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之目標,乃在「以刑法的規範讓善惡得以分明,讓公理取信於民。」所有這一切,皆建立於確實充分的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刑事訴訟的核心目標就是發現事實真相,避免錯判。
一個判決,如果依靠的事實真相不牢靠,那麼判決的公正性就會遭受質疑。建立於錯誤事實之上的判決,只會造成錯案。
德國法學家託馬斯·達恩史戴特所著的《德國冤錯案啟示錄》一書,揭示了德國刑事司法所造成的冤錯案件的原因,並提出了防範冤錯案件的方法。這對法官更好地發現事實真相,避免錯案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原因一:「事實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沒有得到嚴格的遵守
「事實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體現。無罪推定原則首先假定被告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除非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推翻這種假定。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在疑問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即被告人並未涉案。
然而,在1997年沃茲被指控謀殺警員安德烈雅(沃茲的前妻)未遂案中,法官卻作了疑罪從輕的錯誤判決。最初,沃茲一直說案發時自己一個人在家睡覺。後來,在警察的強大壓迫下,沃茲承認是自己深夜開車到安德烈雅家中實施了殺害行為。
警察在搜集證據時,對有利於沃茲的證據根本不收集。警察甚至懶得去檢查當晚沃茲的汽車是否啟動過。本案沒有人證,物證相互矛盾,且有利於沃茲的物證不翼而飛,法官在判決時根本沒有看到過有利於沃茲的物證。
審判時,沃茲一直聲稱自己當晚在家睡覺。由於證據不牢靠,在事實存疑的情況下,法官以殺人未遂(而非謀殺未遂)判處沃茲有期徒刑11年。一審法院的判決作出後,沃茲的律師上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後被駁回。由於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審時只進行法律審,不對事實進行審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在法律適用上,一審法院並沒有犯明顯的錯誤。
對於11年的有期徒刑判決,被害人的父親表示不服。因為他的女兒已經變成了一個只能在輪椅上生活的人,不能說話,不能笑,不能獨立生活。被害人的父親依據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求償,要求沃茲賠償30萬馬克的撫慰金。
2001年4月6日,民事庭法官判決沃茲免賠。民事庭法官表示,對沃茲的有罪判決明顯錯誤,但他們無法撤銷原本錯誤的刑事判決。在經過13年零6個月的審判時間後,聯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終審判決中宣告沃茲無罪。受訪時,沃茲痛苦地訴說:「他們偷走了我的一切,我的兒子,我的父母、親戚、朋友,所有的一切。」
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禁止偵訊人員以說謊、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等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訊。但是,在偵訊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並不普遍,法律並沒有規定警方應提供正式的偵訊錄音或錄像記錄,就連逐字逐句的偵訊筆錄都很少。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陳述,通常並不是通過正式的偵訊取得,而是在與偵訊人員「非正式談話」中取得,再由偵訊人員事後註記在卷宗裡。偵訊人員之前究竟是如何讓犯罪嫌疑人吐出這些字句的,往往無從知道。當有疑問時,則由偵訊人員在法庭上宣誓其正確性。
在德國各地的偵訊室內,警察通常會擬定一套假設,然後尋找與假設相符的事證。犯罪嫌疑人總是處於劣勢,警察會用各種手段將犯罪嫌疑人逼到瘋狂的邊緣。在經過數周的偵訊後,犯罪嫌疑人會被偵訊人員弄得筋疲力盡。犯罪嫌疑人所剩下的最後一條路就是向偵訊人員承認:是我做的。
2004年,互普太太、兩個女兒以及女兒的朋友被指控共同殺害互普先生,將互普殺死後分屍、餵狗,聯邦法院認定指控的事實成立。2009年3月10日,互普的屍體在多瑙河裡被發現,他的屍體完好無損。基於這一事實,聯邦法院在重審中宣告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在偵訊階段之所以承認殺害了互普,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難以抵擋住偵訊人員的壓迫。儘管德國法律規定偵訊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律師應當在場。但是,在偵訊階段,被告人的每一次有罪供述,均是在律師有事離開的時候作出的。
在法庭審判階段,所有的人均翻供。但合議庭確信的基礎僅僅建立在偵訊人員所提出的報告上。
1845年12月,在柏林舉行的一場法學研討會上,有專家指出:「檢察官不只應站在國家利益之上,也應當同等程度地保護被告人的利益。」時任普魯士司法部長的法學家薩維尼指出,「應儘可能地掌控刑事警察,乃完全必要之舉」,檢察官應「在警察單位開始行動時,就能有效地扮演法律守護者之角色」。
在德國,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刑事警察只是檢察官的「輔助人員」。德國警察隸屬於內政部,對每一個警察機關來說,破案率就是他們工作質量的展現。德國的檢察官則隸屬於有天平標誌的司法部。檢察官應當追求天平的精神:公平正義。
然而,由於檢察官受辦案能力和辦案人員的限制,越來越依賴於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已經遠遠在檢察機關之上。儘管檢察機關具有追求客觀公正的義務,對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事實應一併偵查。但事實上,檢察機關卻經常放棄對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事實的偵查。因為檢察機關越來越指揮不動刑事警察。警察經常抱怨說:「我們拼死拼活,才終於把人給抓到,然後檢察官竟然這樣就停止偵查」,「檢察官又把我們好不容易逮到的壞蛋給放走」。警方永遠領先司法一大截。德國刑法學家許乃曼認為,「骰子在偵查程序中就已經擲好了。」檢察官已淪落為「為了認可偵查結果而華麗上演的戲碼」。
