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假口罩6包被罰10萬,一藥房起訴市場監管局,鼓樓法院依法駁回!

2020-12-21 澎湃新聞

售賣假口罩6包被罰10萬,一藥房起訴市場監管局,鼓樓法院依法駁回!

2020-12-16 15:5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日前,鼓樓法院快審快結一起疫情初期售賣假口罩的醫療器械及商標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訴訟案件,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羅源縣某藥店出售假冒「飄安」一次性醫療口罩,屬於購進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口罩、侵害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行政處罰,羅源縣某藥店不服,將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訴至鼓樓法院。

假口罩頻現,

市場監管部門嚴打

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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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多份投訴件舉報

藥店銷售假口罩

2020年1月30日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福州市12345便民投訴平臺舉報,該投訴件投訴羅源縣某藥店銷售的口罩,購買日期是1月25日,生產日期卻是2月16號,銷售的口罩生產日期晚於銷售日期,存在生產日期「倒標」問題。「藥店售賣粉色20個裝的飄安口罩,根據新聞發布的信息,認為商家售賣的是假口罩,望查處」。

隨即,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因疫情期間,口罩供給緊張,藥店和消費者均無法提供口罩實物,但是羅源縣某藥店承認有出售過該種口罩。且該口罩是其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無法溯源。

河南飄安集團正式聲明函

鑑於各地發生多起假冒「飄安」口罩案件,2020年2月11日,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系統內發出《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根據這份函,該藥店於2020年1月25日、26日銷售的「飄安」牌口罩符合該函描述的商標侵權口罩存在的1、4、7特徵,屬於商標侵權的商品。

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藥店未查驗涉案口罩供貨者的資質,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經綜合考量,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商標侵權產品行為,並於8月1日對該藥店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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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顧客6包口罩被罰10萬元

藥店不服行政處罰

該藥店認為,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在實物證據方面,消費者並未提供口罩實物,也未從藥店查處口罩實物。

該藥店稱,其確實購買了上述樣式的10包口罩,但是為了自用,而不是銷售,並不需要遵守醫療器械進貨查驗制度,且未進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並不代表銷售的行為侵犯註冊商標的口罩。

該藥店認為,1月25日進貨10包,留了一部分自用,1月25日和26日因顧客有需求,所以分了6包出去,最後卻被處罰10萬元,表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

10月19日該藥店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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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不支持藥店訴請

11月24日,鼓樓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經審理,鼓樓法院認為該藥店作為醫療藥品、器械的零售企業,相關顧客為醫用藥品、器械的購買者,藥店根據客戶的需求分給客戶,與常理不符,認定該藥店購入10包「飄安」口罩並於2020年1月25日、26日對外銷售了6包的事實。

該藥店作為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者,未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者的查驗供貨者資質和醫療器械合格證明文件的義務,購入來路不明的「飄安」一次性醫療口罩並用於銷售,該口罩經鑑別屬於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口罩,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該藥店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銷售數量較少,只有210元貨值,但前述侵權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初期,口罩屬於人民群眾重要的防控物資之一,藥店作為向公眾出售口罩的主要渠道,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某藥店購入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並對外銷售,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抗疫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理應對其從重處罰,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並無不當。

羅源市監局在立案後,進行了現場勘查、調查等程序,聽取了該藥店的陳述、申辯,並舉行了聽證程序,經集體討論決定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綜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藥店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本案的判決對於市場主體有較好的警示引導作用。本案中,雖然商家銷售假口罩僅有210元貨值,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也較短,但口罩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重點保障物資,口罩質量的優劣關係疫情防控措施的實效,因此鼓樓法院依法駁回售假藥店的訴請,既發揮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監督、支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淨化了市場環境,更打擊了製售假冒偽劣口罩的不法商家,維護正常的物資供給,守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安全防線,為抗疫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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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售賣假口罩6包被罰10萬,一藥房起訴市場監管局,鼓樓法院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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