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2月12日,末代皇帝宣統皇帝溥儀頒布退位詔書,享國268年的大清王朝壽終正寢,歷史的車輪滾滾駛入民國時代。
改朝換代之後,萬象更新,為了慶祝新時代的來臨,歷朝歷代統治者在開國之初,都會頒布一道普天同慶的詔令,那就是大赦天下,將大部分犯人赦免。那麼,清朝滅亡,民國建立後,又是怎樣對待前清犯人的?
有人認為,民國自然也會像歷朝歷代那樣,赦免前朝犯人,畢竟朝代變了,領導班子也變了,現任領導班子沒必要處理前任領導班子的遺留問題。
但事實上,從前清到民國的巨變,對監獄系統裡的工作人員而言,不過換了一套工作制服,換了一套監獄管理條例,其他事項不會有太大的改變。民國全盤接手了前清的統治權,自然也全盤接手了前清的犯人。
民國不可能像歷朝歷代那樣赦免犯人,畢竟時代進步了,民國時期人們的法律意識遠強於古人,如果大規模赦免囚犯,難免引發社會爭議,甚至可能造成社會動亂。將一些十惡不赦之人釋放,也不利於社會治安。
所以,從前清滅亡到民國建立,大部分犯人繼續坐牢。為何說大部分呢?因為確實有少部分犯人,清朝滅亡後便被立刻釋放。
這類「犯人」主要是政治犯。何謂前清的政治犯?通俗地說,就是在前清參加革命起義的人,也即革命黨。這些人對清政府而言,是十惡不赦的反賊;但對民國政府而言,無疑是肇造民國的功臣。
他們非但無罪,恰恰相反,是有理想、有節操、有勇氣的「三有英雄」,所以,民國甫一建立,他們就被直接釋放。
事實上,對於這類「政治犯」,早在清朝滅亡前夕,尤其是武昌起義爆發時,就已經開始重獲自由。比如汪精衛(當時他還是個嚮往革命的英豪),他因刺殺攝政王載灃入獄,便是在武昌起義爆發後獲釋。
除了政治犯,還有一些犯人也會被釋放,比如犯罪性質較輕的犯人。
這類犯人主要分為如下五類:
1、治安犯:小偷小摸的犯人。
2、經濟犯:詐騙犯、欠債不還者等。
3、道德犯:不敬父母、祖父母的犯人等(在清代,不敬父母是犯罪,嚴重者可判絞刑、流放)。
4、職務犯:普通的貪汙瀆職犯(主要是官吏)。
5、封建王朝特色犯人:如因言獲罪的言官,觸犯禁忌、僭越的官民。
這類犯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有的甚至不具備危害性,特赦他們,一是慶祝民國成立,彰顯新政府的恩德,二是減輕監獄的負擔。
輕罪犯可以釋放,但有兩種重罪犯人,絕對不能釋放,該怎樣怎樣,一切按照法律而行。
一種是殺人犯。這類犯人社會危害性很大,而且,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如果將其釋放,正義難伸,民憤難平。
一種是強盜犯。這主要是指土匪、橫暴的搶劫犯等,這類犯人社會危害性也很大,而且還會影響民國政權的穩定。
針對犯人的處理,民國政府成立後,還做了兩項重要工作:
其一,重申冤假錯案。為了顯示新政府的公正,對於那類有爭議的案件,民國政府會發回重審,如果經重申,有關「犯人」確實存在冤情,自然會被無罪釋放。或者,雖然有罪,但罪狀比較輕,符合釋放原則,也會被釋放。當然,如果重審後,發現犯罪屬實,且屬於重罪,那就得繼續坐牢。
其二,頒布假釋制度。1913年,北洋政府參考西方管理牢獄的方法,正式頒布《監獄準則》。新準則下,前清犯人如果入獄期間表現良好,且獄期達到了一定年限,便可申請假釋。
值得一提的是,宣統退位後,袁世凱擔任民國大總統,其實頒布過一道類似古代大赦令的總統令:
凡民國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強盜外」,一切罪犯「無論輕罪重罪、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者,皆除免之」。
前面的內容,就是對這道總統令的分析。
總結:北洋政府釋放的前清犯人,基本是小摸小偷等輕罪犯,或革命黨、觸犯封建王朝忌諱(在民國政府看來)的無罪之人,那些犯罪性質惡劣的犯人,不可能因為改朝換代而逍遙法外。所以,人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