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有人說,法不容情、法不藏奸!其實,法律就好比一把利刃,能不能真正發揮出維護正義的功能,關鍵要看執掌法律的人,也就是法官。法官若秉持正義,不肯徇私,法律就是正義的防線;法官若是私慾膨脹,喪失底線,法律就可能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近年來落馬法官的惡行充分說明,一旦執掌法槌的人突破了底線,法律就會被玩弄於股掌之間,其危害之深重、破壞之巨大,幾乎超出人們的想像。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肖學軍,堪稱以法謀私、以權謀私的典範。在肖學軍的手中,法律與職權成了他的斂財工具,法院執行可快可慢,可多可少,可輕可重,就看你給他多少錢。
向肖學軍行賄的人,有的是為了順利拿到執行款,有的是為了在強制執行時提高分配比例,或者希望能在一些外地法院已經執行的案件中參與受償分配,還有的是請肖學軍「協調」解封部分被查封資產。但有所求,肖學軍來者不拒。他甚至同時接受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收受雙方送上的賄賂,被人稱為原被告通吃!
在肖學軍這樣的法官眼裡,法律毫無嚴肅可言,純屬他手中的一把剔骨尖刀,無論什麼案子,都要「鷺鷥腿上剔精肉」,榨出點兒個人的利益來。2019年6月27日,肖學軍因受賄罪而獲得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劉青峰,分管法院的執行工作,把多名女律師發展成了自己的情人。女律師既做情人又做掮客,成為劉青峰斂財的幫手,經手的官司成了他們的財源。由於情人律師之間的爭風吃醋,劉青峰被拍下了床上豔照,投至紀檢部門,於是滾鞍落馬。劉青峰歸案後主動供述受賄事實,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364萬多元。最終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也有一起因債權而引發的經濟糾紛,跨越數個春秋,幾度對簿公堂,法官做出的裁量,從通遼市檢察院到自治區檢察院,都認為判決「顯失公平」,然而遲遲得不到糾正,令人不由得心生疑問,其中莫非也有什麼貓膩?
據央視《今日說法》報導,2006年,內蒙古通遼市意隆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隆公司)成立之初,寶興公司主動借款3000萬給意隆公司,意圖合夥開礦。此時,意隆公司面對的不僅僅是一個生意人,更是一個嫻熟於法律、吃法律飯的人。3000萬現金借款後,意隆公司的厄運就開始了。此後的意隆公司就猶如羊入虎口,難以掙脫,難以自衛,任由撕咬。
以這3000萬的借款為起點,雙方先是合作開礦和利潤分成,後來又歸還開採權,籤訂償還收益款的協議。幾個回合下來,意隆公司已經由最初的借款3000萬元,變成了需要償還1.2億元,而且是按月歸還,逾期將支付巨額違約金。而這一違約方滯納金的計算比例,已經遠比高利貸的利息還要高。
在意隆公司無力繼續償還約定的欠款時,到法院打官司便拉開了帷幕,於是便演繹出一份由原被告雙方律師「代籤」的,掠奪意隆公司財富的《71號調解書》。對於這份法院出具的法律調解書,意隆公司聲稱並不知情,屬於公司委託律師越權籤訂,不是意隆公司的真實意願。然而,申訴無用,告狀無果……不服嘛,就以「拒執罪」收拾你!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介入該案件的審查,認為《71號調解書》有瑕疵,依法提出了再審的司法建議。而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原審調解協議不違反自願原則,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通遼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該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的檢察建議」理由不能成立。
依據這份調解書,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意隆公司的強制執行一直在持續。法院曾經計算過,意隆公司應該償還的本金是6500餘萬元,滯納金是2.8億。法院已經執行了2.1億,還有1.4億沒有執行到位。3000萬元的本金借款,變戲法一樣地增長到需要償還3億多!法官難道看不出其中的蹊蹺嗎?是真糊塗還是裝糊塗?是無意之失,還是故意而為?
無奈之下,意隆公司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請監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方認為司法鑑定等證據支持《71號調解協議》不是意隆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法院執行的違約方滯納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反法律規定。而內蒙古高院對於檢察院的抗訴,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按常規而言,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訴。提出抗訴之後,法院應該進入再審程序,對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可是,內蒙古高院居然對此案也不予受理,對於被告方律師自己填上去的第三項委託權「代為和解」這樣重大的瑕疵,高院的法官也視而不見、裝睡打鼾,這豈非咄咄怪事?從通遼市中院到內蒙古高院,兩級法院竭力維護一份顯然有失公允的調解書,這難道不反常嗎?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孽!如今,此案已被央視《今日說法》曝光於天下,是否有人在用司法權攫取利益,是否有人在用法律遮掩貪婪?檢察機關應該出手調查,讓真相水落石出!
意隆公司的遭遇,不禁令人想起了幾年前落馬的一個法官,湖南省嶽陽市中院行政庭原副庭長鄭波。鄭波與另外幾人聯手,圖謀一家涉案企業的財產。其中最為關鍵的一步,便是把一份裁定書中原來的「解散清算」篡改為「破產清算」,於是乎,他們就以93萬元的微小投入,攫取了1500萬元的不當收益。
法官或律師都是靠法律吃飯的人,他們一旦起了貪念,一旦暗地勾結,一旦把法律當成謀財的工具,受到他們襲擊的案件當事人勢必難以招架,因為他們熟悉法律,知道如何規避法律風險,知道如何設置合同陷阱,知道如何運作官司。總之,在他們的手裡,法律不代表公平正義,而是代表狙擊的武器,進入他們的射程,案件當事人非死即傷。
但是,罪惡可以得逞一時,不能橫行一世。法官或律師可以玩弄法律一時,卻不能永遠把正義擊敗。前有車後有轍,昨天落馬的法界敗類,就是今天作惡之人的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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