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年輕的國王路易十四從攝政王手中接過了法國的全部權力,這將被證明是一個轉折點。直到18世紀80年代法國才結束了無法控制的狀態。不僅如此,在接下來的半個世紀裡,法國展現出了令人驚訝的軍事和外交力量,成為了歐洲大陸上首屈一指的大國。其國王也成為君主的樣板,承載著絕對君主制的新願景,並且主宰了一個法國文化傳承的黃金時代。在同一年,1660年,查理二世結束了流亡生涯,成為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國王。首先,君主制從一場甚至比投石黨運動更重大的政治危機中存活下來,但是其結果卻和法國迥然不同。一方面,儘管面臨更嚴重的憲法危機,而且1688年另一個斯圖亞特國王也被廢黜了,這個國家卻再也沒有經歷內戰。
在復闢時期出現了皇家常備軍,最後一次英格蘭人的叛亂(1685年一些心懷不滿的王位覬覦者帶領幾千名被蒙蔽了的「鄉巴佬」走向了災難)也沒有嚴重地威脅到政權。這些有產階級們害怕重啟內戰和軍事統治。法國和英格蘭,這兩個將在下一個世紀成為主要大國的國家,通過極為不同的方式解決了國內的危機,其居民付出的代價也有天壤之別。法國的稅收帶來了比在英格蘭沉重得多的負擔。由於胡格諾派在投石黨運動期間支持君主制,路易十四雖然被宗教異議者嚴重地困擾著但還是對他們保持了容忍,而隨著時間流逝,這些人在英格蘭越來越受寵了。
當個人君主制的力量在法國顯著增強時它在英吉利海峽的彼岸卻萎縮了。查理二世在心照不宣的條件下回到了他的王國;40年後他的王位被同樣依照法律卻成為契約君主的人取代了。在一個激烈的宗教衝突仍然存在的時代,如此的差異給兩個君主制國家的關係帶來了嚴重的裂痕,由此導致的爭端使雙方進一步意識到了它們之間的差異。然而,這些差異以及由此引發的討論,都掩蓋了一個共同的趨勢。
在重要的問題上,兩國都提高了政府的有效力量,儘管完全建立在不同的憲法基礎上。從某些方面來說英格蘭曾經是最有可能建立君主集權制的歐洲國家。自從盎格魯-撒克遜時代以來,皇家的法統就遍布了整個王國(至少在理論上如此)。從法國分離而遺失了金雀花王朝的遺產,這在漫長的歷史中給英格蘭王室帶來了好處:降低了在歐洲大陸耗資不菲的軍事介入的可能。從15世紀貴族之間的爭奪中出現了一個王朝,它在聚集和引導英格蘭的自我認知方面比同時期的任何一個王朝都明顯成功。
接下來的英格蘭宗教改革將修道院和教會的財產交到了國王手中,國王從此成為了英格蘭國教會的首領,這能為皇家權力的集中提供巨大的財政支持。然而,這種情況指向了另一個方向。英格蘭的宗教改革是通過議會的法令進行的。亨利八世,一個潛在的專制君主,允許議會有權為重要的事情立法,這就使以後的國王在主要事務上如果得不到議會支持獨自行動會很困難。
更重要的還在於,這給一些思想以新的力量,即:除非有文化和傳統確立的、在心理上已經內化的主觀限制,或者由環境造成的實際原因,否則不能限制立法機構。這種影響在一段時間內被教義問題阻礙了,但是在瑪麗嘗試恢復舊秩序之後,她同父異母的妹妹伊莉莎白一世使議會立法規定她保留其父親王位的本質;英吉利海峽,或者說英格蘭的海峽,就像它從此被稱呼的那樣,在教義上是天主教的但卻處在一個被議會認可的皇權統治下。英格蘭很快就捲入了與天主教王國西班牙的戰爭,因為後者決定在其土地上根除異端。這更加強化了新教徒的民族認同感。
這些外在環境(也有其他因素,包括個性)與那些更古老的歷史遺產一起,成為塑造17世紀憲政爭端樣式的力量,因此對於這些暴力和混亂而言,它們最後的絕跡對合法主權國家的影響程度小於對那些傳承下去的應該執掌主權和分享權力的人。在18世紀只有很少的英國人準備好宣稱,國王在議會裡制定的法律的潛在範圍除了可行性以外還有限制。這個結論當1688年英格蘭的政治集團拒絕斯圖亞特王朝的男性直系繼承王位並廢黜了詹姆斯二世時就已經不言自明了。
人們相信他試圖倒退150年的歷史,使英格蘭重新成為一個羅馬天主教國家;而他的女兒瑪麗和她的丈夫——毫無疑問是一個新教徒的荷蘭奧蘭治親王威廉,就不會帶來這種危險;他們被加以條件限制登上了王位。英格蘭現在終於明白無誤地以一個憲政國家的身份開始運作了。這個國家的方向從此被共同確定;它主要的組成部分是議會下院,該院基本掌握在土地所有者手中,這個階級大部分成員是坐在議會上院的。君主仍然保有自己的一些重要權力,但是他的顧問們控制了議會下院,這一點隨後越來越清晰了。立法主權是議會頭頂的桂冠,能夠通過法令做任何事。
儘管一個所謂的《權利法案》在1689年通過了,但它也只是個法令,像其他法令一樣有可能被廢止。在歐洲大陸那些仍然保護特權的國家沒有這種議會豁免權存在,也沒有人權和自然權利如此對議會敞開著的。英格蘭人對於權力過於集中的危險的回答是確保議會只能按照社會上力量最強者的願望來行事,並保留了在必要時進行革命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