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自然法:古典與現代》|「自然法」何以千年不衰

2020-12-23 助邦羅規

《自然法:古典與現代》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 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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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方自然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p1)

在西方,自然法觀念綿延兩千多年,幾乎貫穿於法律發展的各個時期。在社會人變革、特別是革命時期,自然法總是作為一面旗幟,主導著西方社會法律發展的人方向。梅因說過:「如果自然法沒有成為古代世界中一種普遍的信念,這就很難說思想的歷史,因此也就是人類的歷史,究竟會朝哪個方向發展了。」①

作為西方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觀念之一,自然法概念在不同的時期內涵雖然有別,形式也不斷變化,但自然法的思想傳統及政治意識形態卻獨具魅力,根深蒂固,經久不衰。從總體上說,它是一種積極的力量,推動著西方民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社會的進步。

一、西方自然法的歷史變遷 (摘錄)

(p1-2)

無論是在西方哲學史,還是在倫理學史、政治學史和法理學史上,自然法都佔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兩千多年來一直為哲學家、法學家研究的重要課題。它歷經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自然主義的自然法、中世紀的神學主義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義自然法及現代社會的自由主義自然法幾個階段。

儘管不同的時期,自然法在形式上被人們或稱為「正義」、或「道德」、或「神意」、或「理性」、或「人性」,但它們在對道德思考和對價值的追求上卻存在共同的因素。他們都承認法是自然(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 移)的東西,人們必須服從它:至善至美的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是非善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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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英]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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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的自然法觀念何以歷經幾千年而不衰

(p18)

德國法史學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遠不可能做熄滅。如果它被拒絕進人實體法的機體,它就會象一個幽靈飄蕩在房間的周圍,並威脅要變成一個吸血鬼來吸吮法律機體的血液。」①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常盛不衰,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古希臘、羅馬以來的民主和法治傳統具有連續性

(p19-23)

在西方法學理論的發展歷史上,民主、法治理論一脈相承並延續至今,這是由於它們一開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後來也是以自然法為支撐的。民主與法治是人類先進的政治文明,而先進的文明總是會被後人所珍貴而不會輕易拋棄的。西歐民主淵源於希臘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國。古希臘國家實行主權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權利的多數公民決議,無論在寡頭、貴族或平民政體中,總是最後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權威。」②

「城邦既然是『輪番為治』的公民團體,城邦當然高於它的每一個個別公民,也高於它的一切統治者,這是城邦的『民主集中主義』—— 一種以公民最高主權為基礎的民主集體主義,所以,它必須有規章,要按章處理。同時,城邦既然是自給和閉關的。它也必須有各種法律才能保障這種自給和閉關的生活。③(這裡所講的「閉關」應從城邦主義角度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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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 O.von Gierke,Natural Lao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see G.C.Christie Jurisprudence-Text and Readingon the Philosophy of Law,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3,p.263。

② (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③ 顧準:《希臘城邦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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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輪番為治的民主制度,導致必然實行法治,這種法治作為古希臘羅馬文明的重要遺產,成為後來資產階級法治精神、文化及制度的濫觴。古希臘首次明確而系統地提出法治理論的是亞里斯多德,其法治模式成為人們探討法治問題的一個必要的理論支點。他指出:「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們不能全體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己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①

亞里斯多德這一關於法治的闡述,奠定了西方法治、民主的理論基礎。這種民主制在伯利克裡時代的雅典達到了頂點。中世紀時雖然自然法打上深深的神學教條主義的印跡,但人、君主、教皇仍要服從法律。阿奎那曾講道:「如果君王自願承受法律的約束,這是一個與統治者的尊嚴相稱的說法:因為甚至我們的權威都以法律的權威為依據。事實上,權力服從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②

儘管中世紀的基督教教會充當了蒙昧神學的工具,但由於受到神學思想家對「上帝即法律本身,故他珍愛法律」的宣傳,以及教會在組織上的獨特性,使得教會幾乎成了現實法治的試驗品,而且教會中也實行選舉,代議制的議會也是大主教先搞起來的。這在一定程度上為近代民主制和法治主義發展提供了啟示。

正如伯爾曼所說:「教會是一個法治國(Rechtsstaat),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與此同時,對於教會權威進行限制,尤其是來自世俗政體的限制,以及教會內部尤其教會政府的特殊結構對於教皇權威的限制,培育出了超過法治國意義上依法而治的東西,這些東西更接近於後來英國人所稱的『法的統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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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②[意]託馬斯·阿查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2年版,第123頁。

