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12年後,「毒奶粉」受害人仍在追尋應有的賠償
文|劉喜 吳餘
還記得12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嗎?
如果不是刑法教師羅翔的一段講課視頻,如果不是當事人之一、結石寶寶父親郭利在3月8日還在發微博維權,很多人不會想到,這場鬥爭至今仍未結束。
這起因三鹿奶粉而聞名的事件流毒甚廣。據衛生部2008年9月的通報,因使用嬰幼兒奶粉而接受門診治療諮詢且已康復的嬰幼兒累計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回顧性調查中有3例死亡。
毒奶粉將『中國奶』的信譽砸個粉碎,無數中國家庭湧向外國奶粉市場,十幾年後,大量民眾仍不敢購買國產嬰幼兒奶粉。
為了哺乳期的女兒,郭利走上了對『毒奶粉』的維權道路,他用五年的牢獄時光和現在都扯不清的系列訴訟,向我們揭示了維權道路上至今仍然存在的法律陷阱。
維權路上的犧牲者
2008年9月,『毒奶粉』問題曝光,三鹿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北京家長郭利感到不安,雖然他女兒吃的不是三鹿,而是另一款中高檔奶粉『施恩』。他帶孩子去醫院做檢查,結果是『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腎臟功能已受損;他又將女兒吃剩的奶粉送檢,得知部分三聚氰胺含量高達132.9mg/kg。
此外,他還利用做口譯的職業素養,發現主打『100%進口奶源』的施恩是個『假洋牌』:其股東『美國施恩國際有限公司』只是個在美註冊的空殼,沒有生產設施也沒有工作人員,註冊地址是一個廢棄的車庫。
郭利對媒體曝光這些發現時,正值施恩母公司雅士利籌備上市。施恩和雅士利起初迅速和達成和解,答應賠償郭利40萬元。20天後,公司領導又找到了郭利,問他『你有什麼要求,或者有什麼條件都可以講出來』。
協商後,郭利參照國外的消費者維權案例,提出要對方再賠償300萬元。
數日後,雅士利公司所在地潮安縣警方將郭利帶走。他被控『敲詐勒索罪』,此前關於賠償的談話錄音成了罪證。次年1月,郭利被潮安縣人民法院判決五年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
郭利在獄中蹲完了整個刑期。2017年刑滿釋放快三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再審,宣判原一審及二審判決撤銷,郭利無罪。出獄後的郭利,至今仍在堅持向雅士利與入獄期間侵害其人身權利的單位索賠。
· 維權者郭利
維權一夕變成敲詐勒索,郭利並不是個例。早在郭利案兩年之前,寧夏就發生過另一起類似的案件。
2006年,湖北人楊晉山應聘寧夏多維藥業的銷售工作,不久發現自己不合適,提出辭職。辦完離職後的幾個月裡,卻始終沒有討到在應聘時被扣押的畢業證、拖欠未發的幾百元工資和部分差旅報銷費用。
楊晉山開始在網上發帖聲討該公司,並在博客的公開信裡要求返還畢業證書、工資、差旅費,在行業媒體上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他將試用期工資和差旅費定為1萬元,其他精神損失費定為10萬元,共計11萬元。
2007年4月12日,多維藥業法務部負責人將11萬元交給楊晉山,隨後藉故離開,沒過3分鐘,警方便破門而入,將楊晉山拘捕。
隨後,楊晉山被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立案批捕,後又以敲詐勒索罪起訴,檢察院一次次撤訴又一次次公訴。經過8次裁定,2次上訴,2次發回重審,最後公安機關撤案,前後歷時23個月。
同時期與之有類似的,還有名噪一時的黃靜勒索華碩公司案。
北京消費者黃靜花2萬餘元在華碩代理商處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當天就發現CPU有問題,華碩的保修服務給她換了CPU,檢測後是明令禁止在市場銷售的工程樣品。
她向華碩提出了500萬美元(年營業額0.05%)的賠償要求,但華碩並不同意。多次協商未果後,黃靜向華碩宣布終止和解談判,準備提起法律訴訟,而華碩的應對方式是:報案稱遭到了敲詐勒索。
2006年3月7日,海澱警方帶走了黃靜,她12月26日才批准取保候審。2007年11月9日,海澱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黃靜作出不起訴決定。
· 黃靜獲得國家賠償2.9萬元
楊晉山和黃靜的遭遇,和去年沸沸揚揚的『251事件』有些相似:李洪元和前公司華為存在勞動人事糾紛,後被深圳警方帶走,罪由從『涉嫌職務侵佔』『涉嫌洩露商業機密』到『敲詐勒索』,關押了251天。
比起被判刑五年的郭利,他們是『幸運』的,敲詐勒索罪名最後都沒有成立。但他們最少也被關押了近10個月,對普通人來說,懲戒效果不亞於判刑。
· 『工作996,辭職251,討論404』
看不見的法律邊界
在許多美國消費者向大公司維權的新聞中,人們都能發現數百上千萬的巨額賠償或庭外和解賠償,它們都源於被稱為『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制度。
『懲罰性賠償』源於英美法系,它允許滿足某些條件的案件的賠償金可以超出甚至遠遠超出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以達到懲戒侵權者的目的。
