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菊思貨」重疾新規28項疾病,哪些疾病更難理賠了?

2020-12-23 老菊思貨

2021年2月1日新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將正式實施,目前所有的老版本重疾險將全部停售;而在新規之前購買的舊版本重疾險將獲得「擇優理賠」的特殊待遇,還在觀望的朋友們可以抓緊時間了解了。很多網友問到老菊,大家都只知道有些疾病賠付難度加大了,有些賠付難度降低了,有的賠付條件更加明確了;但是具體都是哪些疾病與舊規有所區別,是更容易賠還是更難賠,許多人還不太清楚。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下。

惡性腫瘤

舊規賠付標準: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見 10.33]的惡性腫瘤範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 分期為 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新規賠付標準: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 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 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 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 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3、6、9(惡性腫瘤)範疇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屬於「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範圍內:

(1)ICD-O-3 腫瘤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 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範疇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 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 度惡性腫瘤等;(2)TNM 分期為I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3)TNM 分期為 T1N0M0 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5)相當於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6)相當於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 WHO 分級為 G1 級別(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結論:理賠條件相對更加嚴格

急性心肌梗塞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Ⅰ 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Ⅱ 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Ⅲ 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Ⅳ 發病 90 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 50%。

新規賠付標準: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於冠狀動脈閉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嚴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壞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必須依 據國際國內診斷標準,符合(1)檢測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鈣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動態變化,至少一次達到或 超過心肌梗死的臨床診斷標準;(2)同時存在下列之一的證據,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狀、新發生的缺血性心電圖改變、新生成的 病理性 Q 波、影像學證據顯示有新出現的心肌活性喪失或新出現 局部室壁運動異常、冠脈造影證實存在冠狀動脈血栓。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標準被明確診斷為急性心肌 梗死,並且必須同時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心肌損傷標誌物肌鈣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檢測 結果達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檢測結果達 到該檢驗正常參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現左心室收縮功能下降,在確診 6 周以後,檢測左 室射血分數(LVEF)低於 50%(不含);

(4)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發的乳頭肌功能失調或斷裂引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學檢查證實存在新出現的室壁瘤; (6)出現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鈣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定義更加明確,減少理賠糾紛,新規影響不大

冠狀動脈搭橋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 、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包進行的冠狀動 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所有未切開心包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心臟瓣膜手術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已經實施了切開心臟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所有未切開心臟的心臟瓣膜介入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主動脈手術

舊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或主動脈創傷,已經實施了開胸(含胸腔鏡下)或開腹(含腹腔鏡下)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 動脈血管、主動脈創傷後修復的手術。主動脈指升主動脈、主動 脈弓和降主動脈(含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升主動脈、 主動脈弓和降主動脈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實施開胸或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

舊規賠付標準: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 30mmHg。

新規賠付標準: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 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 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在 36mmHg(含) 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嚴格

神經系統相關疾病(一)

三、腦中風後遺症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 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定義更加明確,減少理賠糾紛,新規影響不大

良性腦腫瘤

舊規賠付標準: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

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

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Ⅰ 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Ⅱ 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 、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起源於腦、腦神經、腦被膜的非惡性腫瘤,ICD-O-3 腫瘤

形態學編碼屬於 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範疇,並 已經引起顱內壓升高或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出現視乳頭水腫或視 覺受損、聽覺受損、面部或肢體癱瘓、癲癇等,須由頭顱斷層掃 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 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已經實施了開顱進行的顱內腫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術;

(2)已經實施了針對顱內腫瘤的放射治療,如γ刀、質子 重離子治療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腦垂體瘤;

(2)腦囊腫; (3)顱內血管性疾病(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海綿

狀血管瘤、毛細血管擴張症等)。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

後,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疾病 180 天后, 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

(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深度昏迷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 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CS,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他 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癱瘓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功 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 仍然完全僵硬,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嚴重的認知功能障礙、精神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 等,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 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 查證實,並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1)由具有評估資格的專科醫生根據臨床痴呆評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阿爾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類型痴呆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神經系統相關疾病(二)

嚴重腦損傷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Ⅰ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Ⅱ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Ⅲ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 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 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 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至少一種障礙:(1)一肢(含)以上肢體肌力 2 級(含)以下; (2)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或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

舊規賠付標準: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痺、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繼發性帕金森症候群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遲緩、 靜止性震顫或肌強直等,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自主生 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 或三項以上。繼發性帕金森症候群、帕金森疊加症候群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舊規賠付標準: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痺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新規賠付標準: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痺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 縮性側索硬化症,經相關專科醫生確診,且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 條件:(1)嚴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礙;(2)呼吸肌麻痺導致嚴重呼吸困難,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 機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 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結論:理賠條件更加寬鬆

語言能力喪失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 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器官移植與免疫系統疾病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舊規賠付標準: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 肝臟、心臟、肺臟或小腸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 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移植手術。

結論:增加了內容範圍,保障範圍更加廣泛

終末期腎病

舊規賠付標準: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新規賠付標準: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據腎臟病預後質量倡議(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達到慢性腎臟病 5 期,且經診斷後 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規律性透析是指每周 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

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Ⅱ 肝性腦病;

Ⅲ B 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Ⅳ 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2)肝性腦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持續性黃疸; Ⅱ 腹水; Ⅲ 肝性腦病; Ⅳ 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的肝衰竭,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2)腹水;(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Ⅰ 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Ⅱ 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 ≤0.5×109/L ;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 ≤20×109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 減少及血小板減少,且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骨髓細胞增 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則殘存的造血細胞 應<30%;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中的兩項: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2網織紅細胞計數<20×109/L;

(3)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多個肢體缺失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 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雙耳失聰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 9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等 於 91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雙目失明