③[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年版,第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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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準也曾講道:「羅馬覆亡之時,許多羅馬顯貴投身教會。著名的教父,多半是羅馬文化的顯貴。所以,教會是黑暗時期羅馬典章、羅馬法治、希臘思想的保藏庫。」①

到17、18世紀,啟蒙思想家們倡導共和、人權、民主、自由、法治、分權、人民主權等理論,提出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綱領。哈林頓對於「怎樣才能使一個共和國成為一個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的問題進行了論述。他指出:「每一個政府的基礎或中心就是它的基本法律。」②

只有在法治的共和國中才存在法律統治下的自由。洛克則將自由與法律緊密連接。他說:「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中,哪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並非人人愛怎樣就怎樣的那種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一時高興可以支配一個人的時候,誰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範圍內…的那種自由。」③

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體現,意志具有普遍性。即「無須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也無須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更無須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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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顧準:《顧準文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頁頁。

②[英]詹姆士,哈林頓:《大洋國),何新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04頁。

③[英]洛克:《政府論》(下篇),翟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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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然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所以一個人,不論他是誰,擅自發號施令就絕不能成為法律;即使是主權者對於某個個別的對象所發出的號令,也絕不能成為一條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權的行為,而只是行政的行為。」①

現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將法作為一種目的的事業,即「法是使人類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法治的實質必然是:(法律)對公民發生作用時(如將他投入監獄或宣布他主張有產權的證件無效),政府應忠實地運用曾宣布是應由公民遵守並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則。

如果法治不是指這個意思,那就什麼意思都沒有。」德沃金更加重視關懷和尊重人的平等權利,他認為,「政府必須關懷它所治理的人…也必須尊重他們……政府必須不僅關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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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50-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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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思想與雅典民主共和國的聯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及國家起源》中將易洛魁人的直接民主同雅典民主連接在一起,完全搬開了斯巴達,將神權政治的希臘王政說成是軍事民主。

馬克思嚮往雅典民主,在《法蘭西內戰》中,為法國人設計的一套政治制度,也是以希波戰爭後「雅典同盟」為其原型。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民主主義傾向,也受到雅典民主的影響。至於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講的「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的共產主義目標,也顯示了雅典民主的影響。

可見,自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的古希臘羅馬時代興起的自然法觀念,到西方資本主義幾百年來所倡導的「理性、正義、平等、自由、公平」,民主、法治、共和觀念始終脈相承,成為強大的推動因素和慣性力量,更多地啟發人的主體精神,將現實狀態理想化。這些都是自然法思想得以延續的不可忽視的思

想基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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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 這些與古東方國家是有本質區別的。後者強調的是專制主義,把一切人都看成奴隸,無自主意識、無平等協調人際關係的理想。只有人們在不堪壓迫時,才產生朦朧的平等要求。而且不管是奴隸起義,還是農民起義,基本上沒有張揚民主、法治的問題。或者說,即使包含一些類似主張,也並未明確提出來。而古希臘羅馬不同,民主法治首先使自由人將這些制度當成現實的東西。

(二) 自然法所表現的正義、理想和道德的追求具有連續性

(p23-26)

對正義的追求構成了貫穿西方自然法學發展的紅線。一定程度上講,自然法是對非正義理論的對抗。對不滿現存政治法律制度或要求變革現存法律秩序的人來說,自然法是很好的武器。梅因講道:「時代越黑暗,則訴諸『自然法律和狀態』便越加頻繁。」①

正義與自然法幾乎是通用的。在古希臘,正義以一種調整自然力對宇宙組成部分的作用,保證平衡和協調的先驗宇宙原則,而首次出現。蘇格拉底將正義作為立法的標準,說道:「我確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②

柏拉圖認為,正義應是一種人類品行、人類美感的道德原則,它體現為善和各守本分、各盡其職。法律是用來維護正義的手段。其著作《理想國》的副標題即為「論正義」,主要是圍繞正義來展開對法律、政治思想的論述,亞里斯多德對正義概念加以發展,認為「相對於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是合乎正義或者是不合乎正義。」③

他將法律與正義更加緊密地聯繫在一起:「要使事物合乎於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④;說法律的實際意義應是促成全城邦人民都能進於正義和美德的永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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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美]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53頁。

