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2021-01-10 王蔚說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對於非法製造、買賣等「槍枝」的行為,應考慮涉案槍枝的數量、用途、致傷力大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該《批覆》自施行後,多地多起涉及氣槍的非法持有槍枝、非法買賣槍枝案檢察機關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作出不起訴決定。那麼什麼是不起訴,不起訴都有哪些類型,適用條件是什麼。今天與您一起了解刑事訴訟中不起訴的相關規定。

一、不起訴的分類

依據《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1條或173條規定的,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主要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種。

二、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裡的應當是指因為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而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1、沒有犯罪事實;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2、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

四、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於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情形: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律師提示:1、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時,對於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2、對於檢察院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一般要公開審查,充分聽取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等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為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是否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參考。3、對於存在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律師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審查起訴階段中,針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向檢察院提出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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