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15日訊 1網絡上輿論四起,不過,13日晚,福建檢察機關回應了這起案件:目前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尚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是否會擔責,實際上還沒有一個定論。
針對網絡聲音,海都記者採訪了律師和法學專家,聽聽他們的說法。
【網議】
是否該擔責成焦點
在這些大量參與討論的網友中,對於「追小偷致其摔死」是否該擔責,網友針鋒相對。
微博大V「@段郎說事」,微博認證為九江市公安局民警段興焱,微博粉絲108萬。他就此事發表了頭條文章《說說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過失死被起訴》。文章稱,「這則報導比較簡單,未知詳情,如果報導屬實,我認為當時情況下有人追抓小偷是本能反應,怎麼可能會聯想到拉扯小偷會有『雨天摔倒致死』後果?照這樣下去,還有誰敢見義勇為?同理,如果警察在抓捕小偷拉扯中,也不小心有小偷意外死亡,那警察是不是也要被追責?那還有誰願意當警察?」
昨日,《新京報》還以《追小偷致死被起訴,司法勿違背常理》為題,發布了評論文章,評論指出,「雖然從情理上來說,追小偷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但見義勇為也有邊界。如果小偷死亡與追趕和拉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當事人的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現實中,很多人都為追小偷致死獲罪鳴冤,無非認為小偷逃跑摔死罪有應得,過失致人死亡罪等於在保護犯罪嫌疑人。然而,理性地看,相對於失主被偷的錢物,被追失去的生命是不是代價太大?再假設,如果沒有對犯罪嫌疑人生命權的基本保護,又會不會導致犯罪行為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現私刑洩憤的局面?倘若如此,恐怕會加劇社會犯罪的暴力程度,形成惡性循環,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專家說法】
關鍵看是否應當預見小偷逃跑中會摔死
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羅平律師認為,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關鍵是看當事人追趕抓捕小偷時,是否應當預見到其抓捕行為會導致小偷摔死。
如果應當預見,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不能預見的,則屬於意外事件而當事人無罪。而是否能預見,應根據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具體到本案,根據檢察機關的介紹看,藍某追趕小偷拉扯其衣袖的行為,是基於行使公民扭送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利,這種行為不具違法性,且不具有攻擊性,風險較小,完全在抓捕扭送的合理範圍內。作為正常人難以預見小偷為掙脫而摔倒頭顱損失致死,小偷的摔傷應該是介入的偶然因素,因此藍某不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苛責。
羅平律師在此提醒,今後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應注意抓捕、扭送行為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儘量防止以暴力方式對小偷造成人身傷害,並且注意不要將小偷人身陷入較大的風險中而步步緊逼,如車輛如流的公路上,地形複雜的山路或河流等,畢竟作為人的生命權應當優先於財產權考慮的。否則追捕小偷的人,可能超過合法抓捕的範圍,構成犯罪。
公民有扭送小偷的權利
一定範圍內受法律允許和鼓勵
根據檢察機關等已披露的有限信息,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吳情樹認為:
1.正不能向不正讓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公民在追小偷的過程中,屬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準備扭送,這種扭送是公民的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這種扭送或者想要扭送的行為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都是法律所允許和鼓勵的;
2.這也是公民的一種私力救濟行為,允許其行為造成一定的風險和後果,而小偷雖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後面被追的過程中,是由於路滑,在和業主身體接觸和扭打中摔倒的,這是自己陷入危險,造成的結果是否要全部承擔,還需要做具體判斷;
3.業主的行為既然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那麼,儘管該行為與小偷摔倒,導致死亡有因果關係,但只要業主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也不能將死亡結果歸責於業主;
4.業主在主觀上是否已經盡到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已經盡到了,那麼,就不應該對其進行譴責,即,業主主觀上沒有責任。綜上,由於該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法益侵害,但這種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許的,故不存在不法行為,且主觀上也沒有責任,故不構成犯罪,可以認定為意外事件。
吳情樹認為,有關部門在審查本案的指導思想上,必須堅持「正不能向不正讓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精神,以弘揚社會正義和正氣或者正能量為目標,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責任編輯:蔣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