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名稱需要用到簡稱的,在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和訴訟文書主文部分用當事人全稱,其餘部分均用簡稱指代該當事人,出現次數很少的當事人不必使用簡稱。當事人簡稱在案件來源部分當事人全稱後加括號註明簡稱。當事人簡稱應當保持一致,做到簡明規範,體現當事人的特點。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應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此後使用該簡稱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必使用簡稱。
3.文書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應儘可能準確。引用行政機關文件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
4.文書中結構層次序數按實際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寫明。應注意「(一)」和「(1)」之後不加頓號,結構層次序數中的阿拉伯數字右下用圓點,不用逗號或頓號。
5.為避免引起歧義,訴訟文書中儘量不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出具體審級,如「二審法院」、「再審判決」。
6.在訴訟文書中指代本院時,應當使用「本院」,不應使用「我院」的表述。
1、裁判文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現代漢語語法等規範。
2、裁判文書語言表述應當注意:
(1)力求準確、規範、簡潔、質樸、莊重,避免模糊、繁雜、冗長、華麗,不得用俗語、土語及汙穢語言;
(2)除涉及本院和引語外,一律用第三人稱敘述;
(3)不用文學手法和帶有主觀感情色彩的表達方式;
(4)當事人訴訟地位除在案件由來、審理經過、訴辯意見及裁判主文部分與姓名(單位名稱)連接表述外,在裁判文書其他部分可直書當事人名稱,不需連接表述;
(5)表述國家、地區、地址和當事人、標的物名稱,一般不直接使用外文或其縮寫形式,可以在第一次出現中文譯名時括注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中文譯名除社會長期使用的以外,應當以國家主流媒體、權威出版部門或權威詞典的譯名為準;
(6)使用專業術語以通用教科書或權威詞典為依據。
1.「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詞語之後,應使用冒號。
2.「原告訴稱」、「被告辯稱」、「起訴書指控」、「自訴人控告」、「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之後,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數層意思之間用分號。
3.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執行。
1.裁判文書中表述數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法院訴訟文書的特點,視不同情況可分別使用阿拉伯數字或漢字數字小寫(下簡稱漢字數字),但應保持相對統一。
2.下列情況,應使用漢字數字:
(1)裁判文書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條的序號;
(3)裁判文書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數字;
(4)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如:一律、四邊形、星期五、三稜刮刀、七上八下、第三季度、某部三連一排二班;
(5)相鄰的兩個數字並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歲、七八十種,但在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
(6)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的約數,如:幾十年、三十幾天、幾萬分之一。
3.下列情況,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1)除第2條列舉的情況之外的公曆世紀、年代、年、月、日及時、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示長度、質量、電流、熱力學溫度、物質的量和發光強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的數量,如:48.60元、27億美元、18歲、10個月;
(4)案號、部隊番號、證件號碼、地址門牌號碼;
(5)為保持裁判文書體例一致,凡用「多」、「餘」、「左右」、「上下」、「約」等表示的約數,如:60餘次、約60次、600多噸。
4.使用阿拉伯數字應注意下列問題:
(1)4位以內的數字,不需用分節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數字,採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即從小數點往前每三位數字為一節,節與節之間採用空格的方法斷開,空格位置不需使用千分撇(「,」),如:2748456寫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數字,尾數零多的,可以「萬」、「億」為單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課題單位中的詞頭不在此列),如:123000000,可以寫成12300萬或1.23億,但不能寫作1億2千3百萬;
(4)每兩個阿拉伯數字佔一個漢字的位置;
(5)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斷開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寫500,又在下一行開頭寫000;
(6)年份不能簡寫,如:「1999年」不得寫為「99年」。
(7)在使用約數時應儘量精確;
5、下列情況下,應使用小寫的漢字數字:
⑴引用法律的條、款、項;
⑵裁判主文需要分段列項的序號;
⑶尾部交代的上訴期限;
⑷裁判文書尾部落款時間;
⑸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詞或者具有修飾色彩的詞語作為語素的數字,如:一律、七上八下、第三季度;
⑹帶有「幾」表示約數的數字,如:三十幾天;
⑺中國幹支紀年和夏曆月日。
6.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當用漢字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用阿拉伯數字註明條文序號。
7.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數字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要求執行。
1.長度法定計量單位採用米制,單位名稱用「米」、「海裡」、「千米(公裡)」;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質量計量單位名稱使用「千克」、「克」、「噸」;不得使用「斤」、「兩」。
3.時間計量單位名稱使用「秒」、「分」、「時」、「日」、「周」、「月」、「年」;不得使用「點」、「刻」。
4.體(容)積計量單位名稱使用「升」;不得使用「公升」。
5、溫度計量單位用攝氏度—℃表述。
6、計量單位應書寫單位名稱,不寫單位名稱符號。長度、重量、面積、容積等計量單位,一般直接用漢字表述,如:XX平方米。
7、 確有必要直接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不換算為法定計量單位。
8、其他計量單位的使用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執行。
1、用紙:
應採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紙,條件不具備的可暫時採用16開(即260×185mm)紙。布告、公告用紙大小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人民法院訴訟卷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紙;送達回證、提押票、傳票等票證用80克紙。
2、頁面:
頁面天頭(上白邊)為37±1mm;訂口(左白邊)為28±1mm;版心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3、版式:
訴訟文書的各要素劃分為眉首、主體和落款三部分。
眉首:由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組成。法院名稱,位於版心內第二行居中對齊;法院名稱下隔一行為文書名稱,略寬於法院名稱分散對齊;文書名稱下隔一行為案號,右對齊。
主體:即正文,位於案號下隔一行。
落款:由審判人員、成文時間和書記員組成。審判人員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空;成文時間在審判員下方適當位置,右空4字,用漢字標全年、月、日,「零」寫為「○」;書記員在成文時間下隔一行,右空4字,位於文書最後一頁最後一行。成文時間上、下留有適當空間以加蓋院印。落款應當集中於文書最後一頁之內。當文書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落款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4、字體:
⑴法院名稱:上方空1行,居中對齊,2號宋體;
⑵文書名稱:在法院名稱下空1行,文書名稱每字之間空三格,略寬於法院名稱分散對齊,1號方正大標宋簡體或華文中宋;
⑶案號:在文書名稱下空1行,右對齊,3號仿宋;
⑷正文:在案號下空1行,3號仿宋;
⑸落款:正文空3行,審判人員姓名與時間空4行,時間與書記員姓名空1行,書記員姓名應在本頁最後一行,院印蓋章不壓審判員姓名,下不壓書記員姓名。「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書記員」每字之間空兩格,右空4字;
⑹頁碼:4號仿宋,選擇「視圖」菜單下「頁眉和頁腳」項中插入「自動圖文集」的「-頁碼-」,單頁碼右空1字,雙頁碼左空1字。
5、印鑑:
訴訟文書應加蓋院印。院印應上不壓審判員、下不壓書記員,採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時間上。
6、頁碼:
頁碼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標識,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一行,數碼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7、裝訂:
訴訟文書應左側裝訂。騎馬訂或平訂的訂位為兩釘釘鋸外釘眼距書芯上下各四分之一處,允許誤差±4mm。平訂釘鋸與書背的距離為3mm~5mm。裁切成品尺寸誤差±1mm,四角成90°,無毛茬或缺損。
訴訟文書一律不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