通知後未返回工作崗位,應當歸責於其自己。
公司認為,段琬玲提起勞動仲裁,第一項申請就是裁決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主體是段琬玲,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判令公司支付補償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段琬玲因父親病危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理由正當,且其已經按照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出了續假申請。而公司強調經營利潤,在員工直系親屬病危時對員工的請假申請不予批准,並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該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於傳統的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公司主張其已盡到一般道德義務,不批准段琬玲的事假申請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不能認同。
另外,公司於2019年11月7日通過微信通知段琬玲「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結合公司在原審中自認其未向段琬玲發放2019年10月31日後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段琬玲發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原審認定雙方協商一致於2019年11月8日解除勞動關係,並判決公司支付段琬玲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鑑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