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也應合法

2020-12-22 法制現場

2011年,振華鞋廠與森吉律所籤訂法律事務委託合同,約定由森吉律所提供相應法律服務。2012年5月振華鞋廠因經營不善進入清算程序,傅某擔任清算小組負責人。後森吉律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振華鞋廠清算小組支付其律師代理費用。

在一審開庭審理前,森吉律所與該清算小組負責人傅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該清算小組支付其律師代理費21萬元。由於該調解協議的內容傅某沒有與其他清算小組成員協商一致,也沒有召開職工大會討論決定,該鞋廠清算小組其他成員及職工認為本案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事務委託合同關係,森吉律所也沒有提供過「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故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調解協議不能代表該清算小組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調解協議未予確認,在森吉律所不能提供證據支持其訴請的情況下,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森吉律所提起上訴,認為該調解協議有效,一審法院應予確認。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沒有證據支持森吉律所提供了相應法律服務的情況下,傅某未經協商或討論決定,逕行籤訂的調解協議侵害了作為集體企業振華製鞋廠的權益,一審法院對該調解協議不予確認正確,遂駁回了森吉律所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森吉律所與振華鞋廠清算小組負責人傅某達成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為了有利於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徹底解決民事糾紛,同時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積極鼓勵和支持當事人採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協議的內容與法律上嚴格認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予幹涉,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其內容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人民法院不會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四)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對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會審查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若審查後發現調解協議的內容違法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會不予認可,並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以此避免個別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謀取非法利益,同時有助於引導人民群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中,傅某作為清算小組負責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維護企業利益,但在森吉律所未能舉示相應證據支持其訴訟主張情況下,未經與其他清算小組成員協商或者召開職工大會討論,事後也並未取得其他清算小組成員或該廠多數職工同意,逕行籤訂調解協議,同意支付律師代理費21萬元給森吉律所,該調解協議的內容嚴重侵害振華製鞋廠的權益,人民法院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予確認,並最終沒有支持森吉律所的訴訟主張,避免了對振華製鞋廠的權益造成損害。

