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肢體又問及到了此事,因為當他聽到某個教會在教導中說:「」得救不在於自殺」時,給自己心靈帶來了疑慮和爭戰。因為從小的時候,就一直接受一種教導「自殺是不能得救的」,雖然可能對於別的真理記憶是不太清晰的,但對於這件事卻是牢記在心,因為這畢竟是關乎得救的事,是一生必須要加以持守和維護的。至於別的真理卻覺得不是太重要的,比如:崇拜的對象——三一神,崇拜的方式——合乎聖經,崇拜的態度——虔誠敬畏,崇拜的日子——聖安息日等。其實不僅是他,就是在很多基督徒群體當中,每每提及這個話題的時候,也會帶來很大的爭執。面對這個問題,不得不再一次用思考的方式,來探討和確定這項真理,因為這不單單是關乎是否能自殺的問題,更是涉及到基督教信仰根基的問題,那就是人得救究竟是憑著什麼?在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上,不能清楚的理解和維護,教會就會滑跌到與猶太人相同的信仰當中,就會觸犯第一次在耶路撒冷而確定的——因信稱義的真理。
自殺是指個體在其複雜心理活動作用下,蓄意或自願採取各種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簡單而言,就是自我剝奪自己的生命。這種複雜的心理,可能是因為疾病產生的,也可能是因著經濟糾紛、人際關係的破裂、生活的壓力等等而產生的,面對這一切而生出厭世和輕生的念頭,最後付諸於行動。這種行為無疑也是屬於殺人的,只不過所剝奪生命的不是別人,乃是自己罷了,因為殺人的「人」裡面,就包括了他人和自己。只不過自殺要比殺人的範疇要小,帶來的影響相對不大,但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一樣的。
既然自殺屬於殺人,或者被包括在殺人的罪中,那麼自殺乃是觸犯了十誡中的其中一條,是被包括在不可殺人的這一誡命當中。非法剝奪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是觸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不可殺人的積極教導是要維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可殺人乃是十誡中的一條,除這一條之外,在神的公義要求裡面,還有其餘的九條。這十條誡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誡命中最大的,一部分是誡命中其次的,一部分是對神的,一部分是對人的,一部分是關乎信仰崇拜的,一部分是關乎道德品行的。而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基礎,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延續。而不可殺人只是屬於第二部分中的第二條,除此以外,還有嚴格需要遵守的諸多條。
既然自殺是屬於殺人,屬於第六條誡命,除了這條之外,還有諸多條。而罪就是違背神的律法,不是違背了所有律法才是罪,乃是違背其中一條就是罪。既然如此,自殺是罪,是屬於違背第六條誡命的罪,不僅是違背第六條是罪,違背任何一條都是罪,所以自殺的罪只是諸多之罪中的一樣,是屬於道德層面上的,是屬於其次裡面的,而不是最大誡命裡的罪,也就說就性質而言殺人和拜偶像都是罪,但就可憎的程度而言,拜偶像的罪要比殺人的罪更大,更為嚴重,所受的刑罰也會更重。既然如此,要看明了一個事實,乃就是自殺屬於殺人,屬於觸犯第二法版的罪,是屬於道德層面的罪,是其次的罪。
聖經中從來沒有「自殺不能得救」這句話,聖經裡面是這樣說:
【出20:13】「不可殺人。
【創9:5】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
【創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不可殺人和不可流人的血是聖經裡面有的,但是「自殺的不得救」卻不是聖經的明言,也不是聖經的教導,乃是人的臆測。聖經確實有禁止自殺的一些例證,就如保羅和西拉在腓立比傳福音時,被人逼迫關押在監牢之中,在半夜保羅和西拉唱詩讚美禱告的時候,地大震動,鎖鏈脫落,監門大開。看守的禁卒以為囚犯逃跑,就要拔刀自殺,後來被保羅呼喊禁止。【徒16:25】約在半夜,保羅和西拉禱告唱詩讚美 神,眾囚犯也側耳而聽。【徒16:26】忽然地大震動,甚至監牢的地基都搖動了,監門立刻全開,眾囚犯的鎖鏈也都鬆開了。【徒16:27】禁卒一醒,看見監門全開,以為囚犯已經逃走,就拔刀要自殺。【徒16:28】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我們都在這裡。」【徒16:29】禁卒叫人拿燈來,就跳進去,戰戰兢兢的俯伏在保羅、西拉面前,【徒16:30】又領他們出來,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徒16:31】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2】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聽。【徒16:33】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把他們帶去,洗他們的傷,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
