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213刑初1065號
公訴機關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人譚某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於安徽省阜陽市,漢族,初中文化,住無錫市錫山區,戶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被告人譚某某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20年7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以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10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月1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於同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王榮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何平、被告人譚某某和辯護人王逸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於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間,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由被告人譚某某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無錫譜濠鋼管有限公司、無錫昌冶鋼鐵有限公司、無錫檸瀾鋼鐵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9份,稅額共計人民幣501500.39元。上述發票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稅款。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於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間,採用上述方式,從無錫譜濠鋼管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涉案稅額397608.46元;
2.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於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間,採用上述方式,從無錫昌冶鋼鐵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涉案稅額74831.89元;
3.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於2015年12月,採用上述方式,從無錫檸瀾鋼鐵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涉案稅額為29060.04元。
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
另查明,2016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註冊地在無錫市××街道××村××。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被告人譚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或調取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單位營業執照、企業資料登記表,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抵扣證明、銀行交易流水、完稅憑證,證人黃某、李某、錢某、竇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譚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譚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單位犯罪。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單位補繳了稅款,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譚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譚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譚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譚某某有坦白情節,沒有犯罪前科,自願認罪認罰,以及已為被告單位補繳全部稅款,願意立即代為被告單位足額繳納罰金,請求對被告人譚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無錫獵宇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譚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沈莉波
審 判 員 張宏元
人民陪審員 徐仲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馮霞飛
作者/來源:胡曉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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