【來源: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
    事故發生後,原告經治療後仍能正常工作,調解書約定的誤工費損失實際並未發生,與原告籤訂了《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該協議系無效的民事行為,至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分歧】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於:交警大隊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效,能否變更或解除。
  • 當事人離婚調解協議籤收調解書前是否有權反悔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因為原告和被告已經達成離婚的調解協議並在協議上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 「訴前調解」是否可以獨立於民事訴訟之外
    【分歧】第一種意見:抗訴機關提出抗訴理由是「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東抽逃資金」,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由於法院訴前保全措施實施後,30日內,申請人沒有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直接訴前調解,可理解為當事人沒有提出具體訴訟請求,且調解也未經過法律訴訟程序中的相關程序,再審法院無任何法律依據及訴訟材料啟動對實體審理
  • 在調解結案後當事人能否申請保全
    2013年2月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張某與陳某達成了如下調解:1、陳某自願於2013年6月起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人民幣2000元給張某直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由張某負擔。法院因此製作了調解書並送達了當事人雙方。2013年2月9日,張某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對陳某的工資人民幣15萬元予以凍結。
  • 履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的違約責任的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故其認為,其沒有違約,不應支付遲延金,請求駁回申請執行人張某的申請。  【分歧】  對履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的違約責任認定如何處理,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認定,可以通過執行行為異議審查處理。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嚴格依照調解書履行。
  • ...關於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及判決結果暨有關事項的...
    二、調解及判決情況1、(2020)豫民終7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情況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河南高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於2020年12月達成協議,主要如下:1)經各方友好協商後一致同意,《收購協議書》與《補充協議》自本協議籤署生效之日起解除。
  • 【最強調解】多元調解促和解 醫患糾紛被化解
    今年以來通過司法確認程序快速化解醫患糾紛三件,當日接到申請,當日審查並出具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裁定確認醫方與患者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賦予該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現以上三件人民調解協議均已履行完畢,醫患糾紛訴前化解率達100%。醫患對峙各執一詞 矛盾尖銳一觸即發
  •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及訴訟時效
    2.離婚後,對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反悔,要求撤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流程指引
    (一)協議離婚①協議離婚的辦理條件:1、雙方自願離婚;2、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3、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律師調解收費標準,律師調解員是什麼
    律師主持調解,從法律性質上說,屬於民間調解範疇。調解達成的協議,屬於民間契約文書,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主要靠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承諾及律師的督促履行。事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翻悔,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律師主持調解,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 一紙調解協議化解姑侄拆遷糾紛 當事人送來錦旗答謝冠領律師
    一套公房拆遷,引發姑侄之間4場訴訟,案件歷時兩年半,糾紛依舊未能化解。在訴訟結果於己方非常不利的情況下,侄子的母親趙曼珍決定委託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冠領律師陳允良、曹婷婷接辦案件不到一個月,就以一紙調解協議解決了姑侄之間的糾紛。
  • 一份調解協議引發的聽證會——檢察官通過公開聽證開展民事訴訟...
    「主持人,我們推選出一名代表宣讀一下我們評議後的聽證意見……」在近日由南鄭區檢察院召開的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的聽證會上,一名受邀的聽證員鄭重說道。老龔的家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與小龔與老王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小龔與老王兩人承擔老龔的安葬費、病前醫療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4萬元。因遲遲不予賠付,老龔的家人將小龔和老王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履行調解協議。經過審理,法院的民事判決支持了這一請求。 小龔和老王不服,認為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的情形,並沒有法律效力,於是向南鄭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 東營市訴訟與仲裁分流調解工作正式啟動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唐夢琳 東營報導12月16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仲裁委員會召開訴訟與仲裁分流調解工作啟動儀式。活動中,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呼振泉宣讀了《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仲裁委員會關於建立訴訟與仲裁分流調解機制的意見》,孫洪武、薛在山共同為東營仲裁委員會民商事調解中心成立揭牌。根據訴裁分流調解機制,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案件委派給仲裁調解組織調解。
  • 調解中尋求各方訴訟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平衡
    調解過程接受調解組織的委派後,調解員與原被告分別聯繫。調解員也向被告提出,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值得訴訟當事人尊重的結果,如果對判決有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在判決沒被推翻之前,提出要不履行判決的意見非常不明智,是對法律權威的挑釁,也毫無調解的誠意。另外也針對被告提出的確實存在電價調整後對其不公平的情況以及調解成功將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款解決原告後續資金佔用及訴累的問題與原告再次協商。
  • 交通事故後不履行調解協議,受害人是否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就損害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進行調解,但公安機關的調解是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的基礎上,以中間人身份進行的調解。它不是公安機關行使其行政權力的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
  • 大亞灣區:訴訟服務調解中心下月投用
    跨省相隔千裡的當事雙方在法院調解員的幫助下,通過線上調解圓滿解決矛盾糾紛,這種零接觸、線上調解化解糾紛的方式,是大亞灣區人民法院今年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已在訴前調解和訴訟階段開展有效探索實施。
  • 關於民事訴訟「司法確認」程序的十問十答
    當然,我們更希望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能夠誠信履約,自動履行,畢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就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初衷,也無利於矛盾的真正化解。法條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宋仲基向宋慧喬提出離婚調解申請!什麼是離婚調解?
    王凌律師:在韓國協商離婚和協議離婚是一樣的,這只是翻譯的問題。韓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這是最好也是最簡單的離婚方式;另一種就是訴訟離婚,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就只有通過判決離婚,但這個方式並沒有那麼容易。吃瓜群眾:如果雙方有出軌情況,可以訴訟離婚嗎?
  • 新刑訴法解釋解讀: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應判賠「兩金」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除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外,不應判賠「兩金」。但是,如前所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兩金」規定為物質損失,故《2012年解釋》的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在適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亂。
  • 人民調解「牽手」刑事和解!濟南章丘區檢察院輕微刑事案快速辦理
    趙建新介紹說,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者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