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光燈位是舞檯燈位系統中最重要的照明燈位,也是最難處理好的燈位.
面光是設置在鏡框式舞臺外觀眾廳上部,由性能良好的長焦聚光燈組向舞臺內投射的光位.它的主要照明任務是照明演員在舞臺前區的表演,但也要兼顧面光上的追光以及面光替代臺口頂光向後區布光的需要,因此面光的投射儘可能地向舞臺深度發展.
面光位置的選擇如果不考慮其它因素的附加條件,那麼鏡框外的觀眾廳頂部,觀眾廳樓座挑臺前沿,以及樓座觀眾廳後部等處皆可設置面光.但要為表演前區的照明選擇最佳投光位置卻是十分複雜的難題,因為它需要考慮許多相關因素.諸如面光的投射角度、投射深度、射距以及燈位高度等幾種主要功能因素.在滿足面光功能的同時,還要考慮面光燈位與觀眾廳頂部建築關係,建築臺口高度,樓座觀眾視線遮擋,以及建築聲學和觀眾廳空間裝潢處理的完整……等相關因素的結合.
1.角度
面光角度是對人物位於舞臺前沿表演時能否獲得良好的照明效果的重要因素.角度確定方法:面光燈具的光軸線到臺口O點(此點定為鏡框臺口牆的中心線,因為它是固定不變,易於確認的線)與舞臺地面的夾角為45°~50°,即OA、OB兩條不同角度的光軸線.面光射角不宜大於50°或小於45°.大於50°演員活動到舞臺前沿,由於臉部陰影增加使人物臉部光照減少而降低人物照明的亮度感.小於45°,雖然能提高人物照明的亮度感,而且易於向舞臺深度投射.但人物或景物的背後投影隨深度的變化相對增長.而且燈位離臺口距離也相對增大,燈具射距更遠.
如設第二道面光,其主要照明任務應是樂池升起作為伸出舞臺時的表演照明,其投射角度應使面光燈具投射光軸到升降樂池前沿與伸出臺面的夾角為45°~50°.
2.深度
主要是指第一道面光的投射深度.
作為面光的主要任務是保證表演前區的良好照明,但也要考慮面光上的追光儘可能地爭取向舞臺深度照射,嚴格的要求應將追光照射深度設定在舞臺後牆的地面(E點).是否能射到E點,又取決於建築臺口、演出臺口和面光高度三者關係的限定.劇場建築設計時對演出實用高度的估計與限定常被忽視.應該在建築臺口高度確定後,同時考慮根據劇場規模和一般演出規律,確定演出臺口允許下降的極限,這個極限便是臺口最低高度.例如,建築臺口高9m,允許演出臺口下降的最低高度為8m(F點),將EF連線延長交於OA線上A1點和OB線上B1點.A1B1線就是演出臺口8m高時的面光最高限位.再如,建築臺口高9m,允許演出臺口下降最低高度為7m(G點),將EG連線延長交於OA線上A2點和OB線上B2點,A2B2線就是演出臺口7m高時的面光最高限位.
這裡需要補充說明臺口高、寬度的概念,應有"建築臺口"與"演出臺口"兩個概念.在劇場建築設計時只有建築臺口的高與寬,但在實際使用時常在建築臺口以後,根據演出高、寬度的需要用臺口簷側幕或假臺口吊橋與側光架縮小臺口高與寬,通稱"演出臺口".演出臺口的縮小對面光、外側光向舞臺內照射範圍有一定影響.建築設計時對面光、外側光的選位,必須考慮到演出臺口的可變因素.
3.高度
指面光燈具至舞臺地面的高度,也是面光燈選點的最低限位.一般設定面光燈具高於建築臺口1m為最低限位.例如圖中9m高的建築臺口,面光燈的最低限位便是10m高.那麼在OA-OB範圍內10m高的CD線便是燈具選位的最低限位線.
4.射距
在滿足投射角度和投射深度前題下,為了爭取面光投向舞臺的照度,投射距離不應太遠,一般要求從面光燈具發光點到臺口O點的距離,最好控制在15m以內的射距(最遠射距不宜超過20m)──實際上演員在鏡框內的表演還要遠於此射距參數的距離.隨著射距的加大,光照度的降低,對面光燈種的選擇將會增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