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攻略】股權受讓方改變訴訟策略,實現了「戲劇性反轉」!

2021-01-16 再審軍師





本案歷經原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一審、二審,原告方從兩次一審均敗訴到最終二審反敗為勝,從跌到谷底到走上巔峰,原告方只需稍稍改變訴訟策略,便實現了「戲劇性反轉」,不得不令人拍案叫絕!

 

本案劇情發展如何跌宕曲折,原告方如何成功扭轉局勢,且隨軍師一道解開這場迷局!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424號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籤行為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的情況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股東對該代籤行為系明知且默認,則交易相對方有理由相信代股東籤字的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股東應當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



1.2016年8月22日,志成公司與寶玉公司籤訂《融資合作、增資擴股、調整出資比例、法人變更協議書》(簡稱《協議書》),雙方協商以志成公司名義,用志成公司名下的兩棟樓和寶玉公司租賃的林地聯合抵押貸款1.1億,志成公司收到該1.1億時,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寶玉公司。該協議落款處蓋有寶玉公司、志成公司的公章,以及志成公司股東王薇、徐麗、李祥宇和寶玉公司股東李振龍、千紅花的籤名,其中徐麗的籤名由其丈夫馬利國代籤,王薇、李祥宇的籤名由王薇的丈夫陳志琦代籤

 

2.2016年8月24日,志成公司在三亞日報上就資產重組發布債權債務公告。


3.2016年9月11日,陳志琦給李振龍發送微信通知解除雙方於2016年8月22日籤署的《協議書》。

 

4.2016年11月26日,志成公司與寶玉公司再次籤訂名稱相同的《協議書》,約定受讓方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應向轉讓方徐麗、王薇、李祥宇支付股權轉讓款1.09億。同時約定,以志成公司名義,用志成公司的兩棟樓和寶玉公司租賃的林地抵押貸款1.4億,全部貸款劃入志成公司銀行帳戶後,由志成公司按照徐麗、王薇、李祥宇等三人的出資比例將其中的1.09億進行分配,餘款3100萬轉付給寶玉公司。協議書落款處蓋有志成公司、寶玉公司的公章及兩公司股東王薇、徐麗、李祥宇、李振龍、千紅花的籤名,其中徐麗的籤名由其丈夫馬利國代籤,王薇、李祥宇的籤名由王薇的丈夫陳志琦代籤


5.陳志琦於2016年11月26日向李振龍發送一條簡訊,內容是李祥宇授權委託陳志琦代表李祥宇參加志成公司與寶玉公司籤署協議書的籤字協議。李樹明出庭陳述該簡訊是陳志琦發送給李樹明後又要求李樹明轉發給陳志琦的。李樹明與李翔宇是父子關係。

 

6.2016年12月5日和10日,志成公司分別收到寶玉公司支付的訂金和首付款各300萬,並分別出具收據,徐麗在收款人一欄籤名

 

7.2016年12月24日,寶玉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銀行貸款的債務由千紅花、李振龍負擔,寶玉公司在承諾書上蓋章,李振龍、千紅花籤名確認

 

8.2017年5月27日,志成公司向寶玉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於2016年11月26日籤訂的《協議書》。



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向海南省高院起訴,請求:

(1)確認《協議書》合法有效;

(2)判令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繼續履行《協議書》[含:接收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9億元(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支付);徐麗、王薇、李祥宇將所持志成公司股份全部轉讓至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名下,並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至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指定人)名下;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3)判令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向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按每天10900元(每逾期一日處總協議價款1.09億的萬分之一違約金支付給對方)計算,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計算至2017年6月10日,為130.8萬元);

(4)判令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承擔本案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130800元以及訴訟費用。


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提出反訴,請求:

(1)確認《協議書》無效

(2)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依法承擔給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造成的損失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部分損失);

(3) 要求依法撤銷(2017)瓊民初24號民事保全裁定書;

(4)要求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承擔反訴費用。


1.一審:

 

海南省高院一審判決:

(1)確認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與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於2016年11月26日籤訂的《協議書》無效

(2)駁回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的全部訴訟請求

(3)駁回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的其他反訴請求。

 

2.二審:

 

最高院二審判決:

(1)撤銷一審判決

(2)確認志成公司與寶玉公司於2016年11月26日籤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繼續履行[含:接收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9億元(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支付);徐麗、李祥宇、王薇將所持志成公司股份全部轉讓至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名下或其指定人名下,並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工商變更登記;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3)駁回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其他上訴請求;

(4)駁回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的全部反訴請求



爭議焦點:案涉《協議書》是否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馬利國、陳志琦的代籤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案涉《協議書》因未得到徐麗、王薇、李祥宇三人的追認而無效。

 

最高院二審認為,馬利國、陳志琦的代籤行為雖然屬於無權代理,但構成表見代理,案涉《協議書》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

 

