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虛假資料 中意人壽南通中支被罰13萬元

2020-12-24 和訊保險

  12月23日,銀保監會公布了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罰單,因涉及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中意人壽南通中支與違規當事人馬海燕合計被罰款13萬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因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中意人壽南通中支予以罰款12萬元,違規當事人馬海燕予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合計被處罰13萬元。

  處罰全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5號

  當 事 人: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人民東路88號鳳凰匯1幢16層1601-1607室

  主要負責人:周偉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意人壽南通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意人壽南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壽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單,保費合計188531元,產生新單佣金及獎勵共計53123元。2019年續期保費合計180093元,產生續期佣金及獎勵9122元。公司業務系統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公司銷售人員任某,實際為公司銷售人員邱某。上述事實,有公司說明、調查筆錄、相關業務資料複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中意人壽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2號

  當 事 人:馬海燕

  身份證號碼:320624197603****

  住 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東路

  職 務:原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意人壽南通中支」) 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壽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單,保費合計188531元,產生新單佣金及獎勵共計53123元。2019年續期保費合計180093元,產生續期佣金及獎勵9122元。公司業務系統記載上述業務的展業人員為公司銷售人員任某,實際為公司銷售人員邱某。時任中意人壽南通中支副總經理馬海燕分管個險渠道,且對虛掛工號一事知情,對於上述行為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說明、調查筆錄、相關業務資料複印件、馬海燕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馬海燕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責任編輯:孟思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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