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來信
2019年春節探親期間,經人介紹,我與老家的女青年小王建立了戀愛關係。同年5月,我們舉行訂婚儀式,按照習俗我家拿出20萬元彩禮和價值8萬餘元的金銀首飾,兩家商定2020年元旦舉辦婚禮。隨後小王去南方打工,到了10月份,她開始拒絕接聽我的電話,也不回復簡訊,更對婚事避而不談。我們家想解除婚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可以,但彩禮和首飾不退。我們家經濟狀況一般,彩禮錢大部分是借的。我很苦惱,請問彩禮的錢能要回來嗎?我應該怎麼辦?
——火箭軍某部士官小陳
專家解答
■彭 剛
作為我國傳統婚姻禮儀文化,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比較常見,彩禮糾紛也成為一種常見的民事糾紛。「彩禮」並不是規範性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受理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司法實踐中,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的贈與,如果明確是以結婚為條件的,也可以要求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彩禮的給付往往不注重保留證據,被告通常會對彩禮數額提出異議,這就需要原告舉證。所以,一旦決定提起訴訟,需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比如訂婚儀式的影像資料、證人證言、購買首飾的發票等。如果事先沒有保留證據,也可以在起訴前與對方溝通協商,並通過錄音等方式補充收集證據,以證明彩禮給付的事實。
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新頒布的民法典也保留了禁止包辦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結合小陳的情況來看,建議小陳多與女方交流溝通,儘量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小陳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回彩禮,並要求一併返還金銀首飾。
(作者系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軍隊司法工作系副教授)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