然而,受外國新聞與影視劇影響的人們恐怕很難意識到,大陸法系是不存在『懲罰性賠償』的。
大陸法系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公法負責懲罰犯罪和不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私法只負責協調民事主體間的利益關係,對受害人的救濟以補償性為特徵,不承擔懲罰功能。所謂補償性,就是民事賠償一般以受到的損失額度為限。
· 在中國特殊國情下,許多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由法律或政府文件直接規定。如『毒奶粉』事件,除相關治療費用以外,衛生部統一規定的賠償標準分別為死亡賠償20萬元,重症賠償3萬元,普通症狀賠償2000元。郭利女兒只能定在普通檔,拿到2000元賠償款
與此同時,中國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規定又非常模糊。維權者無論訴求是否合理,都有被反訴『敲詐勒索』的危險性。
《刑法》第274條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條並沒有解釋和定義什麼是『敲詐勒索』,因此,法院和檢察院在判斷一個案件是不是敲詐勒索時,只能用刑法理論來判斷。
刑法理論通說則認為: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陳興良)
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為: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張明楷)
不過學理解釋並不具備強制性,況且這個標準仍不夠細緻,最後在很大程度上就變成了辦案人員的自由裁量。
比如,什麼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很多判決書中,只要索賠金額超出法院所認可的損失額度,就可能認為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然而,目前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受害者的索賠數額有禁止性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是對法院判決經營者賠償數額的規定,而不是對消費者提出索賠的限制。
· 2015年的李海峰敲詐勒索今麥郎公司一案,貨車司機李海峰買到了醋包內有異物的過期產品。一審判決書認為,『索要巨額賠償』說明被告其心不誠,因為這個金額『數額特別巨大』,李海峰一審被判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再比如,什麼又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
實務中,當事人只要以向媒體曝光、向法院起訴、上訪作為談判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採用了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哪怕這些手段是合法的公民權利。
李海峰敲詐勒索今麥郎公司一案中,一審判決書認為,李海峰自行委託無資質的檢測機構並以所得檢測結果為據索賠,威脅將檢測結果通過媒體公開的行為,會給今麥郎公司造成『精神強制』。
又如2013年湖北鍾祥村民敲詐勒索大生化工有限公司一案,兩位村民與汙染化工廠達成上百萬元的賠償協議,但承諾的賠付一直未到帳,村民再次上訪時被當地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逮捕。在被關押300多天並且開庭審理之後,檢察院撤訴,村民才恢復自由。
而『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更是成了釣魚執法的利器:前述楊晉山與多維藥業一案,多維藥業就是等楊晉山收錢時讓警察當場抓人。
這些理論上的構成要件,每一項單拿出來說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組合在一起,就變成了針對維權者的天羅地網。
事實上,法學理論界對於濫用敲詐勒索罪對付維權行為早有認識,如張明楷就曾表示: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從生日蛋糕中吃出蒼蠅,以向媒體反映或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商賠償的,即使所要求的數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行為人的目的和手段都具有正當性,至於賠償數額,則取決於雙方的商談。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
但由於學理解釋不具備強制性,各地法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餘地,為濫用敲詐勒索罪留下了很大的口子。
從前述案例中不難發現,許多報案抓維權者的企業,都是當地的納稅大戶,或者在當地有相當影響力。在郭利維權案中,雅士利集團老總更是以全國人大代表的身分向司法部發函施壓。
無論是否最終定罪,當事人都大概率在數月甚至數十個月中喪失人身自由,並受到嚴重的精神打擊。無怪乎有媒體評論稱,敲詐勒索已經成了一些地方打擊報復維權者的工具。
