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梅姨案」談起,拐賣兒童犯罪應不應該一律判死刑?

2020-12-16 法律公園

近日,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今日(3月6日)晚上21時30分通報:3月4日,增城警方在上級公安機關的指揮和梅州警方的支持配合下,經過十幾年的不懈努力,終於尋找回15年前在增城被拐的少年申某。

這又是一則好消息,但大家更期待的是儘快能將「梅姨」繩之以法。

一提到「梅姨」,提到拐賣兒童,每個人都恨得牙痒痒,恨不得將之千刀萬剮,也的確千刀萬剮他們也難贖其罪。

人們在關注「梅姨案」的同時,也展開了對販賣兒童處以「死刑」的討論,這也是一個老話題了,經久不衰。對人口販賣問題,我國的刑法規定中有「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條例,人們在表示對人販子的痛恨和憤慨時,感性地認為「販賣兒童一律處以死刑」,強烈表達了人們對販賣兒童者置於死地的迫切心情,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這種心情過後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販賣兒童者處以死刑對解救兒童和創造「無拐」的穩定社會是否有利?

說到這,我就先說一下知道的一個案例,一個上大一的女大學生,由於偷吃禁果懷孕,等到自己覺察到的時候,已經錯過了流產時機,只好生了下來,後面大家很可能都猜到了,女大學生父母為孩子學業及前途著想,把孩子轉給了別人,按照剛才說法,是不是也要將女大學生及父母處以死刑?以這種情況,就算把孩子追回來了,把孩子父母斃了誰養孩子?

可能還會有的人說,這只是個案,對拐賣兒童不處以極刑不足以威懾。對此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懾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則人販就會被逼成為亡命之徒,這無疑會置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險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難,甚至還會有的人販認為拐一個是死刑,拐兩個也是死刑,從而更加毫無顧忌;最後,出於對程序法的肯定,應在心理上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麼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刑。

販賣兒童判死刑,感性掩蓋理性。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死刑也不是解決一切的辦法。「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不合法律要求。人們欲將販賣兒童者置於死地的心情非常可以理解,但洶湧的民意並不代表理性思考。人們這種正義感的表現,非常符合國家對法治精神的倡導,但將販賣兒童者一律處以死刑,不僅對兒童的解救沒有任何幫助,反而還會害了孩子,與國家倡導的法制教育相違背。

國家制定刑法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所有的犯罪行為人,在相同的犯罪情節中可以受到一致對待,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中應該有不同的刑法處罰,因此,法律對定罪有兩大原則性要求:一是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定罪,就是說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定罪,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二是量罪、量責、量刑,用通俗易懂的話講,就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擔多大的責任,法律就給予相應的刑罰。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無法體現刑法的差異性,對於販賣兒童者的定罪,必須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搜集相關證據資料,經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審判,根據其所犯的罪行來量刑定罪。

大多數人覺得販賣兒童者應一律判處死刑,其實是從主觀上覺得死刑對罪犯的震懾效果更好,但根據司法調查資料顯示,死刑與犯罪率並沒有必然的聯繫,例如荷蘭在廢除死刑的前十年,謀殺罪並沒有像人們擔心的那樣有增長的趨勢,反而下降了不少。這說明了死刑不僅不能對罪犯起到震懾的效果,取消死刑反而對犯罪行為的改善有利。

「販賣兒童判死刑」治標不治本。大家在聽到販賣兒童的故事時,對販賣兒童者都表示深惡痛絕,甚至在第一時間看到「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的時候,都表示極大的認可,在朋友圈中進行轉發、擴散,想讓所有自己認識的人和認識自己的人來關注這件事。但是當冷靜下來的時候,再對這件事進行思考,卻不認為「販賣兒童一律判處死刑」是一件理智的事情,是否真的可以做到杜絕兒童拐賣的事情發生,其實並不一定,從古代到現在,謀殺在刑法中一直都是被判為死刑,可謀殺的行為並沒有的到遏制。因此,「販賣兒童判死刑」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無法滅絕販賣兒童的行為。

幾點建議:

一是上面提到的「梅姨案」中的少年申某被拐15年後終於團聚,以前囿於技術的限制沒有這個條件,現在技術已經比較成熟,嬰兒一出生就建立資料庫,從血型、DNA到指紋,全部錄入在檔,這樣的話,今後這孩子除非不上戶口、不參軍入伍、不登記社保信息、不住院……否則一經發現和失蹤人口數據相匹配,也就是真相大白的時候,當然,這個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資金,不過我相信多數納稅人都是願意的。

二是利用當前疫情期間,加大排查力度,並推出舉報有獎措施。

三是應當意識到的是,僅僅打擊賣方可能還是不夠的,因為,如果買方提供巨大利益誘惑,賣方完全可能為追求利益鋌而走險。所以,在刑法上更為有效的方法,應當是對賣方和買方同時進行嚴厲打擊。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當初設立這一規定是考慮到收買婦女、兒童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有利於解救和保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但基於當前與拐賣婦女兒童鬥爭的嚴峻形勢,《刑法修正案(九)》將未對兒童進行虐待並且不阻礙對其解救的行為,只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對這類收買兒童行為的處罰是由輕改重了。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兒童的保護,提高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成本,對於全方位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但就目前的情形來看,當前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還是過低,因此,將來應當考慮進一步合理加重對收買行為的處罰。

如何防範兒童拐賣?

1、孩子丟失後及時報警;

2、不要讓孩子離開家長視線範圍;

3、不要將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或店鋪裡;

4、不要把孩子交給陌生人看管或帶走;無暇照顧孩子時,要把孩子交給可信賴的親朋好友;

5、帶孩子外出時,留意四周情況,注意是否有人、車跟隨;

8、給孩子佩戴有家庭相關信息的物品;

6、不要帶小孩到偏僻人少的地方,帶孩子在馬路上行走時,儘量靠裡走,注意防範後面來的摩託車、麵包車;

7、孩子能說話時,教會孩子背誦家庭電話號碼、所住城市和小區名、家庭成員的名字;

8、教會孩子遇事打110電話求助;

9、教會孩子辨認警察、軍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員;

10、教育孩子一旦在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與父母走失,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員;

11、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顯的體表特徵,如黑痣、胎記、傷疤等;

12、如需聘請保姆,請到正規保姆介紹機構聘請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

13、在醫院不要把新生兒交給不認識的醫護人員,睡覺時鎖好房門;

14、時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範意識。

結 語

孩子是一個家庭幸福的靈魂,對於失去孩子的家庭而言,就是致命的打擊。有多少父母和多少孩子因為「人販子」的一己私利而永世不得相見。「梅姨」只是他們的一個縮影,他們可能就存在於我們身邊。目前除了法律的保護,我們也需要時刻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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