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
邳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明確了禁放區域、禁放時間
以及相關處罰等規定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減少環境汙染,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邳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區及其他特定區域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為邳州市市區(南至運河大道、東南至連霍高速邳州城區段、東至隴海大道、北至環城北路、西至運河大道)、已建成的高新區區域、全市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域。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1、國家機關、軍事設施、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公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影劇院、體育場、公園、遊(娛)樂場、會堂、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大型百貨商店(場)、集市、商貿中心、繁華街道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及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4、輸變電設施、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糧、棉、油、麻、日用工業品等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6、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防護範圍內;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8、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前款規定的場所、區域,其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全年全時段。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責任分工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管、環保、殘聯、教育、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和教育引導等相關工作。街道、社區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實施工作。
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通告設攤兜售煙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門依據《徐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破壞環境衛生、城市綠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禁放區域內違規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七、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行政及以上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5日
來源: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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