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磴口縣人民法院納林法庭調解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到履行義務時,被告卻想反悔。
2019年11月,被告趙某打電話叫原告王某到他家商談原告購買被告葵花情況,在商談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被告趙某夥同其子趙某龍,用木鍬將原告毆打致傷,原告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9258.96元。經當地派出所調解無效,雙方就賠償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故訴訟法院,要求趙某父子賠償王某醫藥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等共計31504.96元。案件受理後,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由二被告於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醫療費、病例複印費、住院夥食補助、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鑑定費、交通費共計27493.83元,並由法院製作文書送達三位當事人。調解書生效後,王某找趙某父子要賠償款,趙某父子卻不想履行了,趙某父子聯繫承辦法官要求撤銷該份調解書,認為調解數額太高,自己付不起。
面對被告的出爾反爾,法官明確告知被告:「該份民事調解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那麼應當按照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及時按約履行。如果未按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經過法官釋法,被告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按照調解書確定的數額履行了給付義務。
來源:巴彥淖爾市磴口縣人民法院
【來源:掌上巴彥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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