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內容
■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 二、關於涉外結婚條件
■ 三、關於涉外結婚登記
■ 四、關於涉外離婚
本期講師
宋雯婷
成都市婦聯「蓉姐對你說」援助律師
青羊區婦聯「心調解·家家愛」維權工作站援助律師
四川省律協女律師聯誼會秘書長
大家好!我是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宋雯婷律師。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外經濟交往合作的大背景下,跨國投資、跨國婚姻越來越多,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涉外經濟和民事領域產生的法律問題也逐漸增多。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廣義來講,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關係,即婚姻家庭關係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或者是無國籍人,引起婚姻家庭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狹義來講,我國的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或者外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按照我國法律辦理結婚、復婚或離婚。
二、關於涉外結婚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若一方為我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三、關於涉外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四、關於涉外離婚
有的涉外婚姻由於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在語言、風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一旦雙方不能很好地溝通,都會成為婚姻的障礙,甚至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和方式。
1.登記離婚。在中國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沒有爭議的,可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注意的是,登記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託辦理。反之,如雙方的結婚登記未在我國內地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議登記離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協議登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訴訟離婚,都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但是,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判決的離婚。
希望今天所講解的法律知識能夠幫助到大家。今天我們就到這裡,下次將繼續講解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希望大家持續關注,謝謝。
相關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