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及啟示

2020-12-28 澎湃新聞

來源:人民司法

作者:張永紅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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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好比判處債務人管制 1 年。在這一年裡,債務人的行為將受到一定的限制,財產將被處置。過了這一年,一般情況下,管制解除,債務免除,債務人得以重生。本文結合筆者在英國利物浦郡法院陪審的經歷(詳見拙作《英國強制執行法》後記),談談英國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及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構建的啟示。需要說明的是,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斯、蘇格蘭、北愛爾蘭各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筆者考察的範圍僅限於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個人破產制度。

一、個人破產的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本人或債權人都可以申請破產。債務人本人申請破產,需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破產情況說明。破產申請書及破產情況說明都是格式化的文書,債務人可向法院免費取用。債務人須在申請書中明確申請破產的原因,請求法院判處其破產,並在破產情況說明中明確其資產負債情況,所有債權人的姓名、地址、債務金額等內容。債務人還須在相關法院官員或「沙拉師」(solicitor)面前宣誓,保證破產情況說明的真實性。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則有起破金額的規定,即無擔保債權至少要達到 750 英鎊。債權人可通過兩種方法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是向債務人送達格式化的法定追債書,債務人在 3 個星期內沒有償還,或沒有提供擔保,或沒有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追債書,則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二是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後申請執行,債務人因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致使法院判決沒有兌現或沒有全額兌現,債權人也可提起破產申請。當然,取得勝訴判決後也可通過法定追債書證明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法定追債書的送達由債權人本人負責,一般須直接送達債務人,提起破產申請時須提交送達證明。債權人通常會通過送達公司即提供送達服務的代理機構(如私人偵探等機構)代為送達。

一般而言,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但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有破產案件管轄權,只有高等法院或有破產案件管轄權的郡法院才能審理破產案件。個人破產案件的受理費是 150 英鎊。當然,如果申請人經濟困難,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破產事務管理費押金 360 英鎊,這不能減免,每個案件都須交付。債務人夫妻共同申請破產的,須分別交付。

二、個人破產申請的審查裁定

在破產申請提交法院後,法院會通知破產管理署的官方接管人作為臨時接管人保護債務人的財產,等候處理結果。

為了加強法院與破產管理署的銜接,破產管理署在其官方網站上推出了交互式的破產申請頁面,申請人只要在網上填寫破產申請書及破產情況說明,保存列印後送交法院,保存的信息會自動進入破產管理署的資料庫。這樣,官方接管人一接到法院通知,就可在該資料庫中了解相關案情,做好接管準備。如果當事人半年內未向法院提出申請,保存的信息會自動刪除。

破產案件的審理比較簡單,特別是債務人本人提出申請的破產案件,只要通知債務人到庭,由法官在法庭上公開核實一下基本事實即可,無需債權人參加。筆者在陪審時,經常看到債務人到庭時有官方接管人陪著。例如一對夫妻欠了4 萬多英鎊,申請破產,庭審那天審理法官詢問了欠款的經過、確切的金額及債權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況,問了一下陪在旁邊的官方接管人還有沒有問題後,十來分鐘就當庭作出了破產令。

對於債權人提出的申請,法院在申請書上蓋章明確庭審的時間及日期後,由申請人負責將此申請書送達給債務人。申請人通常會通過送達公司代為送達。送達後,申請人須向法院提交已經送達的確認書。申請人還須準備到庭參加庭審的人員名單。債務人拒不到庭,或不同意債權人申請,不影響法官作出破產令。如果債務人對申請提出抗辯,可在庭審前與申請人達成和解。

破產令作出後,官方接管人便成為正式的接管人和管理人。如債務人希望與債權人和解,可通過官方接管人協調。如能達成協議,官方接管人便成了該協議的監督人。這樣的和解在英國破產法上稱為個人自願安排快速通道,達成和解協議後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令。破產令一旦被撤銷,其法律效果如同沒作出過一樣。此外,如果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或者破產令的取得違反法定程序,債務人也可申請撤銷破產令。如債務人未遵守和解協議,債權人或官方接管人可再次申請其破產。