保羅在這裡是禁止禁卒不要自殺,但並沒有說:「自殺不能得救」,而是當禁卒問道:「當怎樣行才能得救?」時,保羅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就必得救」。得救和自殺與否沒有關聯,乃和是否接受基督耶穌的救贖有所關聯,所以保羅沒有說:「自殺不能得救,不自殺才能得救」,乃是說「信主耶穌才能得救」。所以「自殺不能得救」不是聖經的明言,更不是聖經的教訓。
把上面的明白之後,下面有幾個思考,自殺是屬於殺人,因此自殺就是觸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既然是觸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那就是犯罪,但此罪只是諸多罪當中的一樣,因為觸犯任何一條誡命都是罪。根據上面的結論,合理的推論是:如果「自殺不能得救」,就是等於在說「殺人不能得救」;如果「殺人不能得救」,就等於是在說觸犯任何一條誡命都不能得救;如果「觸犯任何一條誡命不能得救」,就等於在說只有遵守了全部的誡命才能得救。但問題是有沒有一個人能夠完全遵守律法呢?聖經給予的答案是:絕對不能。
【傳7:20】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羅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加2: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雅2: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在上面已經合理的推論,如果「自殺不能得救」就等於在說「違背任何一條誡命都不能得救」,就等於在說「只有遵行全部誡命才能得救」。這樣的話,人的得救究竟是憑著什麼呢?有幾種不同的答案: a、憑遵守律法得救 b、憑信耶穌再加上守律法得救 c、憑通過信心而獲得的基督救贖而得救 (賴恩得救) 聖經中老早已經下了結論,猶太人是要靠律法得救,所以跌在了基督救贖的磐石上,因為他們要廢掉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在安提阿教會中的異端,是教導信耶穌再加上受割禮才能得救,也是錯誤,保羅因著這個錯誤的信仰和他們大大的爭辯,並在耶路撒冷的第一次大公會議上,已經明確的定此思想和教導為異端。凡是在基督的救贖以外,加上任何的附加條件都是廢棄了基督的救贖,都是異端的謬論。而且一致通過並達信與外邦教會,使他們清楚的知道得救的根基,就是唯獨通過信心接受基督耶穌作成的救贖。由此可見「自殺不能得救」,不是正確的信仰,乃是異端的思想,不是聖經中的福音,乃是另外一個「福音」,不是教會應當提倡教導的,乃是教會應該禁止抵擋的。
根據上面合理的推論,必然得出這樣的結果,那就是沒有一個人能夠靠著遵行全律法得救。因為如果「自殺不能得救」就等於說殺人不能得救,如果殺人不能得救就是說觸犯任何一條誡命就不能得救,如果觸犯任何一條誡命不能得救,就是在說只有遵守全部律法才能得救,如果遵守了全部律法才能得救,其結果一定是沒有一個人能夠得救。因為不要說非基督徒,就是基督徒也沒有一個人能夠全守律法,就是一個被神稱為義的人,在傳道書中已經說了,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不是很多,也不是不多,乃是實在沒有。既然沒有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人,那結果不就是都要滅亡嗎?不就是基督的救贖也不能拯救信靠他的人嗎?豈不是最終徒然無益嗎?
也許此時有人會問:「既然得救不是根據自殺與否」,那人可以自殺嗎?斷乎不可。就如得救雖然不是根據遵行律法,是不是因為得救了,就不用遵守律法了呢?絕對不是。乃是因為得救了,更要積極的遵守律法,遵守律法不是得救的條件,但卻是得救之人該盡的本分。神就知道人心的奸詐和彎曲,所以籍著保羅已經提及到此事了,在羅6章的一開始,保羅就根據上面的結論繼續論述,免得人以為既然得救了,就不在乎行為,就可以胡作非為,就可以任意妄為,那就可以不必要求規範自己的行為,保羅反而告誡一個基督徒,斷乎不可仍在罪中活著,讓恩典顯多,乃要像一個從死裡復活的人,有一個全新的生活。同樣的道理,得救不是根據自殺與否,但是不是就可以自殺,絕對不可以,而且我們積極的、堅決的禁止自殺,如同禁止不要觸犯別的誡命一樣。
對於一個滅亡的人,也就是不接受基督耶穌救贖的人而言,無論他自殺或不自殺都不會得救。不會因著他沒有自殺就讓他得救,他所有作的一切都是在亞當裡而作的,都是在罪人的地位上而作的,因此所有做的一切都是沒有永恆價值的。在人以為正的路上直奔,最終的結果必是奔向死亡之路。
對於一個得救的人而言,雖然自殺是不對的,是律法所禁止的,但因著軟弱也有自殺的可能性。就如同雖然違背律法是不對的,是在犯罪得罪神的,但因著人性的軟弱仍有違背律法而犯罪的可能性。那是不是觸犯律法的第六條——殺人(自殺),就不能得救了呢?不是。也就是說一個得救的人,仍然有違背律法而犯罪的可能性,但並不會因為他的違背律法而滅亡,那這樣就可以隨意違背律法,不可以,因為得救的人不但不會一直違背律法,反而會願意積極遵守律法,遵守律法是責任和本分,但絕不是得救的條件和得救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