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傑去年3月入職一家化妝品公司,擔任銷售一職。最近幾個月他的業績一直沒有達標,參加了公司的業務培訓後業績依然不理想。上個月,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為由,在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後,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小傑提出單位是否應該再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給他,公司卻說已經額外支付他一個月工資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公司的說法對嗎?
如果職工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讓我們也來了解一下
兩年前,小許與一家製造業企業籤訂3年期勞動合同,擔任市場部助理一職,上個月底,公司提出提前與小許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協商一致後,小許離職。公司表示,由於雙方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小許的朋友提醒他,勞動合同法上好像不是這麼寫的。那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來源:松江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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