破產期通常為 1 年,自法官作出破產令之日起算。這一年裡破產人就像被法院判了管制,其行為將受到下列限制,如有違反,屬刑事犯罪 :(1)未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一起獲取 500 英鎊以上的信用。這不僅限於借款,還包括延期付款、分期付款 , 甚至還包括言行,如訂購貨物時沒要求信用,但貨物送到後卻未能付款。(2)未告知對方自己破產時的名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不同的名稱做生意。(3)未經法院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發起、組建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擔任公司董事,不管有沒有被正式任命。(4) 不得擔任某些公共職務,不得擔任公益團體或養老基金的受託人。(5) 破產人可以開立新的銀行帳戶及房貸合作社(這是一種合作社性質的金融機構,有銀行服務,但更主要的是房屋貸款業務)帳戶,但破產人須事先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對方會設定某些條件和限制。未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不得透支,不得開空頭支票。

三、破產事務管理和破產原因調查

除了上述提到的在個人自願安排快速通道中擔任監督人外,官方接管人在破產令作出後的主要職能是管理破產事務和調查破產原因。

(一)破產管理

1. 保護、清收、保全破產財產

收到法院的破產令後,官方接管人一般在兩個工作日內與破產人取得聯繫,約破產人到辦事處談話。如情況緊急,會及時聯繫。對於債務人本人申請破產的案件,一般會通過電話與破產人談話。如陪債務人一起到庭參加了庭審,結束後會在法院就地與破產人談話。談話時,官方接管人會提出明確的要求。破產人必須按其要求履行,如拒不配合,可能被拘捕。破產人的主要義務 :(1)向官方接管人申報資產負債情況;(2)移交破產財產及所有的帳本、銀行對帳單、保險單等書面憑證 ;(3)及時報告收入及增加情況 ;(4)停止使用銀行、信用卡等帳戶 ;(5)在沒有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的情況下,不得接受或獲取 500 英鎊以上的信用;(6)不得償還破產債務,如有人向其催討,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請他們找官方接管人申報債權。

2. 向債權人報告工作及受託人的指定

官方接管人會主動與債權人聯繫。如果債權人獲悉債務人破產,可主動與官方接管人聯繫。如果債權人知道破產人的財產狀況及破產原因,可以寫信告知官方接管人,便於其清收破產財產,調查破產人的不當行為。官方接管人也將檢查相關財務記錄和其它信息,向相關的銀行、會計師或律師等調查相關情況。

綜合審查相關信息後,官方接管人一般在法官作出破產令後的 8 周內籤發一份破產人的資產負債表,向債權人報告破產人的資產負債情況。

如果破產財產比較簡單,官方接管人接下去還將兼任受託人負責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事務 ;但如果破產財產比較複雜(如有實物財產需要變現,或有些財產的變價需要較長的時間),官方接管人通常會要求指定一位破產執業人作為受託人處理這些財產。如要指定破產執業人擔任受託人,官方接管人一般會在法官作出破產令後的 12 周內召集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提名指定,或在徵求債權人意見後提請國務大臣指定。指定後,官方接管人即會將破產管理工作移交,由破產執業人負責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所以受託人既可以由官方接管人兼任,也可以由私營部門的破產執業人擔任。

3. 破產人財產的處理

破產人須向受託人申報所有的資產。破產人就業、經營或職業上必需的個人物品如工具、書籍、交通工具及其它器具,以及破產人個人及其家庭必需的衣被、家具、家用器具及其他基本生活用品,受託人會留給破產人繼續使用。當然,這些物品能夠用便宜物品替代的,受託人將作替換。其它財物都將交由受託人控制處理。對債權人不公平的財產處分,例如破產人在破產前將財產以低價轉讓給了其親戚,受託人將向法院申請一個復位令,責令關係人將財產歸還給受託人。破產期間破產人取得的財產,或轉給他的財產(如遺囑中),將由受託人清收。

如果破產人有房屋,不管是終生保有的還是租賃的,個人的還是共有的,也不管有沒有抵押,破產人在房屋中的權益屬於破產財產。房屋可能被受託人變賣,如破產人與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在房屋內,變賣可能推遲到破產令作出 1 年之後,以便破產人另行安排居住。破產人的配偶、親友可以購買破產人在房屋中的權益,即使該權益非常小,值不了多少,甚至是負的(例如房價下跌,房屋價值小於抵押貸款,破產人在房屋上的負債大於現值),也可以購買,這樣可以阻止受託人變賣房屋。如果受託人暫時不能變賣房屋,且破產人在房屋中的權益超過 1000 英鎊的話,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一個押記令(charging order,類似於我國執行程序中查封被執行人房屋的裁定,但該命令具有抵押效力,有優先權,其實質是將無擔保的債務變成了有擔保的債務),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等以後變賣時優先受償。期間如有增值,系屬破產財產。如受託人既不變賣,也未取得押記令或佔有令(即佔有債務人房屋的命令),也未與破產人達成某些安排,3 年後房屋可返還給破產人。

