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先後起訴了三起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後「黑吃黑」涉嫌盜竊的案件。
案例一
2019年3月,被告人喻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各辦理了一張個人銀行卡,後賣給他人,用於非法資金結算。沒多久,喻某某發現賣出的2張銀行卡中有資金流入,遂持本人身份證到銀行辦理掛失補卡手續,將銀行卡中的資金共計8.8萬餘元轉出據為己有。
案例二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後賣給他人,用於非法資金結算。遂後,唐某某發現其賣出的銀行卡內有資金流入,遂將自己的微信帳號與該銀行卡綁定,分10次將該銀行卡上的資金1.7 萬餘元轉出據為己有。
案例三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後賣給他人,用於非法資金結算。同月25日凌晨,李某某發現其賣出的農行卡中有資金流入,遂到農行辦理掛失補卡手續。李某某採取ATM取現、網上銀行轉帳的方式將該銀行帳戶中的資金7萬餘元據為已有。
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後「黑吃黑」掛失取錢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定性?經審查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背被害人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人的盜竊行為發生前,銀行卡中的資金屬於他人所有,存款所有人對銀行卡中的資金屬於事實上的支配狀態。三被告人雖然是名義上的持卡人,但此時其無法支配該存款。為了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三被告人持自己的身份證到發卡行辦理掛失補卡或者將銀行卡與自己的微信帳戶綁定,將他人佔有的存款轉走,該行為過程符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盜竊罪要件特徵,也完全符合「秘密竊取」的法律特徵。
因此即便銀行卡中的資金為非法資金,採取「黑吃黑」的方式也是構成盜竊犯罪的。
文字 | 萬新 編輯 | 梁豐婷
審核 | 胡宏
【來源:當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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