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e問e答】未經登記情況下,土地經營權應該歸誰?

2020-12-22 澎湃新聞

【生活中的民法典·e問e答】未經登記情況下,土地經營權應該歸誰?

2020-12-18 15: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賀某是平安村村民,從平安村村委會承包耕地一塊。賀某因舉家外出打工,家中耕地無人照料,遂將耕地經營權流轉給周某,期限為六年。二人訂立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沒有辦理土地經營權登記,周某也因其他原因沒有實際佔有土地。之後,賀某得知某公司為了種植基因改良作物,正向平安村村民徵集租賃土地經營權,出價較高。賀某遂又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某公司,雙方籤訂了土地經營權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十年,並辦理了土地經營權登記。某公司取得土地後,即在土地上種植了改良作物。周某得知上述情況後,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還土地。

那周某要求某公司返還土地的請求

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據此,土地經營權流轉採「登記對抗主義」,受讓方自合同生效時起即取得土地經營權,如果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上述案件中,周某在與賀某訂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時生效時即取得了土地經營權,但未辦理登記,也未實際佔有,周某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周某未實際佔有,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某公司無從得知土地真實的權屬情況,應為善意第三人。某公司依據土地經營權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並辦理了土地經營權登記,其對土地有權佔有,周某無權要求某公司返還土地。

End

供稿單位:惠山法院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原標題:《【生活中的民法典·e問e答】未經登記情況下,土地經營權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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