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危,公司未批准請假,員工未上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2021-01-18 麒麟普法

小美的父親病危,向公司請事假,後再次請假時未獲得批准。公司通知小美「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小美在父親逝世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麒麟普法】:

公司認為,小美的請假時間截止到11月3日,後小美請假到11月10日這次,公司根本沒有批准,在小美的請假時間早已屆滿時,公司有權在11月7日向小美發微信要求小美返崗,來完善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且小美已經收到了公司的蓋章通知。是小美不來上班,屬於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真的如公司所認為的嗎?該案從仲裁一直打到再審,終於塵埃落定。

1、公司在11月7日發」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在11月8日向小美發通知要求小美回公司完善請假手續。

公司明知在小美父親病重的情況下,依然在11月8日發出通知要求小美返回工作崗位,完善請假手續,且小美的父親於11月9日去世。此時公司提出返崗完善請假手續的要求是否對小美太過苛求。

2、公司批准了小美的第一次請假,在第二次請假時,公司未批准,公司認為工作崗位都是 一個蘿蔔一個坑,小美長時間不到崗必然侵害了公司的經營利益,且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經營獲取利潤,小美長時間請假耽誤公司正常運轉。

小美的父親病危需要陪護,向公司請假,具有正當理由,且已經按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出了請假申請。

在員工的直系親屬病危時,公司理應考慮小美所面臨的特殊情況,作出合理安排。但是,公司不但對員工申請請假不予以批准,反而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動離職「,其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符,有悖於民族的傳統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3、公司在11月7日向小美發通知,具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後小美也未去上班,可以認定雙方協商一致,於11月8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屬於小美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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