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將正式實施,目前所有的老版本重疾險將全部停售;而在新規之前購買的舊版本重疾險將獲得「擇優理賠」的特殊待遇,還在觀望的朋友們可以抓緊時間了解了。很多網友問到老菊,大家都只知道有些疾病賠付難度加大了,有些賠付難度降低了,有的賠付條件更加明確了;但是具體都是哪些疾病與舊規有所區別,是更容易賠還是更難賠,許多人還不太清楚。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下。
惡性腫瘤
舊規賠付標準: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見 10.33]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 分期為 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新規賠付標準: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 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 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 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 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3、6、9(惡性腫瘤)範疇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屬於「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範圍內:
(1)ICD-O-3 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 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範疇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 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 度惡性腫瘤等;(2)TNM 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3)TNM 分期為 T1N0M0 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5)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6)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 WHO 分級為 G1 級別(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結論:理賠條件相對更加嚴格
急性心肌梗塞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Ⅰ 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 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 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Ⅳ 發病 90 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 50%。
新規賠付標準: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於冠狀動脈閉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嚴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壞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必須依 據國際國內診斷標準,符合(1)檢測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 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2)同時存在下列之一的證據,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狀、新發生的缺血性心電圖改變、新生成的 病理性 Q 波、影像學證據顯示有新出現的心肌活性喪失或新出現 局部室壁運動異常、冠脈造影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標準被明確診斷為急性心肌 梗死,並且必須同時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心肌損傷標誌物肌鈣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檢測 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 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現左心室收縮功能下降,在確診 6 周以後,檢測左 室射血分數(LVEF)低於 50%(不含);
(4)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發的乳頭肌功能失調或斷裂引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出現的室壁瘤; (6)出現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鈣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定義更加明確,減少理賠糾紛,新規影響不大
冠狀動脈搭橋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 、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包進行的冠狀動 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所有未切開心包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心臟瓣膜手術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臟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所有未切開心臟的心臟瓣膜介入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主動脈手術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創傷,已經實施了開胸(含胸腔鏡下)或開腹(含腹腔鏡下)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 動脈血管、主動脈創傷後修復的手術。主動脈指升主動脈、主動 脈弓和降主動脈(含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升主動脈、 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實施開胸或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舊規賠付標準: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 30mmHg。
新規賠付標準: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 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 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在 36mmHg(含) 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嚴格
神經系統相關疾病(一)
三、腦中風後遺症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 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定義更加明確,減少理賠糾紛,新規影響不大
良性腦腫瘤
舊規賠付標準: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
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
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Ⅰ 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Ⅱ 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 、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起源於腦、腦神經、腦被膜的非惡性腫瘤,ICD-O-3 腫瘤
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範疇,並 已經引起顱內壓升高或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出現視乳頭水腫或視 覺受損、聽覺受損、面部或肢體癱瘓、癲癇等,須由頭顱斷層掃 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 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已經實施了開顱進行的顱內腫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術;
(2)已經實施了針對顱內腫瘤的放射治療,如γ刀、質子 重離子治療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腦垂體瘤;
(2)腦囊腫; (3)顱內血管性疾病(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海綿
狀血管瘤、毛細血管擴張症等)。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
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疾病 180 天后, 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深度昏迷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 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CS,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他 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癱瘓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功 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 仍然完全僵硬,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精神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 等,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 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 查證實,並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1)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阿爾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類型痴呆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神經系統相關疾病(二)
嚴重腦損傷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 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 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 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舊規賠付標準: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痺、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繼發性帕金森症候群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遲緩、 靜止性震顫或肌強直等,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 或三項以上。繼發性帕金森症候群、帕金森疊加症候群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舊規賠付標準: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痺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新規賠付標準: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痺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 縮性側索硬化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 條件:(1)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2)呼吸肌麻痺導致嚴重呼吸困難,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 機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語言能力喪失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 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器官移植與免疫系統疾病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舊規賠付標準: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 肝臟、心臟、肺臟或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 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移植手術。
結論:增加了內容範圍,保障範圍更加廣泛
終末期腎病
舊規賠付標準: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據腎臟病預後質量倡議(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達到慢性腎臟病 5 期,且經診斷後 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規律性透析是指每周 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
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Ⅱ 肝性腦病;
Ⅲ B 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Ⅳ 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2)肝性腦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持續性黃疸; Ⅱ 腹水; Ⅲ 肝性腦病; Ⅳ 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的肝衰竭,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2)腹水;(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Ⅱ 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 ≤0.5×109/L ;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 ≤20×109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 減少及血小板減少,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骨髓細胞增 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則殘存的造血細胞 應<30%;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中的兩項: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2網織紅細胞計數<20×109/L;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多個肢體缺失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 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雙耳失聰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 9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等 於 91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雙目失明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Ⅲ 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 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 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3)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III度燒傷
舊規賠付標準: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新規賠付標準:
指燒傷程度為III度,且III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結論:無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