破產人工作經營有關的註冊、執照及許可都有可能受到破產的影響,破產人須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這些證照上附著的價值屬於受託人的清收範圍,但具有個人屬性的證照如駕駛證除外。

如破產人是自僱執業人員(類似於我國的個體工商戶),其生意通常須關閉,僱員須解僱。生意上的財產屬於受託人清收的財產範圍,破產人的僱員可向國民保險基金申請拖欠的工資、津貼及裁員補貼等。國民保險基金沒有涵蓋的欠款,僱員可在破產程序中申報。

如果沒有特別限制,破產不阻止自僱執業的破產人重新開業,但不得使用原來的商號、銀行帳戶及稅務登記號等,破產人須重新註冊登記。

破產人的收入扣除合理的生活支出後如有結餘,應及時告知受託人。受託人會向法院申請收入支付令,將該部分結餘充入破產財產,期限一般是 3 年,期間收入如有增減,可隨時申請變更。破產人也可與受託人協商充入的金額及時限,無需法院命令。這樣的協議稱為收入支付協議。經財稅局批准設立的退休金一般不屬破產財產,但作為破產人的收入,可能受制於收入支付令。破產人人身保險中的權益屬於破產財產,受託人有權將其變賣。

破產不影響以下債務的清償 :(1)擔保債權,如房屋抵押貸款等 ;(2)無需核實的債務,如法院罰款、家事訴訟確定的義務或小孩撫育費;(3)超額領取的社會福利。對此,破產人必須返還 ;(4)學生貸款。

在法官作出破產令之日破產人名下尚未支付的水、電、燃氣及電話費帳單,相關債權人不得要求支付,但在繼續供應前,他們會要求破產人提供押金,或將戶名轉到破產人配偶或親友名下。對於一些持續性的義務,如房租以及破產令作出後發生的債務,破產人須支付。

4. 破產的解除

2002 年企業法實施後,英國個人破產的破產期一般不會超過 1 年(以前是 3 年),法官作出破產令之日是破產期的起算日。一般而言,過了這一年,破產自動解除,這好比對破產人解除了管制。當然,這一期間可以縮短,也可延長,取決於案件的疑難程度。如果破產人提供的信息準確全面,財產處理也沒什麼難度,案件進展就會比較順利,官方接管人的調查工作就會提早結束。官方接管人向法院提交結束調查的報告後,法院即可提早解除破產。如破產人拒不配合官方接管人工作,致使其不能行使權利,官方接管人會向法院申請暫停計算破產人的破產期間。法院會作出一個類似於我國的中止裁定,待破產人配合後,繼續計算破產期間。這將意味著破產人的破產期將被延長,解除破產的時間將被延後,因此,根據案件情況,一年的破產管制期是可以縮減或延長的。

破產解除後,除了上述提到不受破產影響必須清償的債務外,絕大多數債務被免除,破產人即可從債務中解脫出來開始新的生活。他可以借錢、做生意、當董事,除非法院另有限制,但欺詐引發的債務不能免除。人身損害賠償的債務只有在法院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才可免除。破產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一份解脫證明。

5. 破產財產的分配及遺留問題的處理

如果財產狀況比較複雜,處理時間比較長,破產財產的分配可能要等上好幾年。分配財產時,受託人會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須向受託人提交申請表,申請參與分配。受託人將向債權人報告可用於分配的金額。扣除破產費用後,接下來受償的是破產人僱工的工資及其它優先債權,最後是普通債權。如有餘額,將返還破產人。這種情況下,破產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破產令。

破產解除時可能還留有一些財產尚未處理,這些財產有可能是破產期間取得的,也有可能是破產令作出前就已存在的,例如房屋、人生保險或繼承的遺產(包括遺囑中確定的但還沒實現的)。這些財產仍屬破產財產,仍將由受託人控制並在日後處理,一般不會退回破產人(房屋的情況比較特殊)。如破產人的配偶、親友想購買破產人的權益,可直接找受託人詢價。破產解除後,破產人仍有義務協助受託人處理善後事宜。

雖然破產財產的變價分配工作可以指定破產執業人完成,但是,破產執業人在完成了變價分配工作、履行了相關義務後,接下來的事情仍將由官方接管人負責。官方接管人基於職務要求負有的受託人義務,不因破產的解除而終止,對遺留問題,如事後發現的財產、相關諮詢等,其仍負有處理的責任。

