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依法實行特赦彰顯法治文明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8月29日,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的通過,意味著我國在時隔40年後再次實行特赦。就特赦的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
記者:什麼是特赦?此次特赦的依據和程序是什麼?
儲槐植:赦免是國家對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種法律制度,通常由國家元首根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特赦,是指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和刑法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據特定的目的、依據一定的標準實行特赦,即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國此次實行的特赦即屬於此種情形。
從程序上來看,根據我國現行國體、政體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赦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
記者:此次特赦的對象有何特點?釋放後會不會對社會造成現實危險?
儲槐植:歸納起來,此次特赦的對象主要限定為兩大類特殊類型的服刑罪犯。一大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徵。今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紀念日。特赦此類罪犯是和這一主題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另一大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我國刑法和刑事政策一貫堅持對特殊弱勢群體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1979年刑法與現行刑法都是如此。此次將「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為特赦對象,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
此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並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設定一定的服刑期限,既是為維護刑事判決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也是為了更好地判斷其釋放後是否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
記者:特赦有何價值和意義?
儲槐植:特赦制度有其存在的獨特的價值和意義。首先是政治上的考慮。為了紀念或慶祝某個重大歷史事件,實行特赦,可以激發全民族的愛國熱情、民族認同感和自豪感,有助於全民族的大團結。從黨和國家層面看,特赦還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
其次是從社會效果上的考慮。赦免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寬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實行一定範圍一定程度上的特赦,有助於緩解各種矛盾和衝突,消除對抗,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記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