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深圳「鸚鵡案」後續又有新進展。今日(6日),「鸚鵡案」當事人王鵬的辯護律師斯偉江,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復函,函件中稱,「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新京報此前報導,2016年5月17日,深圳男子王鵬因出售自養鸚鵡,被寶安警方帶走調查。警方事後查明,王鵬所出售的鸚鵡中,有兩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於受保護物種。 2016年5月18日14時,寶安警方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將王鵬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1月6日,案件二審在深圳中院開庭,王鵬的辯護律師徐昕作無罪辯護。庭審中,自養繁殖珍稀品種鸚鵡,是否算「瀕危野生動物」成為焦點。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新京報記者獲悉,2017年10月30日,深圳「鸚鵡案」中王鵬的二審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建議書》。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上述建議書顯示,申請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將「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等對待,超出了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超越《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也與現有法律的規定相牴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
據此,申請人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一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律師斯偉江表示,在辦理王鵬一案中發現這一司法解釋存在問題,並因此作出書面審查申請,目的是通過個案推動法治建設,「法律要在保護人權和保護珍稀動物之間取得平衡」。
今日,斯偉江收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復函。
新京報記者看到,復函文件號為法工備函【2018】19號,於6月27日出具,加蓋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公章。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復函中表示,已經將斯偉江的審查建議「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復函表示,已經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