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為書,值得久讀;好友如酒,需要細品;老友是詩,必須循韻;摯友乃天,一生所求。新年在即,金雅全體律師預祝各位新老朋友牛年快樂,牛氣沖天!
春節作為我國的傳統節日,必然少不了聚餐,娛樂,酒文化作為傳統春節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悠久的歷史,酒作為一種交際媒介,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擴大交際圈、結識朋友,也可以拉近距離、增進感情,許多老闆也將酒桌作為談判的戰場,有人說過:生意成不成,完全看酒喝的到位不到位。但是您知道嗎,喝酒可能也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王某近親屬訴張某、祁某等人生命權糾紛
2015年1月30日,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原告逝者王某的妻、兒將被告張某夫婦、祁某夫婦、祁某的弟弟小軍、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賠償王某的死亡賠償金、搶救治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共計98065元。庭前,經法官多次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該案以撤訴終結。
原被告描述事實如下:2014年11月,被告祁某打電話給王某,需要王某幫助其姐姐、姐夫張某夫婦搬新家移空調。事畢,祁某夫婦宴請王某以表示感謝。王某夫婦、祁某夫婦及其弟弟小軍、張某夫婦、平某均參加宴席。在宴席間,王某不勝酒力,喝醉。在回家途中,王某由於醉酒而摔倒,摔傷頭部,第二天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的妻、兒認為王某的死亡系幾個被告極力勸酒喝醉導致的,且事發後,幾個被告未盡到安撫及賠償責任,故將被告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後,法院查明,當天宴請王某夫婦均參加宴席,王某喝醉酒,王某的妻子是知情的,且王某的妻子開車帶王某,二人是共同回家的。得知王某摔倒,幾個被告均打電話給王某夫婦了解情況,王某夫婦當時均說沒有什麼事,不曾想到王某會摔亡。考慮到各被告和王某系多年朋友關係,以及各被告未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在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各被告均同意以親情的名義給付王某的妻、兒經濟幫助45000元,王某的妻、兒撤訴。該案圓滿得到解決。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宴席間喝醉,在回家途中,其由於醉酒而摔倒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宴席舉辦者以共同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可認定宴席舉辦者及共同飲酒人可酌情補償受害人損失。
高某家人訴張某生命權糾紛案
張某邀請幾位好友一起吃夜宵,其好友高某醉酒駕車回家發生車禍當場死亡。9月1日,張某作為當晚活動的組織者,被餘干縣人民法院判決賠償高某家人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7萬餘元。
當晚,高某飲用啤酒後,於次日凌晨2時許醉酒駕駛助力車回家,車輛碰到道路南側路沿條石發生車禍,高某當場死亡。經相關部門檢測,高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6.0mg/100ml。2014年6月12日,餘干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了《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造成高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高某無證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經過十字路口未減速慢行。
此後,高某的家人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當晚同桌喝酒的幾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張某作為夜宵的組織者,應當承擔最主要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組織者,在知道高某飲酒後,未提醒、勸告其少飲酒,亦未將高某安全送到家或是通知其親友接送,導致高某發生交通事故,故認定張某未能盡到應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幾個人均第一次與高某認識及飲酒,同時均未對高某進行勸酒或是灌酒行為,不存在過錯,也未違反法定義務,故無須承擔責任。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過量飲酒給自己騎車帶來的嚴重後果,卻沒有引起自己的高度重視,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當減輕組織者張某的民事責任。受害人高某本人不注意照顧自己,過錯明顯,根據民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原則,高某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而組織者張某承擔10%的責任。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宴席間喝醉,在回家途中,其由於醉酒而摔倒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宴席舉辦者以共同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可認定宴席舉辦者及共同飲酒人可酌情補償受害人損失。
王某、關某與敖某、洮南市某海鮮自助烤肉活魚火鍋店等生命權、健康權糾紛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14日晚,王某委託關某請為王某施工的瓦工劉某、商某等人去洮南市某海鮮自助烤肉活魚火鍋店吃飯,敖某兒子劉某寶與周某、李某、溫某、田某坐一桌,關某、劉某、商某坐一桌,劉某、商某飯後先行離開,關某又去劉某寶等人飯桌中與他們一起喝酒。敖某兒子劉某寶在下樓時摔倒,被送到洮南市人民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判決:一、王某賠償敖桂榮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64819.23元的10%;關某、田某、周某、溫某、李某賠償合計648192.29元的10%,其餘80%由敖某方自行承擔。二、駁回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34元,由王某承擔743.4元,關某、田某、周某、溫某、李某各148.7元,敖某自行承擔5947.2元。
後雙方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本案是一個吃飯喝酒導致敖某兒子摔傷死亡的一個後果。王某是飯局召集人,雖然沒有參加飯局,但是作為飯局組織者應對參加就餐飲酒人盡到照顧義務,上訴人上訴認為並沒有邀請被上訴人的兒子劉某寶到飯店聚餐,是被上訴人兒子自己主動去的,但沒有證據證實,因此原審判決上訴人對敖某兒子死亡負10%的次要責任並無不當。
其次,關某、田某、周某、溫某、李某與敖某兒子劉某寶是熟悉的同事,在一起飲酒時對他人應做到善意提醒、勸誡,飲酒後應做到互相照顧,確保安全,採取人文關懷也是和諧社會對每一個有道德良知人們的一種要求。現在敖某兒子已經死亡,一審法院判決關某、田某、周某、溫某、李某承擔10%的次要責任,並無不當。
最後,敖某已是80多歲的老人,其子劉某寶的死亡已造成其心理重大的創傷,安撫慰藉老人也是各位上訴人及和劉某寶生前同事們的一個願望,全社會敬重生命、關心同事及身邊的弱勢群體也是社會進步文明的一個象徵。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上,具體而言,金雅律師友情提醒,認定陪酒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結合實際情形予以認定,在陪酒中存在以下行為的,一般應認定陪酒人具有過錯:(1)組織者未對共同飲酒人盡到相應的照顧義務(2)勸酒者在明知共飲者繼續飲酒會導致某些疾病的發生;(3)明知對方是司機且飲酒後又必須駕車會對共飲者存在危險性仍然繼續勸酒;(4)明知對方飲酒仍要駕駛車輛,未進行有效勸阻的;(5)發現對方已經失控,而聽之任之,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6)成年人帶領未成年人喝酒,成年人未盡保護照顧義務的;(7)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起共飲,未盡有效勸告阻止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