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門、倒油、點火。她終於殺了這個折磨了自己 20 年的男人。
當看著施暴者在滾滾濃煙中變成焦黑的屍體,女人感覺自己真正解脫了。
換一件稍微體面點的大衣,遮擋住身上密密麻麻的鞭痕,她直奔警察局自首。
「我剛剛放了一把火,燒死了自己的前夫。」
她已經很坦然地設想了之後的處境,她會被判處殺人罪,孩子也將被送往福利院。
但所有人都沒想到,一紙醫學診斷證明改寫了她的命運,也改變了後世的法律。
受虐婦女症候群
精神科醫師收到法院的一封郵件,邀請他協助法院做一次特殊的診斷。
從法院資料和對受虐婦女的當面診療中,醫生還原了整個事件:
弗朗辛(Francine)的不幸從 16 歲輟學結婚開始,婚後不久丈夫就因酗酒用盡所有財產,她不得不用爆米花泡水來餵孩子。
此後丈夫的暴行愈演愈烈,拳打腳踢都是家常便飯。弗朗辛的兒子說他的父親經常當著孩子的面對母親進行性虐和強姦。
她一直在報警,一直在求救,但警方卻表示無能為力。結婚 15 年後,她的離婚申請才磕磕絆絆地正式通過。
然而當丈夫變成前夫,她的噩夢也沒有終結。
離婚不久,前夫在車禍中受傷,因為生活不便,他跑去央求弗朗辛讓自己回到家裡住。
在丈夫的再三保證會痛改前非下,弗朗辛心軟了。「當時是不忍心看到他車禍受傷後,還受更多的心理創傷…」
聽到患者在診療時這麼說,醫師已經猜到了結局:家暴只有 0 次和無數次。
回到家後前夫變得變本加厲,暴行依舊,性虐依舊,甚至還多次威脅要殺了她和女兒。
讓弗朗辛崩潰殺人的導火索是前夫毀掉了她最後的希望:
她一直在學習護理知識想考成一名正式護士,之後帶孩子遠走高飛。但前夫卻把她的教材全部燒掉又再一次當眾對她進行強姦。
「他說我永遠都不可能離開他,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
對警方證據和患者狀態進行評估後,醫生開具了醫學證明:弗朗辛是一個患有受虐婦女症候群(BWS)的患者。不久後,審判團作出判決:
弗朗辛身患 BWS 多年,在火燒前夫時處於暫時性精神失常狀態,因此裁定其無罪釋放。
一個特殊的診斷導致了一個從未有過的判罰,讓受虐婦女症候群這個醫學名詞第一次為世人所熟知。
疾病特點
受虐婦女症候群,具體是指長期遭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來的一種特殊行為或模式。這些婦女往往會患上嚴重的創傷後遺症,當侵害到達難以承受的地步時,可能出現暫時失去理智的瘋狂行為。
首先提出該疾病的是一名研究家暴現象的精神醫生沃克博士(Lenore E. Walker)。在治療了 1500 名被家暴婦女的基礎上,沃克醫生發現受虐婦女症候群存在兩個特徵:
第一,患有症候群的婦女往往陷入家庭暴力的三個循環。
首先,施虐者會在原本的親密關係中製造緊張信號,比如不斷的施加否定或者人為強調第三者,但此時施暴者並不會馬上將關係破壞,而是讓婦女陷入緊張或者患得患失的情緒。
就像前面提到的弗朗辛一樣,在被施暴之前她一直都懷疑丈夫的酗酒是因為自己在家庭生活上做的不夠好。
之後施暴者會開始實施各種形式的虐待和暴力,同時還要強調這種暴行完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讓受害者在痛苦中陷入自我懷疑和無助。
當受害者承受不了想要逃離,施暴者就會進入第三階段:通過悔過和道歉試圖和受害者共同解決問題。
但受害者本身就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整個暴力過程全都是施暴者自行推動的,所謂的「共同變好」也就無從談起。
一段時間後,暴力的循環又一次開始。一次比一次強烈,而受害者也一次比一次難以脫離。
這也是為什麼弗朗辛已經和前夫離婚,卻依舊難逃施暴者的掌控。
暴力的循環也導致了受虐婦女症候群的第二個特點:後天的習得性無助,這個概念來源於一個經典的心理學實驗。
1967 年心理醫生在研究動物時發現,把狗關在籠子裡,只要蜂鳴器一響就對狗進行強力電擊,受害後的狗會反覆掙扎但是無法脫離牢籠。多次試驗後,蜂鳴器一響,狗就會趴在地上哀鳴不再掙扎。再之後,當心理醫生在電擊前把籠子打開,狗也只會倒地顫抖呻吟,不再主動逃避。
當婦女長期受虐後也會出現相似的情況,她們會變得越來越被動、服從和無助。受虐者不相信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改變事態,直到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出了其承受能力。
同時沃克醫生也指出,社會環境的影響也是導致受虐婦女症候群加深的重要因素。
相關研究發現,當暴力行為加劇時,處於虐待狀態的婦女會增加尋求幫助的行為。但她們尋求幫助的嘗試常常因大家庭和社會服務部門反應遲鈍而受挫。當受虐婦女已經對社會援救都感到絕望時,畸形的精神障礙會讓她們或是在侵害中被暴虐致死,或是在絕望中憤起殺人。
弗朗辛的縱火殺人案,讓沃克醫生的學說名聲鵲起,同時也激發了醫學界對這個新生名詞的激烈討論。
爭議:是否會造成惡意脫罪?