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1.對馬利國、陳志琦的代籤行為如何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該代籤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1)夫妻關係的相互代理行為僅限於日常家事代理,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範內的私權範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幹涉

(2)本案中,李樹明、馬利國、陳志琦均非志成公司的股東,沒有證據證明李祥宇曾書面或口頭委託李樹明或陳志琦代為籤署《協議書》,也沒有證據證明徐麗、王薇、李祥宇在處理志成公司日常事務的過程中形成了由馬利國、陳志琦代籤字的慣例。

 

因此,在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馬利國和陳志琦的代籤行為系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其二人的代籤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因未得到徐麗、王薇、李祥宇的追認,對他們三人不發生效力。


最高院認為該代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1)夫妻作為特殊社會關係,在其中一方處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財產時,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父親在不告知兒子的情況下,處分兒子的巨額財產,更不符合生活常理。

(2)當事人雙方先於2016年8月22日籤訂《協議書》,又於2016年11月26日重新籤訂標的相同、名稱相同的《協議書》,前後兩份協議書均由馬利國代徐麗籤字,陳志琦代王薇、李祥宇籤字。說明雙方洽談行為是一個連貫交易過程,代籤行為具有連續性

(3)志成公司根據2016年8月22籤訂的《協議書》在三亞日報上發布債權債務公告,雖然該協議最終被廢止,但志成公司股東對於與寶玉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應當知情和了解

(4)徐麗作為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取了股權轉讓的訂金和首付款,雖然徐麗陳述其是被陳志琦隱瞞、欺騙的情況下接收的款項,但該陳述系其單方意見,從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的角度看,系徐麗等履行案涉《協議書》的行為

(5)陳志琦擁有志成公司公章,表明志成公司股東認可除法定代表人徐麗外,陳志琦亦可代表志成公司對外洽談,而案涉協議始終是李振龍與陳志琦商談。在雙方協商談判長達半年多的時間裡,志成公司的三位股東從未對陳志琦出面商談和前後兩份協議書的代籤行為提出過異議

(6)2017年5月27日,志成公司向寶玉公司發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中,也並未否認陳志琦、馬利國的代籤行為,說明志成公司及其股東當時對代籤行為是明知且認可的。


因此,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股東王薇、徐麗、李祥宇在2016年11月26日籤訂協議書之前和之後知道他人未經授權代籤股權轉讓協議的事實,寶玉公司、李振龍、千紅花有理由相信陳志琦有代理權,陳志琦、馬利國的代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2.案涉《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發回重審後,原告方將第二項訴訟請求由「四被告配合三原告辦理金融機構抵押貸款手續,並接受股權轉讓款1.09億元」變更為「接收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9億元」,該變更實際上是擬將《協議書》中約定的以抵押貸款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內容,變更為一次性支付現金,但這均為原告方的單方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規定,在合同籤訂後,如要變更協議內容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本案中,原告方變更訴訟請求將協議履行的方式變更為一次性支付,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方已就上述協議變更的內容與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達成一致,志成公司、徐麗、王薇、李祥宇亦明確拒絕接受原告方單方變更協議內容的請求,因此,《協議書》內容沒有發生變更

 

最高院認為,李振龍、千紅花同意以自籌方式一次性支付股權轉讓款,該方式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既保障了志成公司三股東的權益,也未損害志成公司利益,同時使交易周期縮短,更利於交易目的實現。李振龍、千紅花以嚴苛於合同約定的方式作出承諾、承擔責任,更符合合同目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關於支付方式的有效變更



1.本案名為股權轉讓,實則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轉讓公司資產之目的,且股權轉讓雙方約定的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方式,不同於傳統的「一方賣股權,一方付錢」的方式,極易引發股權轉讓協議系以合法形式(股權轉讓)掩蓋非法目的(股東抽逃出資、侵害公司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等)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挑戰。

 

案涉《協議書》約定以轉讓方志成公司名下的兩棟樓和受讓方寶玉公司租賃的林地聯合抵押貸款1.4億,由志成公司三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其中1.09億股權轉讓款,餘款3100萬轉給受讓方寶玉公司,換句話說,作為股權受讓方的寶玉公司未直接支付股權轉讓款,此種支付方式屬於變通,肯定有當時交易具體情況的需要,但也確實為之後的訴訟埋下了種子。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和股東是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股東不得直接或擅自處分公司財產、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案涉《協議書》的約定使得股權對應的出資為虛假,該行為的本質屬於侵害公司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時違反了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3)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本案轉讓股權的形式表面上看似合法,實則背後有極大的可能隱藏了上述諸多非法目的。

 

因此,不論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還是《合同法》的規定,案涉《協議書》的內容都極易引發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2.合同當事人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並非一律違反《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被認定無效,此時應當綜合考慮交易目的、交易周期、股東權益、目標公司利益等因素作出更加符合合同目的的認定。