②[蘇]涅爾謝相茨:《古希臘政治學說》,蔡拓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117頁。

③[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48頁。

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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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派認為,即使人們的地位、天賦和財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別,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維護人的尊嚴的起碼權利,正義要求法律應當認可這些權利並保護這些權利。

西塞羅的正義與法律的自然觀更加突出,認為正義的法律是普遍的、永恆的,因為它是與自然相適應的。「真正的法律,乃是與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 reason);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而永存的…在羅馬和雅典不會有不同的兩套法律,在現在與未來亦復如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將適用於一切時代。」 ①

中世紀神學自然法思想家都把正義置於神學的體系內,將正義說成是上帝的意志。奧古斯丁曾指出,法律只不過是「正義的流露。」古典自然法學說是一種具有強烈意味的正義法律理論。

康德、黑格爾從形而上的「自由」出發,認為正義是人類自由意志的體現,法律的價值就在於確保人類的這種自由意志,自然法和制定法的效力來源於自由意志及正義。現代自然法學派的富勒認為法律有內在及外在道德。其中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正義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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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李日章譯,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4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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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的正義論更在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他認為,正義對社會制度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論的首要美德一樣,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重要美德。不管一個理論如何設計精巧和實惠,只要不是真理,就該被推翻;法律制度也如此,不管它是任何安排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①

羅爾斯的法律哲學融人正義論之中,又被稱為「正義論法哲學」。他為社會正義原則的選擇設計了一套程序,認為這種被選擇出的正義原則是所有理性人都應該選擇的。這些原則不僅是為了論證現在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構成對現有制度進行評判的標準。

可以看出,在西方自然法的歷史變遷中,無論是傳統自然法,還是現代自然法,雖然它們在理論上有所不同,但有共同的東西一脈相承,即都強調自然法是社會持續不斷的思維和行動的原則,是人類所共有的權利或正義體系」,都使正義始終與作為其載體的法律緊密相連。

法作為一種最具有權威性的價值體系和規範體系,當然也應將實現正義作為自己最終的理想目標。因此,歷代的立法者無論其法律是否真的體現了正義,但常常要標榜自己是追求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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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988年版,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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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然法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自身的存在方式,而它的理想追求卻是永恆的。縱觀自然法的發展史,自然法學思想家們總要通過研究社會矛盾與時代的哲學、宗教、文化、道德等上層建築之間的關係,對主流理論進行批判,來確立自己的政治理想,並以此為立足點來問答由時代所提出並亟需解決的重大社會政治問題。

如,西塞羅的自然法學說,便是從古希臘的政治理論和斯多葛哲學中尋找解決羅馬共和國晚期各種衝突的方法的結果,該學說也同時表達了他對秩序和和平的追求。託馬斯·阿奎那則面對亞里斯多德主義在中世紀的復興所導致的理性和信仰之衝突狀況的惡化,其自然法思想寄託著他對上帝和教會統治之下實現人類和平的理想。

由於自然法學家們的思想成果是藉助於自然法這一傳統形式表達出來的,因而自然法理念就是對人類理想的企望。思想家們對現實社會普遍矛盾的深切關注構成了自然法與現實社會之間動態平衡關係的中介和通向理想世界的道路。

最後,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體現,是人類社會的永恆話題。綿延幾千年的自然法無不包含了人類最美好的道德關懷。自然法糾正人們對法的錯誤理解,使單純的道德原則在社會中得以體現,道德秩序藉助於法的運行來實現。在道德對法的滲透下,法得以水恆化。

正因如此,隨社會的發展,自然法會變換不同的形態,也會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衝擊,但自然法永遠不可能消滅。如19世紀末20世紀初,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曾盛行一時,道德價值在法中的地位曾受到挑戰。

但不久爆發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便使人們重新認識到自然法的重要性,使人們重新思索「難道惡法也必須遵守嗎?」等現實問題。對此,自然法學家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他們把自由、平等、人格尊嚴擺到了至高的地位。

現代一些著名的自然法學家對自然法的重新崛起發揮巨大的作用。這些都充分說明,只要人類存在,就不會失去對道德價值的追求。事實上,起碼的人類共同的道德準則強烈地影響著法律思想的進程。

(三) 自然法蘊涵豐富的理性精神,使之具有連續性

(p26-28)

自然法的發展過程,實際上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價值取向的推動下的理性的運用和發展過程。無論是在哪一種形態中,理性都會將自然法置於客觀世界的邏輯體系中。正因為如此,自然法又常被統一歸結為「理性法」。

