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以曠工開除員工,因制度不民主被判員工回廠上班賠工資7萬多

2020-12-24 合肥律師劉志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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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2017年8月1日王某入職上海京某某科技公司,擔任資深客戶經理,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三年,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報酬為15000元/月,因考勤、工作區域及工作安排等發生爭議,2018年4月28日、5月8日,公司向王某發曠工情況通知書,公司稱王某未按照公司和區域銷售負責人,指定的工作區域進行籤到考勤,對考勤異常判定為曠工,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形。

▼ 2018年5月14日,公司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向她發送了《曠工情況通知書》,至今未收到她的任何反饋,根據公司《銷售管理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王某考勤異常視為曠工,此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性補償。

▼王某不服公司的處理決定,向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2017年8月1日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書》,公司立即支付她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工資等共計61360元,繳納2018年4月份至2018年7月份社會保險。公司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1、單位對員工考勤異常是否就等同於曠工?

2、單位以曠工解僱員工的依據是什麼?依據是否合法?解僱行為是否合法?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判決,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王某某之間於2017年8月1日籤訂的勞動合同,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王某某2018年4月至12月期間的工資70902元;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20)皖01民終3764號

★實務分析★

●第一,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行為合法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對其僱傭的員工享有管理自主權,員工去留就應該由單位說了算,但是有一點是不能忽視的,單位的行為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我們所常說的「合法」,否則是無效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者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單位所做出的行為是合法的,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違法。

●第二,單位解僱員工行為違法,只接受支付賠償金可以嗎?

當單位解僱行為被認定為違法,如果員工主張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要求回崗上班,在勞動合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單方選擇支付賠償金,不接受員工繼續上班,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第三,因單位解僱員工被法院認定違法期間,員工沒能上班單位需要支付工資嗎?

由於用人單位違法解僱原因,導致員工不能回崗上班,這種情形系用人單位違法解僱造成,用人單位對此期間需要向員工支付工資,也就是向前述案例中,王某某與單位在打官司期間,造成王某某沒能上班,系單位原因造成,單位對此期間的工資需要足額支付給王某某。

,單位認定員工為曠工與解僱員工,所依據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否則因依據不合法,被法院將會認定違法解僱。

有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雖然規定全面,內容也沒有問題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制定時沒有經過民主程序,或者經過了民主程序沒有保留證據,在與員工違紀時,儘管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合理處理,由於缺乏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依據不合法,由此被判定單位對員工的處理不合法,譬如解僱等就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日常管理中,依法完善各個環節才能有效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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