如債權人或破產人對官方接管人工作不滿意,認為其尚未履行義務,可以提出異議投訴,破產管理署的相關部門將作出裁決。

(二)破產原因調查

在破產案件中,官方接管人有義務對破產原因及破產人的行為進行調查。這是他們的法定義務,不能交由他人完成。他們在獲取相關信息文件方面有廣泛的法定權利,包括為了獲取相關信息在法院公開聽證調查。通過調查,防止虛假破產,揭示犯罪活動及不當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如有犯罪嫌疑,官方接管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的執行部報告。如情節嚴重,執行部門會將案件移送偵察、起訴機關,如,英國商務、創新與技能部的法律服務部門或嚴重欺詐辦公室,由這些機關作出處理。為了公共利益且有足夠的證據估計能夠定罪的,這些機關將決定向法院起訴追究破產人的刑事責任。

破產調查結束後,官方接管人須向法院提交調查報告。如果認為破產人缺乏誠信,具有可責性,官方接管人會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破產解除後仍對破產人作出某些限制。例如,破產人明知無力償還而欠債、低價轉讓變賣財產、故意優先清償個別債權、賭博揮霍、無法說明虧損原因、欺詐或欺騙性違反信託義務、疏於管理致使債務增加、對方付款後拒不供貨、明知或應當知道無力償還從事經營活動等,這些都是官方接管人向法院申請破後限制令的理由,情節越嚴重,申請限制的時間越長。破後限制令的申請須在 1年的破產期內提出。如果時間允許(即在 9 個月內已經完成了調查工作並提交了調查報告),官方接管人會事先寫信告知破產人具體的申請事實和理由。破產人有 21 天的答覆期。如破產人接受官方接管人的指控,則可向官方接管人作出接受某些限制的承諾,這在英國破產法上稱為破後限制承諾。這樣一則可以免得再去法院,二則因為破產人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態度比較好,所以限制期一般會比正式的破後限制令短。破產人也可以提出理由,要求進一步縮短限制期。破後限制承諾與破後限制令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破產人在 21 天內沒有答覆,官方接管人會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當然,如果破產調查工作結束得比較晚,已經超過了 9 個月,官方接管人會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立案後,官方接管人會將申請書、調查報告、相關證據以及法院的庭審日期寫信告訴破產人。庭審時,破產人可以承認指控,作出接受某些限制的承諾,也可以提出抗辯。經審理,法官會發布一個破後限制令,限制期為 2 至 15 年。這將意味著破產人即使在破產自動解除後仍將繼續受到某些限制,實際上是延長了對破產人某些行為的破產管制期。破產人不到庭,不影響法官裁決。但是,絕大部分案件都不存在需要作出破後限制令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官方接管人的首要工作是查明事實,並不是一開始就把破產人當壞人。破後限制令作出後,如果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任何人均可向破產管理署的執行部門舉報。

四、對構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啟示

筆者曾陪審過幾件個人破產案件,總體感覺英國個人破產案件的處理並不複雜,給我們的啟示主要有以下 3 點 :

(一)對破產人的相關行為要作出一定期限的限制

筆者為什麼要將 1 年的破產期比作是對破產人判處的管制期?因為在這一年裡,破產人的相關行為是要受限制的。比如,未告知對方自己已破產,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一起獲取一定金額的信用等,若有違反,將按犯罪論處。這樣的制度設計,與英國個人破產制度歷史有關。1542 年第一部破產法頒布之前,英國社會對信譽極為重視,對欠債不還的債務人處罰嚴厲。1542 年破產法的主要目標是處罰債務人,將其視為罪犯。1623 年制定的法律還規定可割掉債務人的一隻耳朵,以示懲戒。在 1659 年的案件中,法官還認為對債務人進行監禁是理所應當然之事。1705 年破產法案引入了破產免責制度,其目的是誘使商人自願向債權人交出更多的破產財產,並不是想讓破產人免除責任。18 世紀早期,國會的基本政策是通過對破產和債務的立法來保護信用制度,並威懾那些企圖置信用責任於不顧之人。破產人以欺詐性的方式處置破產財產被視為重罪,因欺詐而破產的商人甚至可被判處極刑,有的破產人甚至因隱匿財產而被吊死。19 世紀的英國,隨著市場的開放、商業交易的發展,債務人問題也不再像中世紀那樣上升為道德問題。1982 年公布的《無力償債的法律和實踐》,設計了旨在實現公司復興的管理程序。2002 年企業法對個人破產的改革規定,以債務人無欺詐行為為條件,將破產管制期從 3 年縮短為 1年,淘汰明顯過時和不必要的限制,以減少破產人失敗後的恥辱感,增強東山再起的信心,並對不負責任、不顧後果的欺詐破產行為、破產犯罪行為作出了更為嚴厲的規定。誠然,在 21 世紀的今天,出於對債務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債務監禁已被廢止,也不能割耳朵,但這並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免債。畢竟欠了債,若要免債,對其相關行為作出一定期限的限制還是必要的。如果經破產調查,破產人還存在不當行為或違法犯罪,那在破產解除後通過破後限制令仍對其作出某些限制,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是必要的。不是所有的債務都能免,破產後 3 年的收入如有結餘,應當通過收入支付令充作破產財產予以分配。這是公平的,也是對企圖利用破產制度逃債的警示和威懾。同時,通過破產管制期的縮減或延長等手段,鼓勵誠實的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獲得再生。