在自然法學論者看來,自然法不過是理性的推論。這裡的「自然」當然不是簡單地意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種精神。它用之於人即指理性或自然理性,用之於神即稱作神意或神的理性。自然法肯定任何與人的理性同社會本性相結合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反之就是道義上罪惡的行為。

於是就賦予自然法以永恆性和絕對性。在古希臘羅馬時期,自然法被理性地論證為自然存在著的一種正義,就如古希臘世界的諸神一樣,與人類的意志是毫無關係的;將人類理性自然化、規律化或客現(觀)化,企圖讓自然法的道德原則同自然界一樣的久長。

如西塞羅認為,國家與法律正是基於理性這種人的自然本性而發的。這種理性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然法正是它的體現。中世紀,自然法被視為人的理性對上帝的理性的參與,實質上是試圖從上帝那裡尋求自然法的永恆。

到了近代,自然法被認為純粹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人類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類自然理性的必然選擇。自然法的基本原則是屬於公理性的,就象幾何學的定理一樣」。①此外,古典自然法學家們還從理性契約入手論證自然法,目的就是要從人類起源的角度追求自然法的永恆。

如格老秀斯曾經談到,自然法是人類理性或本性的體現,是永恆不變的法則,即使上帝也不能把白的說成是黑的,把黑的說成是白的。它既是人們必須遵守的道德準則,又是國家和法律理論的基礎。在現代,自然法被認為是實踐理性在追求人性之善的過程中的一種合乎真正善的邏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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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 [英]彼德·斯坦、[英]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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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哲學本身具有浪漫而又深邃和開闊的情懷,這為人們願意遵循它從而去追尋永恆的正義提供了條件。此外,自然法的生命力還在於,自然法學家們不僅用哲學術語提出和討論人生的基本問題,還建立起堅固難摧的哲學體系,進行現實的制度設計。

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假設和結論因日後的經驗和發現而未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但是這些思想家…尋求解決問題的各種可能進路的方法,卻可以說足持久有效的。」①「自然」本身就是個永恆的概念。理性自然法不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消逝,它要與人類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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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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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然法方法論方面的抽象和靈活的特點,使之具有連續性

(p28-30)

自然法具有抽象性。自然法宣揚的善、惡等都是形而上的,不僅提供給人們廣闊的思考餘地,而且為人們創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保障。特別是在社會變革或革命時期,任何新崛起的社會利益集團,都不會輕易放棄對自然法的呼籲,論證本身的利益符合自然法精神。

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自然法既能存活於「黑暗時代」,又能存活於理性時代,甚至成為號召社會的有力手段。無論在什麼環境中,處於什麼時代,西方社會都能聽見自然法的聲音。

亞里斯多德、阿奎那利用自然法論證奴隸制的合理性;斯多葛派利用自然法論證人的平等性;中世紀的世俗君主派利用自然法,反對教會的幹涉;反暴君派利用自然法維護教會,反對「暴君」;霍布斯用它為專制主義辯護;洛克則用它為自由主義吶喊。

20世紀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對傳統價值標準、理想信念帶來衝擊,促使人們開始反思法律的正義、理想及價值追求的意義,從而對法律的正義、理性的價值予以重新思考。

正是作為種恆久的文化理念,形成於古希臘的自然法穿越了中世紀和近代的文化時空,得以延續至今。正如馬克思指出,自然法是不能夠被廢除的,在歷史的不同環境中發生著變化的,只不過是其發揮作用的形式而已。

其原因就在於自然法作為一種恆久的文化理念,不僅能適應環境的變化,自如地應付來自各方面的挑戰;而且能把人們的普遍價值追求納入一種自然的邏輯體系之中,從而使之獲得客觀性,並藉助了理性的力量使某種特定的利益要求和價值取向為社會普遍認同。

自然法具有靈活性。自然法是一種被客觀化了的主觀理念。由於隨時空不斷變化,支撐它的理論模式及其生存的文化環境也得以變化。因而自然法的形態也處於一種流變的動態過程中,是非常靈活的。

從希臘到現代,自然法的理論框架及其內涵是不盡相同的。它在不同歷史時期,被賦予了不同內涵。古希臘早期的思想家們將其看成是一種自然正義;斯多葛學派將其解釋為遍及整個宇宙的理性;中世紀的神學家們用神性加以限制,自然法的基調是個人為確保社會秩序所承擔的義務。

