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圖片
長韶婁高速公路項目於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車,然而楊某仁、劉某清卻發現,他們住了20年的房子距離長韶婁高速公路僅20米。
因為飽受噪音困擾,遂將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訴至寧鄉法院。6月5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長沙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並對該案進行了通報。寧鄉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原告住所噪聲環境達標,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原告楊某仁、劉某清於1994年在寧鄉市東湖塘鎮修建合法住宅一棟,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2004年開始修建的長花灰韶高等級公路在原告屋前通過。2011年8月1日長韶婁高速公路項目經省政府批覆開工建設,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車。原告房屋距長韶婁高速公路20米。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委託湖南湖大土木建築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楊建仁住宅內1、2、3、4號測試點在下午3:30時的噪聲平均值一層分別為:62.8dB、60.7dB、60.4dB、56.2dB,二層分別為65.1dB、64.7dB、60.5dB、58.7dB;在晚上22:50時的噪聲平均值一層分別為64.7dB、62.8dB、62.5dB、59.7dB,二層分別為72.0dB、67.5dB、61.2dB、59.6 dB。夜間檢測值均超出《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4a類標準。
寧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為長韶婁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和管理者,有義務維護高速公路兩側毗鄰住戶區域的環境質量,以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環保標準。其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長韶婁高速公路雖然採取了適當的降噪措施,但噪聲依然超出《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4a類標準,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觀存在。因此判決被告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原告住所噪聲環境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4a類標準及由被告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該案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長沙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本案中長韶婁高速公路是我省「3+5」城市群交通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完善湖南省路網結構和適應兩型社會建設要求的重大項目,對改善湘中地區交通條件、促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處理本案糾紛應綜合平衡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整體利益。因長韶婁高速公路屬於有重大影響的交通項目,和人民群眾的出行密切相關,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對高速公路進行改造或移動以停止侵害顯然不合適,但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採取相應措施改善高速公路兩側區域毗鄰住戶的聲環境質量。長韶婁高速公路雖然採取了適當的降噪措施,但噪聲依然超出《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4a類標準,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觀存在,故法院判決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