從實踐看,這樣的制度設計也是有效的。在英國,個人破產案件大部分(80% 左右)都是債務人本人提出申請的,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因信用消費後無力清償而引發的。

事實上,我國古代對欠債不還的處罰也是非常嚴厲的,財產責任常被人身責任替代,刑事手段常常被用來保障債權。即使現代,欠債還錢甚至父債子還的觀念仍在。所以,設置一定期限的破產管制期,在這期間對破產人的相關行為作出某些限制,就像對破產人判處一定期限的管制刑,是破產人通過破產免債應當付出的代價。

(二)破產調查是個人破產案件處理的關鍵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國破產案件的處理中,法官只要依申請作出一個破產令,判處債務人破產,接下去的很多工作都是由破產管理署的官方接管人或私營部門的破產執業人完成的。英國破產管理署及其官方接管人以及破產執業人對案件的處理髮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官方接管人,其所具有的破產調查職能是確保整個制度不被濫用的關鍵。

官方接管人是由英國商務、創新與技能部國務大臣任命的主管破產事務的官員,身份上又是相關法院的官員,執行法院命令,向法院負責。他們是英國政府公務員,在破產管理署工作。破產管理署是英國商務、創新與技能部下屬的一個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通過管理、調查破產事務處理破產案件,查明破產原因,處理破產公司職工的裁員補貼(redundancy,或稱資遣費)等事務。破產管理署在英國各地設有 42 個官方接管人辦事處,負責處理轄區的破產案件。

破產執業人是受僱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債務處理公司等私營部門的破產從業人員,其主要職能是在破產程序中接受指定作為受託人變價分配破產財產。受託人是英國破產法上控制破產財產的人,其主要義務是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當然,破產執業人也可以在其他用不著破產管理署介入的破產程序中接受指定從事相關工作,他們大多數是執業律師或會計師,但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只有經過有權機構授權認可的個人才可被債權人會議提名,被國務大臣或法院指定為破產執業人,所以這些執業律師或會計師如想從事破產業務,必須向有權機構申請授權。當前的有權機構有 7 個,分別是 :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愛爾蘭各自的特許會計師協會 ;英國特許合格會計師協會 ;破產執業人協會 ;法協會,以及蘇格蘭法協會。大約 92%的破產執業人都是由上述 7 個有權機構授權,受這些機構監管。在申請授權時申請人需交付保證金,用於欺詐或不誠實履職而引起的賠償。有權機構根據申請人的教育程度及實踐經驗綜合審查後決定是否授權。如不是上述有權機構的會員,申請人可以向國務大臣申請授權。破產管理署的相關部門會處理這些申請,並負責授權後的監管工作。如國務大臣拒絕或撤回授權,相關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破產執業人裁判所申請調查,破產執業人裁判所一般在 4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請國務大臣處理。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其職能主要是破產管理,但是,若要使個人破產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至於被濫用,破產調查非常重要。破產調查性質上是行政性質的職能,應由行政機關負責,所以,若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破產調查的工作由誰負責?此外,如果制度設計得好,債權人和債務人都願意使用該制度,面對面廣量大的個人破產案件,沒有類似的官方接管人制度,僅靠法院及在冊的管理人,管得過來嗎?破產人在管制期的監督由誰負責?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又涉及體制問題,很複雜。本文僅作提示,留待以後共同探討。