另案(2017)瓊民初24號民事判決系本案發回重審前的一審判決,原告方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為「四被告配合三原告辦理金融機構抵押貸款手續,並接受股權轉讓款1.09億元」,發回重審後,原告方將該項訴訟請求變更為「接收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9億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表明在合同籤訂後,如要變更合同內容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原告方變更訴訟請求將《協議書》中約定的以抵押貸款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內容,變更為一次性支付現金,此項內容變更僅系原告方的單方意思表示,因此,按照上述《合同法》的規定,《協議書》的內容沒有發生變更。

 

而最高院站在更高的角度,綜合多方因素,以該項變更既保障了股東的權益,也未損害公司利益,同時使交易周期縮短,更利於交易目的實現為由,認定其應視為對合同內容關於支付方式的有效變更。


在軍師看來,毋庸置疑最高院的處理更加高遠,但是一審法院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合同當事人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不予認可,於法有據,這就提醒交易雙方,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存在極大的風險,本案的情形畢竟屬於少數,而大多數情形下,此種單方變更行為被認定無效的概率更大,合同當事人應當三思而後行



3.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籤行為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的情況下,認定屬於無權代理的同時,還應當結合其他案件事實,考察該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1)如股東不知道其家庭成員的代籤行為,夫妻關係、父子關係不能作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唯一權利外觀,因為股權轉讓不屬於日常家事,也不屬於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未經授權的配偶代籤股權轉讓協議不構成家事代理的推定有權代理,也不構成夫妻非日常家事代理的表見代理,如果無權代理人另外持有本人的介紹信、印章、蓋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偽造的授權委託書、股東會決議等權利外觀,與家庭成員關係相互佐證,使相對人經過審慎審核後相信代籤配偶有代理權的,可構成表見代理。


(2)如股東知道其家庭成員的代籤行為,但股東並未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而是放任其代籤行為,則股東的默認行為和家庭成員關係構成權利外觀,相對方對交易的信賴來源於股東對家庭成員代籤行為的默認,此時該代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股東應承擔其家庭成員代籤的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案涉《協議書》中,股東徐麗的籤名由其丈夫馬利國代籤,股東王薇、李祥宇的籤名由王薇的丈夫陳志琦代籤。一、二審法院均認可馬利國、陳志琦的代籤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在此基礎上,最高院結合其他案件事實,多角度論證了股東本人對該代籤行為實際上採取的是明知且默認的態度,相對方有理由相信馬利國、陳志琦有代理權,其代籤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因此,案涉《協議書》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軍師提醒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東家庭成員的代籤行為在沒有取得股東明確授權和事後追認時,容易被認定為無權代理、無權處分,股權轉讓協議亦隨之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風險。因此,從規避風險的角度來說,儘量由股東本人親自籤署股權轉讓協議,即使由其家庭成員代籤,也應當取得股東本人的明確授權,並將此種情形作為特別注意條款寫入協議之中,同時保留相應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用以證明代籤行為屬於有權代理。


4.本案歷經原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一審、二審,原告方從兩次一審均敗訴到最終反敗為勝,根本原因在於原告方審時度勢,適時變更對自身不利的訴訟請求,不失為一種成功的訴訟策略。

 

原告方在本案發回重審後變更訴訟請求,將以抵押貸款支付股權轉讓款變更為原告以自籌方式一次性支付現金,前者「空手套白狼」的支付方式對原告方非常不利,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抽逃出資、損害公司財產,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則消除了此種不利因素,而且因其更有利於合同目的實現而得到最高院支持。

 

軍師提醒:拋開案件事實來說,一個好的訴訟策略有的時候甚至決定了案件最終走向,有時候也可以力挽狂瀾,當事人和律師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現有證據支撐的基礎上,制定出於自身最有利的訴訟策略。有的時候,為顧全大局,適度放棄小部分利益,也不失為一種「舍小家顧大家」的明智之舉。

 

1.曾在高級人民法院工作近10年,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2.轉型做律師後,先後在北京君合、北京天同、上海錦天城工作,擁有豐富的再審案件代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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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方明珠:轉讓艾德思奇股權 預計獲益超2億
    摘要 【東方明珠:轉讓艾德思奇股權 預計獲益超2億】東方明珠(600637)6月27日晚間公告,此前公司全資子公司百視通投資擬公開掛牌轉讓艾德思奇44.78%股權。近日,百視通投資與受讓方籤署了產權交易合同,並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部價款7.97億元。
  • 近日 金賢重勝訴,與前女友長達五年的訴訟戰役結束
    然而2015年,金賢重的前女友提出了16億韓元的損害賠償訴訟,稱"遭到毆打後流產"。並自我主張稱:金賢重多次強迫自己做終止妊娠手術,並進行了侮辱性發言。但同年,金賢重以前女友雖然已經收取了賠償金,但違反了保密義務,向媒體暴露了虛假事實為由提出了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