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際網路法學領域,中國法律人正站在理論與實踐的最前沿。網際網路法律大會旨在「以中國新型案例引領法律創新」,發布了2019年網際網路法律十大案例並邀請專家點評,推動工業時代的法學向資訊時代的法學轉型。以下為專家點評之一:
黃牛軟體搶佔醫院號源案
案情:2019年10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利用黃牛軟體搶佔醫院號源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趙某、翁某、郭某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案中,翁某為郭某定製「京醫通」黃牛搶號軟體,用於幫助後者搶佔同仁醫院等三甲醫院號源。其後,郭某將該黃牛搶號軟體出售給「號販子」趙某,趙某使用該軟體非法搶佔醫院號源。法院認為,黃牛搶號軟體具有非法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數據的功能,妨害了醫院的網絡掛號管理秩序,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案中法院對黃牛搶號軟體的製作者、提供者、使用者進行全鏈條打擊,對維護網際網路正常經營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公平享受網際網路服務,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本案對打擊此類行為的罪名適用具有指導作用。
點評:
在本案中,因行為人所用的「京醫通」搶號軟體具有非法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相應數據的功能,最終被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刑法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行為。就此而言,本案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認定似乎不無道理。但是對於本案,仍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討論:
第一,本案實際上是黃牛網絡化「觸刑」的典型案例。黃牛「觸刑」不是因為倒賣本身,而是因為倒賣的手段——利用搶號軟體。我國刑法並非沒有對黃牛倒賣行為作出規定:《刑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了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第2款規定了倒賣車票、船票罪。但是,這兩項罪名的犯罪對象僅僅限定於偽造的有價票證、車票和船票,不包括醫院的排隊號碼。所以,單純倒賣醫院排隊號碼的行為並未列入我國刑法規制範圍。由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是行為人倒賣醫院排隊號碼的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了破壞,所以,本案評價的重點並不在於黃牛倒賣行為而在於使用搶號軟體的行為。也即無論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倒賣行為,只要其利用的軟體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了破壞,均可以構成犯罪。
第二,網絡技術的參與改變了黃牛倒賣行為的性質。應當看到,網絡技術的出現使醫院的就醫系統能夠實現現代化,避免了病患現場排隊的困難。但是,網絡技術在帶來社會進步的同時也衍生了新型網絡犯罪。實際上,網絡技術的參與可能使犯罪行為發生「質」的改變,也可能使犯罪行為發生「量」的改變,關鍵在於判斷網絡技術的參與是否改變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本案中,網絡技術的參與明顯加劇了黃牛倒賣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使黃牛倒賣行為發生了「質」的改變。線下的黃牛倒賣行為不需要刑法介入,而線上的黃牛倒賣行為通過搶號軟體破壞醫院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可能對就醫秩序造成大面積的侵害,使病患就醫成本和門檻大幅提高,甚至危及病患的健康,屬於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入刑。
第三,需要謹防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成為網絡時代的新「口袋罪」。一般認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害的法益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通常是精通計算機技術的專業人員,其犯罪目的一般是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或不能正常運行。然而,隨著網絡技術滲透進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逐漸成為了一種新「口袋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成為新「口袋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們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範圍的理解過於寬泛。在網絡時代,所有的社會生活都涉及到計算機信息系統,本案中的就醫排隊系統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就此而言,所有的法益都可能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形式加以表現,例如,財物數位化之後以數據呈現,那麼該數據就代表著個人的財產權,侵犯財產的行為也是在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本案中,黃牛倒賣行為侵害的是醫院的就醫秩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只是行為人的犯罪手段。從這個角度而言,將利用黃牛搶號軟體的行為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實際上是一種無奈之舉,也可以說是為了打擊黃牛搶號軟體猖獗現象的一種現實出路。但是,在網絡時代,法益的數據化導致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適用範圍過於寬泛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事實上,解決黃牛搶號軟體問題的真正方案可能並不在於將其「入刑」,我們需要反思黃牛搶號軟體出現的本質原因。新型犯罪行為出現的背後總有社會環境的因素,在就醫難的大環境下,黃牛倒賣行為能獲取高額的利潤,而每一處存在高利益的地方都潛藏著刑事風險。就醫難使黃牛利用搶號軟體提高就醫門檻的行為讓人更加深惡痛絕,而本案中的行為人已然成為了眾矢之的。然而在這一案件的背後,解決就醫難或許才是解決黃牛搶號軟體問題的真正良藥。(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