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網12月16日訊據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成都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文件《關於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社區治理和社事局、成都東部新區文旅體局、成都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行政審批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管局:
實施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和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教育改革的戰略部署。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19號)、省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8〕37號)、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川教〔2018〕68號)、省教育廳《關於開展現有民辦學校分類選擇和登記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358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規範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發〔2019〕18號)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就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2017年9月1日前經教育審批部門批准在成都市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中小學、幼兒園、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和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現有民辦學校)。
二、辦理時限和程序
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關於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以下簡稱材料,樣表及材料清單等見附件1),同時抄報區(市)縣行政審批部門。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辦學屬性的,原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人屬性不變,不得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選擇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未明示辦學屬性的,應當在2021年9月1日前參考《成都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章程》(見附件2)修訂原章程,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到區(市)縣教育審批部門換領新編號(即學校性質代碼為「8」)的辦學許可證;選擇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2022年9月1日前參考《成都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章程》(見附件3)修訂原章程,併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區(市)縣教育審批部門換領新編號(即學校性質代碼為「9」)的辦學許可證、企業法人登記部門(即市場監管局或行政審批局,以下同)重新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完成企業法人登記後,學校應於2周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學校門戶網站、學校公眾號、校務公開欄發布公告並承諾負責原校債權債務。辦理程序詳見附件1。
三、清算要求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由學校組織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院、園)長、法律顧問、教職工代表等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清算,明確學校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舉辦者出資、土地、校舍、辦學積累、財政投入、社會捐贈等資金資產及其權屬、債權債務情況,其中辦學積累、財政投入(補助)、捐贈收入等不得作為舉辦者出資。舉辦者未繳足開辦資金的,應予以補足。經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確認辦學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權屬後,舉辦者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補繳劃撥土地出讓金。清算組應將《清產核資報告》報學校理事會審議通過。
除財政投入、社會捐贈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外,分類登記前的開辦資金轉為分類登記後的註冊資金且金額保持不變。經清算確認的所有資產(包括舉辦者投入、辦學積累、債務資金等形成的資產)及其相關權利義務由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承繼,必須全額用於該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其中實物應及時交付,貨幣資金應及時轉入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開立的基本存款帳戶,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應在完成企業法人登記後一年內變更至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名下。
四、分立要求
現有民辦學校為完全中學或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其中高中階段選擇為營利性質的,應依法分立後再進行分類登記。分立時應優先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條件。分立後的民辦學校之間分擔債務,原則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僅承擔自身義務教育辦學產生的債務。分立後導致高中階段學校暫不具備辦學條件的,舉辦者書面承諾(附可行性方案及佐證材料)自分立之日起3年內達到辦學標準的方可分立,在此期間可租用分立後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資源但不得擴大辦學規模。
五、其它事宜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原有辦學歷史和相關資質按規定予以認可,在企業法人登記部門預核校名時保留原有字號(申請另更名的除外);保留原有榮譽稱號、獎勵和等級(如省一級示範高中、省二級示範高中、市示範高中、市一級幼兒園、市二級幼兒園、市三級幼兒園等)並可繼續用於招生宣傳。
本市連鎖經營的現有民辦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時應分別註明重新登記後學校的法人屬性(總校、分校或教學點),同時抄報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舉辦者到各教學點所在地教育行政審批部門換領教學點批覆,到總校(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審批部門換領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併到總校(公司)所在地的同級企業法人登記部門重新登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執行。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相互協作,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優化流程、一校一策、穩妥處理,確保如期完成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工作,支持全市民辦學校健康規範、穩定有序發展。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