懲罰性賠償的中國曆程
《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之所以變成維權者的陷阱,固然有法條模糊、解釋空間大的原因,但其最主要的問題,仍在於辦案人員濫用刑法介入民事糾紛,為企業拉偏架。
在常見的維權索賠案件中,維權者能用來博弈的條件,往往只有向媒體曝光、向法院起訴、上訪這幾種,這本是他們的基本權利。
民事權利人人平等,被索賠的企業如果認為對方條件不合理,同樣可以在媒體上闡明實情,消除影響,甚至對維權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道歉或賠償。考慮到其經濟和社會資源往往遠強於維權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根本不存在所謂維權者一說曝光起訴就會讓企業產生恐懼心理、造成精神強制的情節。
本來可以民事制度解決的問題,動輒訴諸刑法,抓人判刑,實際上是司法部門給本就在博弈中佔據優勢的企業遞棍子,既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也不符合社會公正。
對於郭利和黃靜等維權者而言,如果還有什麼好消息的話,那就是『懲罰性賠償』終於緩慢但逐漸的進入了中國法律制度。
2009年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面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能要求三倍賠償,一定情況下還可以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2010年實行的《侵權責任法》也聲明,被侵權人一定情況下有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此外,更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假一賠十』也被事後解釋為一種懲罰性賠償。
·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初衷,是懲罰明知風險存在但依然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存在於補償性賠償之外,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這些規定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民法的補償性特徵,讓高額索賠具備了一定的法律基礎。
在美國,最典型的懲罰性賠償案例是1970年代的『福特平託車案』,它與三十多年後的三聚氰胺奶粉案具有許多相似性。
平託(Pinto)是福特汽車於1970年在北美市場所推出的緊湊型車。1972年,一輛平託車在高速公路上被後車追尾,引起起火和爆炸,造成一死一傷。原告將福特汽車告上法庭。
庭審發現,事故源於平託車的設計缺陷:油箱安裝在車輛的後座下部,中等強度的追尾足以引起爆裂。而福特對於這款車型的缺陷是清楚的,但高層討論後,為了維持平託車的成本,沒有作改進和補強。
· 平託的碰撞測試
福特甚至做過成本核算,結論認為是增加保護裝置的成本,要高於任由事態發展,造成數百人傷亡的賠付支出。
福特的行為滿足了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即造成事故的不是疏忽,而是公司的有意放任,最終被判處支付1976年淨資產的0.005%和收入的0.03%的懲罰性賠償金,懲罰和補償總計達到1.278億美元。
· 對平託車的諷刺
需要說明的是,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判並不像中國讀者想像的那樣都是巨額賠償,雖然已經相對很高。美國司法部2005年的數據表明,在原告勝訴的侵權法案件中,有3%判處了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總額中位數約為55000美元。
它更多是作為一種威懾性制度,用來威懾、制衡以大企業為代表的,在法律資源和社會資源上佔有優勢的潛在侵權者,使之不敢蔑視普通人的權益。
但即便是這樣的象徵性賠償,在現階段的中國還是遙遙無期。
在當前中國法律框架下,『懲罰性賠償』的涵蓋面仍十分有限,《侵權責任法》則因為法條模糊,常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相關的賠償決定,金額都很輕微,不僅難以讓侵權者肉疼,也常讓主張維權並為之投入大量精力財力的消費者得不償失。
· 騰訊財經2018年3·15發布的調查報告表明,消費者因維權所支付的代價較高,處理時間較長
在郭利這樣的維權者和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的面前,還有漫長而艱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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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2年後,『毒奶粉』受害人仍在追尋應有的賠償|大象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