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特殊
醫學用途配方
食品,既好賣又能賣高價?誤導
消費者是要受罰的!!!
01
處罰
外包裝標註「胺基酸配方粉」等字樣
存在用消費者誤解的文字介紹食品的問題 商家被罰3萬元
當天,朝陽區市監局赴婦嬰商貿中心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貨架有待售的「佳瑞寶胺基酸配方粉」產品,其負責人表示銷售過寧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上述產品。
5月15日,據婦嬰商貿中心表示,涉案食品的銷售時間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5月10日,共購進涉案食品28桶,銷售了24桶,4桶已退回供應商,進貨單價為288元,銷售單價為338元等。
2019年7月5日,朝陽區市監局向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杭州灣新區分局郵寄《協助調查函》。2019年7月10日,杭州灣新區分局回覆:1.寧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SC10633028406538,食品類別為:飲料,未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批准;2.寧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過佳瑞寶胺基酸配方粉,屬於普通食品,產品類別為:固體飲料。回函還發送了涉案產品的部分出廠檢測報告及監督抽檢報告。
此前,2019年6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關於查處寧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島金大洋乳業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涉案食品生產商寧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因產品標籤及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被杭州灣新區分局依法予以處理。
02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
普通食品標籤標註事項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
不得使用誤導性文字致使消費者
將其誤解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經營者未盡查驗義務
婦嬰商貿中心不服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普通食品標籤標註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使用誤導性文字致使消費者將其誤解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婦嬰商貿中心銷售的「佳瑞寶胺基酸配方粉」不屬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但其標籤上標註的「胺基酸配方粉」「適宜為乳蛋白及多種食物蛋白過敏人群提供營養支持」等內容具有誤導性,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解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朝陽區市監局對此作出的違法認定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婦嬰商貿中心作為具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資質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辨識和判斷能力,本案中無法認定婦嬰商貿中心在採購涉案食品時對涉案食品的標籤標註事項履行了應盡的查驗義務,不能證明永立得明月商貿中心符合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朝陽區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判決駁回婦嬰商貿中心的訴訟請求。
03
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
經營者對食品安全問題
應當負有較一般消費者更多注意義務
一審法院作出的違法認定
並無不當
維持原判
婦嬰商貿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朝陽區市監局認定涉案產品標籤違法,並對婦嬰商貿中心進行處罰是否正確,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涉案產品不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所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籤上標註的「胺基酸配方粉」「適宜為乳蛋白及多種食物蛋白過敏人群提供營養支持」等內容,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所要求標註的內容相似,對於消費者具有誤導性,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解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朝陽區市監局對此作出的違法認定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還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婦嬰商貿中心作為食品銷售者,針對食品安全問題包括食品標籤問題,應當負有較一般消費者更多注意義務,對於所銷售產品標籤內容是否存在誤導性應當具有足夠的辨識能力。
2020年4月15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