(三)要建立強制執行與個人破產的銜接機制

要讓個人破產制度發揮預期的功效,關鍵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都願意用。要讓債權人願意使用,關鍵是能夠幫他在最快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收回債款。英國將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作為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的條件,如果債權人不想申請執行,也可以在取得勝訴判決後通過送達法定追債書程序證明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這對有錢不付的老賴是很大的威懾,畢竟被判破產後會受到管制,如有違反管制條款,或經破產調查其存在違法犯罪事實,還會面臨牢獄之災,所以,提起破產是逼老賴付錢的威懾工具。而對於無過錯的債務人,若要免債或者解除失信、限高等執行措施,可自行提起破產申請,自覺接受調查、管制,破產還債後再生,因此,英國個人破產與強制執行的銜接機制,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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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申林平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近年來,中國破產法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對《企業破產法》修改的呼聲越來越高。
  • 個人破產不成功?缺誠信!
    「執轉破」制度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資不抵債、達到破產界限、符合破產條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及時將其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審查,以啟動破產程序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制度。2019年,市人民法院移送執行轉破產案件38件,破產審判部門受理34件,審結26件,有278件執行案件得到清理。
  • 破產案件中的稅務思考
    前 言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過程中,稅務問題已成為重要事項,稅務師也越來越多的參與到破產管理人工作中,2020年10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於做好企業破產處置涉稅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蘇高法〔2020〕224號文,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江蘇破產案件中的稅務問題進行了明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 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
    破產案件受理後的法律程序有債務人有關人員的義務,個別的清償無效時對於管理人為給付,未履行的合同處理以及破產程序開始之後的民事訴訟多個方面。那麼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網友諮詢:破產案件受理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
  • 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對房貸的影響是什麼?
    破產法,無論是對於企業法人還是個人,不僅僅意味著破產清算,更意味著保護。個人破產法不再「一棍子打死」正當經營的破產法人或誠信個人,這對於當下財產登記制度和徵信制度正逐步完善中的中國,意義重大!「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 市區首例,「個人破產」!
    市區首例,「個人破產」!類似於「個人破產」柯城法院根據債務人祝某、程某的書面申請,結合債務人祝某、程某在執行案件中實際履行能力。裁定受理祝某、程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並指定浙江南孔律師事務所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的管理人。
  • 個人可以破產!又一地宣布了
    個人破產制度逐漸落地後,會有多少人申請破產?深圳市中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曾表示,當前,符合在深居住且連續參加深圳社保滿三年門檻的約有600萬人,參考香港每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大約為人口的千分之一這一比例,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為五六千件。「一開始申請人可能比較少,幾年後會慢慢增加並穩定下來。」
  • 廣東首例「個人破產」案公布
    南方日報訊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籲青 趙瑋瑋)1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1個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引發關注。盤活資金上百億元在推進企業破產案件審結方面,廣東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近三年來,共審結破產案件7387件,破產案件平均審限由25個月下降到12個月以內,促使2313家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市場,推動75家企業經破產重整、和解恢復生機,盤活資金上百億元。
  • 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實則是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補齊半部「破產法」鋪路。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16世紀: 法國各商業城市制定的處理逃往和欺詐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均以中世紀義大利城市法為藍本。
  • 大連中院出臺《關於簡化破產案件審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則1.本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對於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晰的申請破產案件、執行轉破產案件、強制清算轉破產清算案件,可以簡化審理程序。(4)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5)債務人財產無需變價或者易於變價的。(6)債務人已經人民法院強制清算,負債已確認完畢的。(7)其他適宜簡化審理程序的案件。
  •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四條 【案件管轄】適用本條例審理的個人破產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五條 【事務管理】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行使。第六條 【破產信息化】加強個人破產信息化建設,推動破產事務信息與政府政務信息互通共享。
  • 以「個人破產」機制守護創業創新
    其中,「王某慧、肖某翠個人債務清理案」成為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個人債務清理,也就是「個人破產」。近年來,對於個人破產,公眾關心關切,相關討論頗多。而全省首例,無疑具有風向標意義。個人破產會鼓勵「老賴」嗎?網絡上,不少人有此疑問。從該案不難看出,不會。王、肖夫婦之所以能走上「個人破產」之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誠信。正是得益於兩人的誠信表現,法院才將其納入「試點」。
  • 「春雨計劃」活動專欄| 誠信原則視閾下我國公民個人破產欺詐的...
    同年10月29日溫州中院聯合平陽法院通報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情況。同年1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蘇州市吳江法院及徐州市新沂法院等基層法院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不可否認,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在全國各地緊鑼密鼓地試點運行,個人破產法制度的推行對於推動我國全面依法治理、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公民個人的擺脫債務危機提供機會、為解決參與分配製度的局限性以及為化解目前大量執行不能案件而暢通退出路徑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