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是一件很日常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繼承糾紛案件並不是發生在那些所謂的有著豐厚財富的名人身上,諸如「賭王」,而是發生在普通人身上。
因為隨著經濟的發展,普通家庭和個人財富數量增加、財富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關係複雜化,外加他們其中有些人又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這些原因會共同導致遺產的範圍及數量難界定,繼承人之間矛盾尖銳,難以私下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只有通過訴訟析產確定遺產範圍和數量後,才能進行分割。
反觀那些資財雄厚的名人,他們在處理遺產問題上是非常有經驗且老道的,他們會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正確的處理遺產,以避免後代在繼承遺產中出現問題,導致資產出現惡意流失。
所以,對於普通人來說,準確了解掌握遺產繼承方面的一些法律規範,還是非常重要的。
不過,根據目前的情況,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前,我們在處理遺產繼承問題時適用的法律規範仍然是《繼承法》。而按照《繼承法》的規範處理遺產,若是遇到法定繼承,卻會存在一種被繼承人的財產得不到合理繼承,直接導致被繼承人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的情況。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因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先繼承,若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才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
而按照《繼承法》規定的內容,財產法定繼承除了按照上述兩種順序以及相應的繼承人進行繼承之外,是沒有規定第三種順序及其他可以繼承財產的人的,也就是說一旦遇到這兩種繼承順序以外的情形,遺產將無人可以繼承,最終只能依法收歸國有了。
大家想一想,這樣的規定合理嗎?小編的回答是,當然不合理。
我們不妨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其中的不合理之處。
丁大爺85歲了,在市中心有兩套價值500萬的房子,某一天丁大爺因突發心臟病突然離去,也沒有留下什麼遺囑。
丁大爺一生都充滿坎坷,40歲喪子,65歲老伴病逝,家裡也沒有孫子,自己的哥哥姐姐也相繼離去,唯獨還有兩個健在的侄子。按照目前的《繼承法》丁大爺的財產將無人可以繼承,只能按照《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收歸國家所有。可是老丁家是有後人的,若這樣處理丁大爺的私產顯然有些不合理。
所幸之處,《民法典》施行後這一情形將得到彌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此種代位繼承同《繼承法》第11條所言的代位繼承屬一個內容,在此不予討論,關鍵之處在其第二款。
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這一規範屬於《民法典》新增加的內容,是繼承編的一個亮點。這個第二款就是用來專門解決上述丁大爺這類繼承問題的。
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範,丁大爺的遺產將由其健在的兩個侄子繼承。
在這裡,千萬別以為《民法典》新增的這個內容只是白底黑字的在這擺著,看似很簡單,其實背後還暗藏著深厚的輩分邏輯。我們該怎樣理解呢?
其實新增的這一內容只是法定繼承順序中的一種例外情形。
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遺產繼承開始後,首先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若一個人活得很悲催,這三類親人都不在了,那就只能第二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若一個人活的不是悲催而是很悲慘,像丁大爺那樣的,這三類親人都沒有了,那怎麼辦呢?《民法典》認為,此種情況就應該在兄弟姐妹這一脈上進行代位繼承,也就是由兄弟姐妹的子女進行繼承,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侄子、侄女。
對於侄子、侄女的範圍,千萬別局限於我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有同姓的一個家族的侄子、侄女那麼簡單,這其中可包含著被繼承人姐姐或妹妹的子女,諸如那些異姓的舅侄、姑侄(姑媽的子女)、姨侄(姨媽的子女)等等都屬於這裡面的。
這樣一來,可以繼承的範圍將大大增加,這也就減少了私人財產因為得不到繼承而被收為國有的可能性,這樣規定是不是顯得更加合理且有溫度呢?
有人說,那要是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沒有了怎麼辦?大家想一想,人活一世,最後連兄弟姐妹的子女都不在了,這又將是一種什麼樣的慘狀。若真是這樣,那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收歸國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