舊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Ⅰ 眼球缺失或摘除; Ⅱ 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Ⅲ 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新規賠付標準: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 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矯正視力低於 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 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3)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結論:新舊規範整體差別不大

嚴重III度燒傷

舊規賠付標準: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新規賠付標準:

指燒傷程度為III度,且III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結論: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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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規後的第一款新重疾是這個樣子的
    >01、他長什麼樣產品叫粵港澳大灣區重疾險,分A,B兩款A款僅含新規定義下的28種重疾+3種輕症+身故責任,參考意義並不大。18-60歲,61歲後的特定疾病理賠,上表後兩列中標藍的屬於這次新規下前28種重大疾病下的病種18-60歲針對的特定疾病,目前並沒有參考數據支撐發生概率要多一些61歲後的老年特定疾病也是個閃光點,畢竟目前市面上的特定疾病大多只是針對少兒,普通男女,大灣區重疾把帕金森和阿爾茨海默症提出來,還是很有意義的
  • 平安人壽寧夏分公司舉行重疾理賠擇優發布會
    寧夏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呂志祥在發布會上表示,中國銀保監會於2020年11月5日下發了關於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新規修訂後,不僅重新界定了重疾定義的內涵,更主要是擴展了重大疾病的範圍,增加了病種的數量,適度擴展了保險保障範圍。
  • 協會規定的全部25種重大疾病幾乎覆蓋大部分重大疾病理賠
    業內人士表示,在各家的重大疾病保險保費中,癌症的風險保費佔比通常在60%以上,在實際的重疾險理賠中,癌症的理賠佔比也在60%-70%。如果,加上原位癌、心臟病(心肌梗塞)和腦中風等,基本上可以佔到重疾理賠的80%-90%。很多增加的病種,為公司將某項重大疾病進行拆分或添加發病率極低的疾病。因此,有營銷員表示,重大疾病病種數量在30-40種即可。
  • 新舊重疾定義更替 到底該不該買保險?怎麼買
    先來看看兩組商業保險理賠數據 據「1」1月6日,慧擇公布2020年全年理賠數據報告,報告顯示,2020年慧擇累計協助理賠案件數達值得注意的是,近4成用戶重疾險理賠額不足30萬元,21~40歲的中青年患病比例最高,40歲以後心腦血管引發的重疾及身故案件不容小視。 數據顯示,40歲以前,呼吸系統疾病由於易侵蝕、難發現、發病快等特點,成為了這個年齡段人群的高發病症。40歲以後,免疫力下降,血管開始老化,心腦血管疾病開始成為人們的主要病因。
  • 重疾險新規解讀:重疾險新規什麼時候實行?重疾險新規之前買還是...
    2020年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並向行業開展徵求意見工作。 於是乎,甲狀腺癌剔除重疾範圍這類謠言總會被從業者拿來宣傳。
  • 重疾新規,這裡有你想了解的全部內容
    但是很多朋友還不清楚重疾險到底是啥玩意,更不要說老產品退出的影響了,於是不禁會發出這樣的靈魂提問——下面我們就要來說說/重疾新規是啥玩意兒,有什麼影響?/通俗來講,重疾險就是保大病的。當被保人得了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賠付約定的保險金額。重疾新定義,就是指重疾險的理賠條件,直接關係到以後的重疾險怎麼賠、賠多少。
  • 重大疾病險規範要重新修訂了!
    1、原國家規定的25種必備重疾,現在變成28種,增加3項疾病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腸炎】 其中【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和【嚴重潰瘍性腸炎】在很多重疾險種已經包含了。
  • 深圳「專屬重大疾病保險」1月12日上線銷售 涵蓋28種重疾保障
    記者了解到,行業統一標準規定的28種疾病,發病率高、對身體健康及家庭經濟影響大,是普通百姓急需保障的重大疾病,專屬重大疾病保險聚焦此28種重大疾病,可有效降低被保險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風險,為個人及家庭抵禦高風險重疾豎起一道屏障。
  • 舊版重疾險月底停售 保險公司力推重疾擇優理賠方案
    新重疾定義及新重疾表主要包括三大重點:優化重疾定義範圍,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擴展至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建立重疾分級體系,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規定每種輕度疾病的累計保險金額分別不高於相應重度疾病保險金額的30%(徵求意見稿為20%),將甲狀腺癌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早期甲狀腺癌確認為輕症);重疾發生率表更符合被保險人特徵,其中2007版新定義重疾發生率(用於舊產品準備金評估
  • 重疾險新規:將惡性腫瘤等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級
    重疾險新規:將惡性腫瘤等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級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 2020-11-05 15:28
  • 中意人壽關於重大疾病理賠「擇優」方案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2020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醫師協會正式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2020版重疾規範」)。中意人壽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經營理念,堅決履行對客戶的保障承諾,主動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推出重大疾病理賠「擇優」方案,有關情況公告如下:一、適用對象中意人壽適用「2007版重疾規範」重大疾病定義的產品。
  • 實力寵客,平安人壽擇優理賠權益奉上
    新規設置過渡期截至21年1月31日,此後使用2007版標準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將不得再繼續銷售。隨著新舊重疾定義交接的最後期限進入倒計時,很多關注重疾保險的朋友也越來越焦慮,是新產品好還是舊產品好?要不要搶購舊產品?過往的產品會不會過時,要不要換成新定義的產品?解答這些疑惑,我們還是要從本次重疾定義修訂說起。
  • 中國平安人壽推出重大疾病擇優理賠方案
    □記者 王新蕾 報導  本報濟南訊 12月19日,平安人壽山東分公司在濟南召開重疾擇優方案發布會,向保險代理人介紹了中國平安人壽重大疾病擇優理賠方案。  今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正式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在重疾險新定義發布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明確了新舊產品的過渡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這意味著此後保險公司不得繼續銷售基於舊規範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