自由心證原則是相對於法定證據原則提出來的。法定證據原則盛行於16世紀的歐洲,法定證據原則要求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由法律規定,法官必須嚴格根據法律對證據證明力的規定來認定事實。由於法定證據原則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和法官認定事實的僵化,自由心證原則油然而生。
自由心證原則要求法官根據審判之整體情況,自由評價證據的證明力。法官在評價證據時,只要不存在明顯違反法律、違背經驗法則和背離事實基礎的情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都不會推翻判決。自由心證原則一方面給予了法官自由評價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也為法官的恣意打開方便之門。這使得自由心證原則退化為「我相信我想相信的」。
由於法官在評價證據時,只相信自己想相信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往往故意不提或者一筆帶過。這使得上級法院無法審查法官對證據的評價過程。冤錯案件的發生,往往與法官過於看重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輕視、忽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有關。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艾舍巴哈法官表示,法官憑直覺進行證據評價所確認的結果,實在令人擔心。法官通常缺乏對不同觀察者視角的同理心與經驗,他們通常被「確信自己的判斷普遍正確」的想法所蒙蔽。
達恩史戴特指出,「當證人與所有卷證數據都對案情沒有幫助,當被告人保持緘默,當法官只能根據科學鑑識結果作出判決,法院其實冒了極大風險。」
瑪利亞·霍巴赫的案子,至今仍寫在德國法律系學生的教科書裡,成為司法界永遠洗刷不掉的恥辱。1958年瑪利亞·霍巴赫被控告殺害了她的丈夫,並被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依賴於鑑定專家的科學鑑定。判決書中寫到,「本庭確信,該鑑定人嚴謹且值得信賴」。許貝特教授通過火焰比色、光譜分析、超音波鑑定,認為瑪利亞·霍巴赫是先對其丈夫下毒,然後打死,再予以分屍。赫曼·霍巴赫的屍體,除了頭部之外,都在水塘裡找到了。專家認為,赫曼·霍巴赫的頭顱是被分解後放進爐子裡燒毀了。然而,在1959年的夏天,赫曼·霍巴赫的頭顱卻在一個小池塘邊被發現。
案件進入再審後,瑪利亞·霍巴赫被宣告無罪。瑪利亞·霍巴赫案表明,法官在認定事實時,不能輕信鑑定專家的鑑定意見,而是必須自己作出判斷。鑑定人只是法院的輔助人員,而非事實認定者。鑑定人是從已知的事實與理論建立聯繫,以推論出未知的事實。法官不能因為鑑定人「仔細、值得信賴、具備專業能力」就當然認為鑑定意見一定正確。因為一旦鑑定出錯,那麼錯誤的鑑定結果就會導致誤判。
梅茵茲大學曾在2011年針對司法體系進行一項問卷調查,有500位刑事法官被問到:「何者讓作判決更加困難?」85%的刑事法官認為,其難題在於「事實情況的不確定性」,只有2%的法官認為難題在於法律的適用。
古老的拉丁格言「給我事實,我就告訴你正義是什麼」。法官的活動仿佛只是適用法律。法官在法學院時所接受的教育,幾乎全是如何解釋和適用法律。教授們很少告訴未來的法官們如何確定事實。許多法官在任職之前,從來沒有人告訴他們事實認定的困難。
德國法學家魏德士指出,「在大學的法律教育中,書面上反覆出現的事實被假定為完整且切合實際的。因此,學生只需要對它們進行評價就行了。但在實踐中情況卻截然不同,形象地講,實踐當中如果有一千個事實問題,那麼真正的法律問題還不到事實問題的千分之一。學生通常不知道這種情況,但是它在實踐中卻常常是主要問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艾舍巴哈則表示,司法體系裡的「核心缺失」就發生在事實上「缺乏職業訓練」。
達恩史戴特認為,目前提升司法公信力、避免冤錯案發生的方法有以下幾點:
第一:增加法官發現事實真相的知識儲備和訓練。應當改變只注重法律知識的教育。法官應當具備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方面的知識。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知識,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第二:加強對法官發現事實的真相的監督。上級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法官在發現事實的過程中是否遵守應有的標準。
第三:增加更多的法官數量。真相的發現需要時間,審判的目的不應是追求儘快結案。在人事編制上,應當增加法官的數量,避免由於人員不足導致真相發現的時間過於侷促、短暫。
第四:法院應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由於真相的相對性,隨時都有可能出現法庭審理時未發現的新的事實。判決的既判力只具有相對性,法院應當勇於承認判決的可錯性,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
第五:應當擴大法官錯誤裁判的責任。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當謹慎且負責任地行使權力。如果法官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錯判,應當以枉法裁判罪接受處罰。
第六:需要建立一種新的真相文化——懷疑的文化。真相具有相對性。社會公眾應當理解司法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能與警方和國家安全機關所偵查的事實不一樣。經過了數月的審判,訊問了上百位證人,經過了專家團隊的鑑定後,身為法官,如果還堅持認為認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有疑問需要勇氣。如果國家機關和公眾期待一定要得出點什麼,那麼法官在這種期待的壓力下,很可能會誤判。
德國刑事司法中發生的冤錯案件及其造成冤錯案件的原因值得引以為戒。每一起冤錯案件的發生,都是司法的恥辱,都會摧毀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要在每一個案件中還原客觀事實,也許遠非人力所及,但是,努力提升發現真相的能力,在每一個案件中堅持法律原則,不因疏忽大意而導致誤判,則是每一個法官必須堅守的基本立場。
更多內容歡迎關注
尚權刑辯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十條甲22號南新倉商務大廈A座502室
電話:4006676779
郵編:100007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梅林三村5-6棟裙樓一層101室
電話:0755-83188081
傳真:0755-83188691
郵編:518040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609號夏商置業19樓
電話:0592-8216668
值班:18805920319
郵編:3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