受虐婦女症候群在 1984 年被《第九版國際疾病分類》( ICD-9) 正式收錄,歸納於受虐者症候群(代碼:995.81 ),在 ICD-10 上也被收錄於支持家庭暴力診斷的受虐症狀(編碼:T741 )。
然而,它從來都沒有被收錄進《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SM)之中。
指南上的差異,某種程度上也表達了醫學界專家的態度:
承認家庭暴力會對受虐者產生極大的身心損害並導致一系列症狀,但受虐婦女的精神障礙能否作為一種單獨疾病診斷似乎還沒有達成一致。
專家們的謹慎,很大程度上也是考慮到精神疾病對司法量刑上的影響。
事實上,確實有惡意引用受虐婦女症候群進行司法逃避的案件發生。
1999 年,美國弗洛裡達州一位女士槍殺了自己的丈夫後當庭露出自己傷痕累累的身體、痛陳遭受了長時間虐待,並申請進行受虐婦女症候群的評估。
但是精神醫生發現她的精神狀態良好,並不存在對丈夫的應激反應。長時間家暴的證據也並不充分,沒有開具醫學證明。
在隨後的庭審中這位女士吐露了實情:她的丈夫確實沒有虐待她,她身上的傷痕來源於她的性癖與情夫。案發當晚是她被丈夫發現了姦情選擇先下手為強。
2014 年也有虛假利用受虐進行脫罪的案例發生(CN NEWS 截圖)
有學者就對此提出了質疑:受虐婦女症候群會不會讓受虐者在法律上變成一種優勢地位從而被濫用?
對此沃克醫生在論文中表示,她無意塑造全新疾病。她所做的只是給那些受虐婦女的失控行為提供一個醫學治療模型。
「沒有哪個疾病是為了在法庭上翻案用的,我的研究目的一直都是治療受虐者和杜絕慘案的發生。」
在這方面,沃克醫生確實做到了,從弗朗辛縱火殺人案開始,有關家暴婦女的精神研究也開始越來越多,越來越專業。
目前,受虐婦女大多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抑鬱症等細分領域。但受虐婦女症候群的概念一直都發揮著影響力。
比如當受虐婦女症候群患者表現為 PTSD 時,就包含以下症狀:
再次或反覆遭受毆打(re-experiencing)通過拒絕活動、接觸外人或隱藏情感等行為來避免虐待的畸形心理過度興奮或警惕人際關係中斷軀體概念模糊或其他身體問題和受虐者存在性或親密關係診斷上的細分雖然沒能讓受虐婦女症候群變成一個實質性的精神疾病,卻讓更多的醫生了解到這一理論與概念。不單單局限於丈夫或是伴侶的暴力,在原生家庭和長輩虐待下的受害者也因此獲得了專業上的幫助。
在 2017 年的一本《臨床心理學指導》中提到,受虐婦女症候群對被家暴者的心理治療方法依然可以參考。
從醫學名詞變成法律證據
當受虐婦女症候群在醫學界掀起陣陣漣漪時,法律層面也有相應的改變。
醫學與法學上對被家暴婦女的重視,讓婦女兒童反暴力的相關法案逐步落地,現在家暴已經不再是羞於啟齒的家事,從弗朗辛一案開始,越來越多被家暴的婦女選擇為自己發聲。
1990 年,美國部分州郡開始運用赦免權赦免一些因受虐而殺夫的婦女。到 1999 年,已經有 12 個州承認受虐婦女綜合症與「以暴制暴」有關。在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法院直接援引相關判例來判決一些受虐婦女殺夫的案件。
在多國的司法實踐中,受虐婦女症候群已轉化為一種法律概念,目前它屬於正當防衛的可採證據。
據上海聚隆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美紅介紹,在我國受虐婦女症候群雖然未列入正當防衛,但已經作為犯罪原因的理論研究,在實際審判中也成為酌定情節考慮的一環。
2000 年,有關「受虐婦女症候群」的文章刊登在了《中國婦女報》上,首次引起國內司法界的討論與注意。
受虐婦女綜合症在我國的首次運用,是 2003 年河北劉拴霞殺夫案的審理。河北省婦聯於 2003 年邀請中國法學會家庭暴力問題專家為劉拴霞作出「受虐婦女症候群」的鑑定並出具證詞。辯護律師建議法庭考慮劉拴霞的「受虐婦女症候群」,並將其作為正當防衛的可採證據。
此後,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中也明確提到,建議引入受虐婦女症候群理論,將受虐婦女症候群作為減輕受害人法律責任的證據使用。
有研究統計了我國 2013 年到 2019 年共 71 起以因常年遭受家庭暴力,而奮起反抗的婦女為犯罪主體的案件。其中,27 個案件為比較嚴重的殺夫案。
統計結果顯示,對於受虐婦女殺夫案的量刑趨勢正在逐年遞減。
在一篇名為《受虐婦女症候群的刑事責任減免意義:美國經驗及啟示》的文獻中作者寫道:
家暴引發的悲劇不僅是單純的醫學問題和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社會對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不應將本該由社會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完全施加給受虐婦女。
致謝:本文經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精神科 潘冰副主任醫師 專業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