近代自然法的基調,則以平衡道德與法律、「應然」與「實然」、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為主旋律的。①可見,正是自然法本身在內容上的相當混雜和模糊,這事實上也成為法律實證主義者反對把它作為價值準則的主要理由。從一定程度上講,自然法的這種靈活性不僅體現著自然法的生命,而且成為自然法觀念在西方長盛不衰的原因之一。

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儘管它曾面臨多次來自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挑戰,例如在中世紀它面臨著神學的挑戰,在近代面臨著經驗主義、功利主義和歷史主義的挑戰,當代又面臨著實證主義、現實主義和行為主義等法學流派的挑戰,但是它卻從容地為自己一次又一次地找到了生存的空間。

還需要指出,在社會的不斷發展演進中,有關自然法的一些問題,不僅沒有消失,反而顯得日益尖銳。比如,關於永恆而抽象的自然法是否為真實的存在;徒具形式的法律是否屬於法律的範疇;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法律是否僅僅意味著規範和秩序;實在法之上是否有一種指導其制定和實施的正義原則等等。只是對諸如此類問題的思考和爭論,也足以使自然法觀念長期地延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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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 參見張宏生、谷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53-4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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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每段第一行,左縮進的為原段落;左對齊的是後分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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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理性與歷史

1.論西方自然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 呂世倫、張學超 /1

2.探索法的人性基礎西方自然法學的真諦 | 嚴存生 /40

3.自然法一法律實證主義視野中的法與道德之爭關於法與道德的主要法理學爭論 | 柯嵐 /54

4.自然法歷史演進的哲學基礎 | 錢大軍、朱振 /75

5.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鏡自然法學新體系引論 | 馬建興 蔣清華 /93

6.羅馬私法:自然法的法律表達 | 張蓉蓉 /129

二、自然與現代

7.西方近代自然法與美國《獨立宣言》 | 劉瑛瑛、王哲 /143

8.分權理論與美國憲政體制之解構 | 張杰 /155

9.古典自然法學與西方近代刑法 | 徐愛國 /188

10.試論自然法與西方法治的關係 | 羅文波 /225

11.現代日本自然法思想的形成及其國際意義 | 陳根發 /234

12.法的合理性問題漫談 | 王海山 /266

三、思想與人物

13.拉德布魯赫「法哲學時事問題」的現代意義 | 鈴木敬夫、陳根發 /301

14.古典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學說的現代表述從《法律帝國》看德沃金對當代

西方法理學的貢獻 | 郭義貴、馬琳 /319

15.在經驗中證的自然法——論龐德眼中的自然法學說 | 陳皓 /337

附錄

五十年來我國「西方法律思想史」學科的創建和發展 | 王哲 /357

自然法研究中文文獻索引 /367

《自然法:古典與現代》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 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7-4。

本文作者:

呂世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學超,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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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本書所收論文,基本上來自200年汕頭大學年會。那年春天,全國專門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學者和幾位來自日本、韓國的學者,聚集在廣東汕頭,專題討論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之「自然法和拉德布魯赫法律思想」。汕頭大學法學院的杜鋼建教授為承辦這次會議的召開,不僅提供了場地、會議所需費用,並且親自負責會議的組織工作。2006年,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學人為學會及本論文集的出版提供了資助,中國法制出版社為本書的出版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此,我們向資助人、汕頭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制出版社表示衷心地感謝。

本書的內容涉及三個方面:其一,自然法學的一般理論,取名「理性與歷史」;其二,自然法學具體理論和實踐,取名「自然與現代」;其三,自然法學者個案研究,取名「思想與人物」。其中,大多數論文為原創,少數論文年會前曾經發表,幾篇原創論文在本書之前由作者自行發表。自然法學可以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最有影響力的學說之一,讀者可以通過本書的閱讀感受到這一點。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會

2007年3月

法哲學史在大的路徑上,與自然法史是一致的。它是一部問題史,這就是,人們如何能從一些不可把握的東西,即自然中(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應研究何謂「自然」),推斷出人的行為之標準和規範,這些標準和規範表明能抗拒人的任意。一如二千年前,這一問題在今天這個原子和基因技術時代,仍具有強烈的現實性和重要性。

