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孫江華 記者 嚴君臣)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籤,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7月28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落下帷幕。
據介紹,2018年7月5日,洪某來到天力公司承建的達達家園項目部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籤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天力公司未與洪某續籤勞動合同,洪某離職。因對經濟補償金未能協商一致,洪某訴至法院要求天力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對於勞動關係終止的原因,天力公司主張因洪某違反勞動紀律而對其進行開除,但沒有提供證據。同時天力公司沒能提供證據證明洪某拒絕續籤合同。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並未有證據表明洪某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天力公司主張洪某因違反勞動紀律被開除,也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判決天力公司應當支付洪某經濟補償金4500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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