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廢除論
廢除死刑的運動起源於貝卡利亞提出的人道主義觀念。英國學者邊沁也主張限制死刑的適用,他認為,應該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在他看來,最給人恐懼的是持續的痛苦煎熬,而不是轉瞬即逝的殘忍局面,因此終身監禁的威懾作用比死刑大。
死刑廢除論者對廢除死刑提出了以下幾點理由:
其一,對暴力犯罪造成的生命侵害,用死刑這種手段作為對價,不是應對侵害的正當報應。被侵害者的生命和損失不會因為對侵害者處以死刑而得到重生和彌補,死刑的存在甚至會使犯罪現象更趨於嚴重化。這種於事無補的事後死刑只不過是大多數人情感的宣洩,背離了理性合理的刑罰原則。
其二,死刑對犯罪的一般預防作用並不顯著。行為人犯罪不一定是不畏懼死刑,而不犯罪也不全是因為死刑的威懾作用,而是遵循內心善良的指引。死刑並不是對犯罪可以起到威懾作用的有效手段。大多數殺人犯在殺人的那一刻根本不會考慮到他此刻的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都是在一時激情之下殺人,恰巧說明了關於死刑的規定在導致事態變嚴重的關鍵時刻並不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要殺人的人還是會殺人,要犯罪的人依舊會犯罪。因此,死刑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功能並未真正得到實現。
其三,作為最殘酷刑罰的死刑是與保障人權和刑罰目的背道而馳的,當今社會各個國家都反對刑訊逼供、肉體刑罰等不人道的做法,更何況是死刑這種漠視生命不可往復的極刑。
其四,死刑的不可逆轉性是推行廢除死刑的一大重要原因。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一種殘酷的刑罰,在現在無法避免冤假錯案的情形下,假若一旦對犯罪人判處了死刑,剝奪了犯罪人的生命,而之後發現卻錯判了,則該種情形不可逆轉。
其五,死刑講求的是因果報應,這種同態復仇的理論已與現在的文明漸行漸遠,不符合現代文明發展的趨勢。
(二)死刑保留論
既然死刑在我國已經存在多年,那麼必有其長期存在的依據。雖然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徹底廢除了死刑,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一定要跟隨這種潮流。我國需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現狀出發,而不應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潮流出發來決定死刑的存廢問題。
隨著人道主義觀念的傳播,使得我們開始反思,究竟判處罪犯死刑是否人道。死刑保留論者認為,死刑的存在並非不人道。首先,死刑不是國家以惡來懲治另一種惡,因為個人剝奪個人的生命是非法的,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益,但是國家判處罪犯死刑是依照我國刑法行使合法權利,代表的是國家意志。其次,現在的死刑在其執行的手段和方式方面也不存在不人道。雖然中國古代社會存在凌遲、車裂、梟首等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但在今天已經將這些殘忍的死刑執行方式全都廢除了,而改為槍決和注射等。再次,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一法律規定也體現出了中國刑法在死刑適用時的人道主義觀念,會顧全存在特殊情況的犯罪分子。
死刑保留論者提出了以下理論依據:(1)死刑體現了傳統的倫理正義和報應觀念。死刑本身是公正性的體現,從中國的「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再到西方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流」,這些都是人類最原始、最傳統的正義取向。(2)死刑是懲治犯罪最有效、最顯著的刑罰方法。在理論與實踐生活中,死刑這種手段以剝奪生命的方式對潛在可能的犯罪行為人產生巨大的威懾力,從而阻卻、減少犯罪的可能性,這是其他手段所不可比擬的。(3)死刑是預防個別犯罪最極端和最有效的手段。死刑的適用直接剝奪了罪犯的生命,因而斷絕了此個體再犯罪的可能性。(4)作為極端處置方法的死刑在適用上必然是十分慎重的,在仍保留適用死刑的國家都必然存在一整套配合適用死刑的嚴密的法律程序和措施,以避免錯判錯殺和實現相應的救濟,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審理和判決的正義。(5)依舊普遍存在的暴力犯罪和同態復仇觀念的遺存是廢除死刑的兩大現實阻礙。廣大民眾對犯罪行為人因畏懼死刑而放棄犯罪是有期待的,死刑仍然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最終保留手段,同時,死刑也可以滿足廣大民眾對報復犯罪的情感需求。(6)就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而言,我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並且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義的法治進程十分緩慢,而且整個國家沒有統一的宗教信仰,因此,我國現階段有必要保留死刑。(7)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種社會生活設施不完善的情況下,毒品性質的犯罪和搶劫等暴力性犯罪層出不窮,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懲治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和預防諸如此類犯罪的發生的作用。死刑存在的根本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更多的是約束罪犯和震懾犯罪。正是因為有了死刑這種極其殘酷的刑罰方式的存在,起著「殺雞給猴看」的威懾作用,約束著人們的行為,人們才不敢為所欲為,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因此,在現階段的中國,死刑依舊發揮著它不可替代的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