—— 阿圖爾·考夫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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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近代的學者終於開始從事一項艱苦的工作,以期把其中「古典」的成分與拜佔庭之增添與修訂的部分清楚劃分開來。但在我們這些後世的人眼中,那些法律之得以具有簡單與勻稱之特色,仍然應歸功於查士丁尼。這「文摘」又說:法律有許多種,有一種是國內法(ius civile),它表現了一個特定共同體的利益,有一種則為國際法(ius gentium),那是人們為了便於互相往來而訂的。
  • 「書摘」哈特|《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
    因此,對其批評者來說,自然法理論似乎是從深奧的、古老的混淆中產生出來的,而現代思想已從這種混淆中勝利地解脫出來了;對其擁護者來說,批評者們似乎僅僅強調表面的不太重要的事實,而忽略了更深刻的真理。所以,許多現代批評者認為,正當行為的規則可由人類理性發現,這種主張依靠的是「法」這個字的簡單的模糊含義,一旦它的模糊含義得到澄清,自然法就會受到致命的打擊。
  • 「書摘」《自然法、自然法則、自然權利》|前言、科學概念
    現代早期的自然觀——或更準確地說,使得古典物理學或牛頓物理學的發展得以可能的那種現代早期自然觀——將世界類比為一臺機器。自然不再被認為有能力以理性的方式,遵照它的內在法則安排自己的運動。在這種自然觀看來,這個世界是去智慧的、去生命的,它所展現的運動是由外部施加的,「它們的規律性……同樣是由外部施加的自然法則帶來的」。
  • 錢一棟︱菲尼斯改變了什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出版四十年
    在《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中,施特勞斯的名字僅在前言和第一章出現過幾次。菲尼斯還專門寫了個長注批評施特勞斯,認為他根本沒有證明古典意義上的自然正當依賴於目的論宇宙觀這一「重要但含糊」的主張。作為旁觀者,我們可以從哲學和思想史的區別入手,來理解菲尼斯和施特勞斯的差異。
  • 「書摘」《自然權利與歷史》|施特勞斯
    由蘇格拉底始創,為柏拉圖、亞里斯多德、斯多亞派和基督教思想家們(尤其是託馬斯阿奎那)所發展的那種特定的自然權利論,可稱之為古典自然權利論。必須將它與17世紀出現的現代自然權利論區分開來。---①西賽羅《圖斯庫盧姆辯論》v.10;布斯《論公民》前言,靠近開始處。
  • 「書摘」《群眾與暴民》|群眾概念的歷史沿革
    1848年以後,在很大程度上,現代國家被發明的故事都可以這樣來書寫:那就是現代國家試圖適應和對付群眾的歷史。現代國家被發明的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現象都可以這樣寫,無一例外。【書摘】《公正何以難行》| 檢察官:違反規則 — 懺悔14.【書摘】《公正何以難行》| 檢察官:違反規則 — 欺詐15.
  • 【影像學堂】動態DR視頻採集技術下,自然法雙對比在食管造影中的臨床應用
    方法:選取我院2014年應用安健動態DR進行自然法雙對比食道造影檢查的362例病例,與CT平掃及增強掃描、胃鏡檢查及術後病理隨訪結合,並與2013年我院387例應用數字胃腸機食道檢查的結果進行對比(表)。
  • 貴陽這家只做自然法燒肉的料理店,你絕對不能錯過!
    自然法燒肉最多的就是醬烤和鹽烤,主要是讓顧客品嘗到食物本身的「甜、鹹、鮮。」這家店最大的特色在於它的自然法理念,無論是食材還是料理方法都儘可能體現原產地風土特色,激發你最初的燒肉體驗。
  • 「書摘」萊爾|《英國復興領袖傳》懷特菲爾德
    【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8.【書摘】伯爾曼 |《法律與宗教》-宗教中的法律自然法專題【書摘】羅斯巴德 | 《自由的倫理》 自然法與理性【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導論
  • 「書摘」《耍聰明的中國人》|聰明就是不守規則
    這是現代中國規則之治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只有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是通過遵守規則而獲得、並且舍此別無他途時,規則才會重獲生命力。信春鷹:在我們的歷史文獻和文化遺產中,制定規則者玩弄規則的事例被用來證明智慧,躲過法網是最重要的處世之道。
  • 荷蘭十九世紀傑出畫作 |「古典大師繪畫、十九世紀和早期現代藝術拍賣」
    古典大師繪畫、19Breitner)的現代靜物畫,以及來自維格斯(B. Viegers)和布萊克曼(W.C.C. Bleckmann)的彩色花田更為這個系列錦上添花。拍品號140|Wijnand Nuijen (1813-1839)《一隻在海岸擱淺的船》畫板油畫,30x42釐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